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核心技术管理标准规定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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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四川省城镇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计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和城市计划相关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需遵守本要求。各县(市)可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条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计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应该按经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及本要求实施;修建性具体计划应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及本要求要求。 第四条 城市计划管理应符协议意控制性具体计划。还未编制控制性具体计划区域,应按经同意城市总体计划、分区计划、专题计划及本要求,并经城
2、镇计划委员会审议经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实施。第五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和计划确定城市关键节点等范围内关键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独创性、合理性为计划管理关键和标准。第二章 用地计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计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确实定应依据已同意具体计划。未制订具体计划,按已同意上一级计划实施。第七条 建设用地划分、使用应遵照兼容性标准。控制性具体计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按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控制性具体计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依据附表1(详见第15页)要求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
3、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实施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隶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效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依据本要求中第五条实施。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要求第八条表中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要求实施。第十条 本要求实施后,新出让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需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幼托设施。第十一条 除公共
4、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成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和周围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按程序报城镇计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严禁大挖大填;未经计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实施。第三章 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需满足消防、环境保护、交通、工程管线部署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要求:表1朝向最小间距朝向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低层建筑关键采光面1.0H(平)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
5、.1倍,且大于8米。8米1.0H(平)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1倍。10米高层在东西北侧:14米。高层在南侧:1.0H(平),且20米。12米高层在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高层在南侧:0.5H(平),且27米。0.25(高),且13米次要采光面8米10米8米12米10米15米13米多层建筑关键采光面1.0H(平)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1倍。10米高层在东西北侧:20米。高层在南侧:1.0H(平),且23米13米高层在东西北侧:23米。高层在南侧:0.5H(平),且27米。0.25H(
6、高),且13米次要采光面8米13米10米15米13米中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0.5H(平),且25米18米0.5H(平),且27米18米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18米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0.5H(平),且27米0.25H(次)18米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2. 南向高层建筑其关键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出30。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需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部署时间距按表2控制。表2朝向间距朝向多(单)层
7、建筑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多(单)层建筑关键采光面0.8H(低)且10米10米1.0H(多),且15米15米次要采光面8米11米11米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23米17米次要采光面15米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标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建筑按100米计算。第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关键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部署时:(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关键采光面平行部署。(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
8、,最窄处按关键采光面和次要采光面部署计算。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要求表1。(二)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北侧,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要求表2。第十七条 城市关键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及关键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镇计划委员会审定。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要求间距二分之一作为建筑物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在地界南侧,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大于其建筑高度0.6倍且大于5米,次要采光面大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在地界东
9、、西、北侧,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大于其建筑高度0.5倍且大于5米,次要采光面大于4米。临界外已经有建筑物未退足要求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要求距离。(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在用地界线南侧时,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须大于16米,其它离界距离应大于14米;次要采光面大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在用地界线南侧时,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须大于建筑高度1/4且大于18米,其它离界距离应大于建筑高度1/4且大于14米;次要采光面大于11米。(三)建筑物和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关键采光面和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部署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部署时计算后退距离。(四)地下建(构)
10、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要求。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计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出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出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二)点式高层建筑和道路平行部署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2米。(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5米。(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
11、度小于20米)临街部署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0米。(七)建筑在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计划道路切角红线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标准实施。(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许可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多种隶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多种隶属构件进深不超出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
12、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各类构筑物,按对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关键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它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关键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计划绿地部署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要求第十九条退让。(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
13、筑底层架空要求:(一)居住建筑底层激励设置架空层。(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出该层套内建筑面积35%且高度不超出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门厅、大堂、中庭除外。(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门厅、大堂、中庭除外。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
14、投影面积小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除外。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和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出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隶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结构板等)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许可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隶属构件。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它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该房间进深应大于2.7米;多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隶属构件。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和建设项目统一计划,同时实施。配套设施包含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
15、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搜集点。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多、低层居住建筑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1.02高层居住建筑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1.01.5行政办公车位/百平方米1.02商业场所车位/百平方米1.04文化设施车位/百平方米1.05展览馆车位/百平方米1.02影剧院车位/百座位5.015体育馆车位/百座位3.05医院车位/百平方米1.05公园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0.510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许临
16、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出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这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出总停车位20%。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数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许微型机动车位。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对应数量机械停车位。城市关键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小于总机动车停车位50%,其它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小于总机动车停车位25%。7. 室外停车场应采取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
17、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20%计入绿地率。8. 本指标为对应建筑形式建筑面积须配置计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部署,除符合具体计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7.5米,并大于相邻建筑退让。(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
18、止线大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距离大于70米。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根据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在地面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项目,应配建大于2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小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计划建设。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对应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出其总建筑规模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计划
19、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要求:(一)建筑物地下室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要求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围道路有较大高差,临城市道路地下室许可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小于30度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水平投影长度多层大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这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它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许可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和地下室严格区分。(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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