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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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第六章 资产营运管理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第九章 税务管理第十章 重组、清算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汇报和评价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第十三章 附 则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国企业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
2、称“各行社”)均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财务管理,是指行社依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本身业务发展要求,综合利用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评、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含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资金筹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汇报和评价、财务监督等方面。第四条 各行社应依据本措施要求,和本身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置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第五条 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标准,实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应经营情况,防范
3、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第六条 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收财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实、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关键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第七条 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一致,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 各行社应实施“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考评”财务管理体制。(一)统一管理。财务权力集中于总行或联社(以下简称“总行
4、”),由总行统一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计划,统一编制财务预算和业绩评价体系,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进行资产负债定价,统一计提缴纳税费,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二)授权经营。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管理前提下,各行社应合理安排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财务管理职责关系,依据一定标准划分类别,并区分不一样财务事项实施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在总行授权下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制度、负责财务预算落实。(三)分级考评。根据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相结合要求,各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财务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和财务资源分配、授权调整、职员绩效工资等挂钩。第九条 各行社应按法人治理
5、要求建立完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行社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决定财务管理战略性决议。(二)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和经营决议机构,制订财务管理战略性决议,审议同意重大财务事项。董(理)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三)行长(主任)。行长(主任)是财务管理活动具体组织实施者,依据董(理)事会授权在财务管理上行使战术性决议。行长(主任)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可授权副行长(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副行长(副主任)对行长(主任)负责。(四)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关键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对分
6、管行长(主任)负责。(五)监事会。监事会是行社财务管理监督机构,监事会关键职责是检验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活动;对经营决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单位内外部审计工作。监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条 各行社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对应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授权内财务管理各项工作。(一)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可实施总行委派制。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总行财务部门垂直管理。(二)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对于日常财务管理,实施双线负责制,首先负责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事务,帮助本机构责任人开展工作,参与本机构关键决议;其次对总行负责,落实实施总行相关政策,监督本机构全部业务活动在可控和可行范围内。财务主
7、管同时负有向总行汇报本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关键经营管理活动责任。第十一条 各行社应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各行社应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施逐层有限授权。(二)行社应依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关键责任人业绩等,实施区分授权。(三)行社应依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情况、授权制度实施情况及关键责任人任职情况,立即调整授权。(四)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业务岗位应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行社多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计划、分配、考评、控制,
8、以有效地组织和协调行社经营活动,完成明确经营目标。各行社财务预算应在估计和决议基础上,围绕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资金取得和投放、收入和支出、经营结果及其分配等资金活动做出具体计划。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通常按年度编制,根据“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层汇总”程序进行。(一)下达目标。各行社依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社发展战略、预算期经济金融形势初步估计,在决议基础上,通常于每十二个月年底以前提出下十二个月度财务预算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政策,下达各预算实施单位。(二)编制上报。各预算实施单位根据下达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本身特点和估计实施条件,提出具体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上报总行财务部
9、门。(三)审查平衡。财务部门对各预算实施单位上报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提议,对发觉问题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并反馈给相关预算实施单位给予修正。(四)审议同意。在修正调整基础上,财务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报行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发展战略或财务预算目标事项,应责成相关预算实施单位深入修正、调整。在讨论、调整基础上,财务部门正式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理)事会、直至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五)下达实施。财务部门对审议同意年度总预算,分解成指标体系,逐层下达各预算实施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正式下达实施财务预算,通常不予调整。预算实施单位在实施中因为经济金融政策、会计
10、制度等发生重大改变,致使财务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将造成财务预算实施结果产生重大偏差,能够调整财务预算。财务预算调整应在逐层汇报审议同意后实施。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制度。(一)各预算实施单位定时汇报财务预算实施情况。对于财务预算实施中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较大偏差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责成相关预算实施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方法和提议。(二)财务部门应监控财务预算实施情况,立即向预算实施单位和本单位决议部门提供财务预算实施进度、实施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十六条 各行社应充足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定时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实施中
11、存在问题,维护财务预算管理严厉性。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第十七条 财务风险是指和行社财务活动相关联各类风险,关键包含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受)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及市场风险等。第十八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方法,和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负担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第十九条 各行社应建立规范有效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和资本规模相适应,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关键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一)自我控制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定时对本单位负担
12、风险水平和资本承受能力进行科学测算,建立健全以资本为关键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质量、效益、速度、规模友好统一。(二)评定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定,对负担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定,确定风险可接收水平,把资产扩张和业务发展建立在资本约束基础上,实现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协调发展。(三)补充机制。依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承受水平、资本短缺程度、市场筹资能力、筹资时机等原因,适时补充资本,经过内部和外部两种补充渠道增加资本金,以保持较高资本充足率。1吸收股本金。在相关股权结构符合管理要求前提下,经过增资扩股,吸收股本金补充资本。2年度盈利积累。制订中长久计划和年度综合发展计划,经过增收节
13、支提升盈利水平和适度控制现金分红百分比,达成提升利润留成目标。3提取通常准备,增加资本。4其它筹资渠道。经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提升资本充足率。第二十条 各行社应根据保障相关各方利益、确保支付能力、实现连续经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内部资金起源和利用监控体系,控制资产负债百分比,确保资金流动性。(一)按人民银行要求存足存款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二)确保留款人随时提取存款需求。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应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底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定,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根据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行社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
14、使用,应收回或使用;对已经损失,应根据要求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应实施账销案存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应逐步建立和本行社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立即分析市场价格(包含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波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风险,并根据要求程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市场风险损失。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定价审核制度,发生关联交易,必需推行要求程序,并按要求控制总量和规模,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确定并立即结算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完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步骤,
15、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委托其它机构理财或从事其它业务,应进行风险评定,依法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时对账,制订风险防范具体方法。(一)委托其它机构理财或从事其它业务,投入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开展,取得收入应纳入账内核实。(二)各行社开展委托业务,应明确相关方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责任,不得开展多种形式“假委托”业务。(三)各机构开展委托业务,不得垫付任何资金。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和开展其它业务,应和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根据协议约定分配收益、负担责任,不得挪用用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二十
16、七条 各行社对外提供担保应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实施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包含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依据被担保对象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对应风险控制方法,并设置备查账簿登记,立即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应依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各行社应根据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根据授权实施,严禁违规操作。各行社应立即、完整统计全部表外业务,跟踪检验表外业务变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损失,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当表外业务是负担现时业务,推行业务很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相关表外业务确定为估计负债,纳入表内进行核实管理。第五章 资金筹集
17、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拟订筹资方案时,需综合考虑发展战略、市场前景等宏观原因和资金成本、资本结构等微观原因。筹资方案通常应包含筹资目标、筹资规模、筹资渠道、筹资方法和成本、筹资对资本结构及现有投资者影响、筹资风险分析和控制等内容。第三十条 筹资决议审批程序(一)经过直接吸收投资方法筹集权益资金,应推行内部决议程序和必需报批手续。筹资方案经高级管理层拟订,报经董(理)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若需推行外部报批手续,则应报相关部门核准。(二)经过负债渠道筹集资金,除吸收公众存款外,各行社应按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设置时,股东(社员)首次出资、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
18、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实。第三十二条 各行社必需明确资本总额和各投资者认缴金额,在获准工商登记(即正式成立)后,应依据验资证实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实书等凭证,以此为依据确定投资者正当权益,并界定其应负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必需足额认缴资本金,除法律、法规和行社章程要求转让或降低资本外,在连续经营期间,投资者不得抽逃资本。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部分,和其它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积累,是资本一个贮备形式。资本公积起源和用途为:(一)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资本公积。包含资本溢价和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必需符合相关程序。(二)不能够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19、资本公积。指资产价值变动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它资本公积。第三十五条 盈余公积是可从供分配利润中提取,和其它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积累。(一)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本年实现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二)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行社章程或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三)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推行必需审批程序,各行社可使用方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填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第三十六条 通常准备是指行社根据一定百分比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填补还未识别可能性损失准备。第三十七条 各行社以借款、
20、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法筹集资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明确筹资目标,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署书面协议,不得私自提升或变相提升利率和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三十八条 各行社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增加资本公积或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要求,按要求实施;没有要求,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受;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题经费补助,作为收益处理;(四)属于填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它用途财政资金,作为收益处理;(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作为
21、负债管理。第六章 资产营运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产营运管理关键包含现金资产管理、放款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理、对外捐赠管理等。第四十条 各行社由总行统一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协议和正当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第四十一条 现金资产包含库存现金、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一)认真做好现金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在确保支付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库存现金。(二)发生现金长短款,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后,再根据相关
22、程序报批,立即进行会计处理。(三)按要求缴足存款准备金,合理估计流动性需要,留足备付金,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第四十二条 放款包含各项贷款(含信用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等)、拆放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一)放款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各项放款按相关制度要求或协议(协议)约定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利息。其中,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到期日价值(无附息票据按面值)计价,按贴现期限和要求利率计收利息。(二)各项贷款应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要求,建立规范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实施利率政策和期限要求,正确计算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三)发放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经双方认可
23、评定部门确定价值为准,评定部门评定费用不得由行社负担。依据抵、质押物市场情况,确定合理抵、质押率。(四)贷款转让应依据贷款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贷款人转让债权时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必需取得贷款人同意。(五)仅限于总行进行资金拆出,资金拆出必需严格按程序和授权管理措施进行。(六)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对不符合尽职免责要求,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产生财务风险。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是指各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含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类抵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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