热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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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 云 港 虹 洋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同意: 审定: 审核: 编写:-01-15公布 -01-15实施 目 录1、 总则.2 2、 各类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定义及等级标准.33、 事故责任划分.64、 各类事故调查及汇报程序.65、 统计汇报和安全周期.126、 附 则.127、 附 件.14 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一、 总则1.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方针,规范对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方法,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 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相关法律
2、、法规、要求,结合本发电企业特点制订。3. 调查分析事故必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厉认真,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方法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即“四不放过”)。4.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越级直接反应。5. 在企业总经理领导下,安质环部负责各类事故组织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能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暂行要求进行。6. 引用文件: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暂行要求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安全生产法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要求
3、 (电监办7号) 相关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通知(电监办1号)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 各类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定义及等级标准(本标准中全部数字均包含本数)1.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1. 职员从事和发电生产相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人身伤亡,下同);1.2. 职员从事和发电生产相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相同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1.3. 在发电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和电力生产相关工作过程中,及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验或劳动时,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人身伤亡;1.4. 本企业聘用人员、雇用或借
4、用外企业职员、民工和代培人员、实习生、短期参与劳动其它人员,在发电生产相关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人身伤亡。2.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1. 尤其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事故;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2.3.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 通常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3. 发生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出要求数额,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3.1. 特大设备事
5、故: 3.1.1.特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3.1.2.其它经连云港虹洋热电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3.2. 重大设备事故: 3.2.1.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2.2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停汽。3.3. 未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通常设备事故: 3.3.1.电力设备、设施损坏,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2.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出24h。对外供汽部分中止;3.3.3.关键发电设备因为通常电气误操作、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
6、方法、错误下达继保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投/停命令、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所以发生被迫停运;3.3.4.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3.3.4.1.炉膛爆炸;3.3.4.2.锅炉发生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空气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5%以上;3.3.4.3.锅炉运行中压力超出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成额定转速1.12倍以上;3.3.4.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3.3.4.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3.3.4.6.因为误操作或未按要求操作致使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 损坏; 3.3.4.7.汽
7、轮机发生水击;3.3.4.8.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3.3.4.9.发电机绝缘损坏;3.3.4.10.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3.3.4.11.110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3.3.4.12.关键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成规程要求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3.3.5.400V及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3.3.6.其它经连云港虹洋热电认定为通常设备事故。3.4. 未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障碍(依据事故原因分为人为责任和设备原因两类):3.4.1.
8、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具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3.4.2.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出8 小时;3.4.3.发电机组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达成下列条件之一者:3.4.3.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同意,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出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出72小时;3.4.3.2.没有按电网调度要求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3.4.4. 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但未造成少送电;3.4.5.因为本单位原因造成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
9、动重合闸重合成功;3.4.6.发电机组、110kV以下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出24h;3.4.7.单台锅炉、汽轮发电机因为操作、调整不妥而停运。3.4.8.机组异常运行引发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要求有功负荷曲 线值低20%以上(供汽量降低2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出1h,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40%以上(供汽量降低40%以上),而且延续时间超出30min。3.4.9.机组运行异常造成供汽异常,对用户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不过影 响用户正常见汽或供汽参数偏离要求参数幅度达20%且时间超 过30min。3.4.10.氨区严重泄漏,经事故处理未产生后果者。3.4.11.其它经连云港虹洋热电认定为
10、设备一类障碍。4. 火灾事故定义、等级划分标准和组织调查,实施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相关重新印发通知(公通字199682号)和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措施(GA1851998)。5. 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设备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标准,详见企业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认定标准。三、 事故责任划分1.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 电网发电事故,因为企业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企业定为一次事故。3. 因为自然灾难,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2条及以上线路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4. 因为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8h内
11、,发生2次灭火停炉、机组解列,定为一次一类障碍;发生3次及以上灭火停炉、机组解列,定为一次事故。四、 各类事故调查及汇报程序1. 向连云港虹洋热电、主管部门即时汇报制度:1.1. 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及以上事故者(包含可能组成事故不安全情况,不管责任是谁),责任部门必需立即用电话向企业总经理、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汇报,并在24h内以事故快报(见附表2)形式汇报事故简况。1.2. 发生人身重伤、电力生产设备事故(包含可能组成事故不安全情况)、火灾者,责任部门必需在6h内用电话和24h内以事故快报形式向企业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汇报事故简况。1.3. 发生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机组非计
12、划停运,责任部门应立即电话通知企业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并在3日内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1.4. 发电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按相关要求立即汇报至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1.5. 发生事故必需立即上报。严禁隐瞒不报,严禁降级汇报。对于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情节严重将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1.6.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事故企业应在45天内向连云港虹洋热电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报送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汇报书(见附件3)、设备事故调查汇报书(见附件4)、火灾事故调查汇报书(见附件5)。遇特殊情况,应向上级直管集团
13、和部门申述理由,经同意后,可延长至60天。由政府部门或能监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应该自收到调查汇报书之日起一周内报送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2. 本企业内部即时汇报制度:汇报相关事项按盛虹石化(连云港)汇报制度实施。2.1.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 直接或逐层汇报企业总经理。 2.2.发生人员轻伤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直接或逐层 汇报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在2h内汇报企业总经理、分管副总 经理和安质环部责任人。 2.3.外包单位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 立即汇报本企业用工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应该立即汇报企业总 经理、分管副总经
14、理和安质环部责任人。 2.4.发生设备事故(包含设备一类障碍)、火灾事故后,值长、运行值 班人员和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汇报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 应该立即汇报企业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安质环部责任人。3. 即时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3.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单位)及关键责任人;3.2. 事故发生简明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量;设备 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初步情况;3.3.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定;3.4. 正在采取紧急方法。4. 电力生产事故组织调查,根据下列要求进行:4.1. 发生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按国家 相关要求组织调查组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汇
15、报。4.2. 通常人身伤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由连云港虹洋热电 参与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4.3.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汇报,并同时报 告企业分管领导、所在部门领导和安质环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组 织调查分析及提交事故汇报,安质环部应在交通管理部门结案 后3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报连云港虹洋热电立案。4.4. 3人以下重伤事故由企业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安 质环部、生产部、经营策划部、总经理工作部和相关部门人员一 起参与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伤亡事故汇报(书)由安 质环部负责填写和上报。4.5. 轻伤由安质环
16、部组织调查,企业分管领导、生产部、经营策划部、 总经理工作部和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参与调查。轻伤分析报 告由安质环部负责填写。4.6. 发生通常设备事故,由连云港虹洋热电组织调查或委托其 她项目企业调查,安质环部依据情况派人参与。当连云港虹洋热电 自己组织调查时,由安质环部牵头,企业领导主持调查和 分析,安质环部、生产部和其它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参 加。设备事故汇报(书)由安质环部负责填写。4.7. 设备一类障碍由安质环部牵头,安质环部和生产部联合组织调查, 企业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设备一类障碍汇报由安质 环部负责填写。4.8. 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由发生部门责任人组织调查并报至
17、安质 环部。必需时,安质环部人员和生产部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性 质严重者或包含到二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质环部牵头,组织生产 部和相关部门人员联合调查,企业分管领导参与。设备二类障碍、 异常、未隧分析汇报由责任部门负责填写后报至安质环部,安质 环部确定分析汇报无误后,上报企业领导签发、通报。5.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根据下列要求进行:5.1. 保护事故现场5.1.1 事故发生时若有些人员伤亡,必需快速抢救,事故部门(单位)应派专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统计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5.1.2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外委单位)必需立即汇报企业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安质环部、生产部和总经理工作部
18、部门领导,企业按程序快速进行事故调查,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情况应进行拍照、绘制草图、录像等,搜集资料,不得拖延和贻误。5.1.3 因紧急抢修、预防事故扩大和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需经企业相关领导和安质环部门同意,责任部门必需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统计,保留必需痕迹、物证。5.2. 搜集原始资料5.2.1 事故发生后,安质环部或其指定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召开事故分析会,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原始材料。安质环部要立即搜集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5.2.2 事故调查组在搜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全部物件(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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