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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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同意部门:中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 9 8 7 年 1 2月 1日相关同意公布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通知()城设字第号为适应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工作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 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以后修订时参考。中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第
2、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乡村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托儿所、幼稚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稚园。 一、幼稚园规模(包含托、幼合建)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出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稚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
3、托儿大班2125人。 2幼稚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要求。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稚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稚园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对应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稚园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多种污染源,并满足相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
4、、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靠近城市绿化地带。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部署,做到功效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发明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要求实施。 第2.2.3条 托儿所、幼稚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方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5、 注:、180、20、1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出0.3m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稚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稚园宜在供给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四、能为建筑功效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部署提供必需条件。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热工设计应和地域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分区要求及相关要求。 第3.1.2条
6、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必需按第3.2.1条、第3.3.1条要求设置。服务、供给用房可按不一样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含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员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含收发室)及教职员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给用房包含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部署应功效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
7、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要求。第3.1.6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部署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要求,温暖地域、炎热地域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不然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要求。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第二节
8、幼稚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稚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要求。第3.2.2条 寄宿制幼稚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出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 三、不管采取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平面尺寸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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