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工程评价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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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政策,推动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原则。1.0.2 本原则合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评价建筑涉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1.0.3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辩证关系。1.0.4评价绿色建筑时,勉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区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1.0.5绿色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办法律法规和有
2、关原则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2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合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建筑。 2.0.2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都市内一种区域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差值,为热岛效应表征参数。 2.0.3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可以再生非化石能源,涉及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非老式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老式地
3、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水源,涉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可再运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变化所回收物质形态前提下进行材料直接再运用,或通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运用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运用材料通过变化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运用材料。3基本规定3.1 基本规定3.1.1绿色建筑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评价成果为准。3.1.2绿色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营阶段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毕
4、后进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营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4申请评价方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拟定建筑规模,选用恰当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评价应在运营阶段复评合格后继续使用。3.1.5申请评价方应按本原则关于规定,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献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献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详细技术办法并提交有关文档。3.1.6 绿色建筑评价由申请评价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关于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3.2 评价与级别划分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运用、节水与水资源运用、节材与材料资源运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构成。每类指标涉及控制项、普通项与优选项。3.2.2绿色建筑应满足本原则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规定,并按满足普通项数和优选项数限度,划分为三个级别,级别划分按表3.2.2-1、表3.2.2-2拟定。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级别项数规定(住宅建筑)级别普通项数(共49项)优选项数(共18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1项)节能与能源运用(共8项)节水与水资源运用(共8项)节材
6、与材料资源运用(共8项)室内环境质量(共5项)运营管理(共9项)53321564442757665389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级别项数规定(公共建筑)级别普通项数(共55项)优选项数(共21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运用(共15项)节水与水资源运用(共8项)节材与材料资源运用(共10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10项)4545365856477610675913当本原则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加评价,参评总项数相应减少,级别划分时对项数规定可按原比例调节拟定。3.2.3本原则中定性条款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规定条款
7、,各项规定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3.2.4运营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青海省相应检测原则进行现场测定。4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场地建设不得破坏本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 m2、多层不高于28 m2、中高层不高于24 m2、高层不高于15 m2。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日照环境、采光和通
8、风规定,满足现行国标都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青海省地方原则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原则规定。4.1.5种植适当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植物。4.1.6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污染源。4.1.8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行保护环境详细办法,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影响。普通项4.1.9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4.1.10充分运用尚可使用旧建筑。4.1.11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标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原则
9、GB 3096规定。4.1.12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3住区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风环境有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服及过渡季、夏季自然通风。4.1.14依照青海本地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各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4.1.15选址和住区出入口设立以便居民充分运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她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运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不大于45%。4.1.17 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边环
10、境协调。4.1.18 最大限度保存场地原有大树。4.1.19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住建筑日照规范规定。优选项4.1.20 合理开发运用地下空间,采用集约化停车系统。4.1.21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废弃地,进行解决并达到关于原则。4.1.22 有效地保存表土,运用废弃土,减少土方外运。4.2 节能与能源运用控制项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规定。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采暖)或采顾客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现
11、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青海省实行细则DB63/617规定。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住宅,设立室温调节、热量或冷量计量设施。4.2.4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热膜等作为直接采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热源。普通项4.2.5 运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日照、通风和采光,并依照需要设遮阳设施。4.2.6选用效率高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青海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青海省实行细则(DB63/617-)。4.2.7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性
12、能系数、能效比比青海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青海省实行细则(DB63/617-)中关于规定值高一种级别。4.2.8公共场合和部位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用其她节能控制办法,在有自然采光区域设定期或光电控制。4.2.9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住宅,设立能量回收系统(装置)。4.2.10依照本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运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比例不不大于5%。4.2.11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4.2.12采用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 中表3 或表4 节能评
13、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途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供配电原则规定。优选项4.2.13 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建筑节能原则规定值80%。4.2.14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比例不不大于l0%。4.2.15 住区内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4.2.16太阳能运用与建筑一体化。4.3 节水与水资源运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运用各种水资源。4.3.2采用有效办法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4.3.5使用非老式水源时,采用用水安
14、全保障办法,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4.3.6 采用可靠办法保护地下水资源。4.3.7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解决后景观水水质符合都市污水再运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都市污水再运用都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合卫生原则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规定;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立计量装置。普通项4.3.8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减少地表径流,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前提下,采用各种渗入办法增长雨水渗入量。4.3.9绿化用水、洗
15、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老式水源。4.3.10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运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取其她再生水水源和解决技术。4.3.12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拟定雨水集蓄及运用方案。4.3.13 非老式水源运用率不低于10%。4.3.14 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地下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二次污染。4.3.15按用途设立用水计量水表。优选项4.3.16 非老式水源运用率不低于30%。4.3.17住宅社区采用技术先进、运营稳定、出
16、水水质安全可靠管道直饮水系统。(新增)4.4 节材与材料资源运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标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规定。4.4.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4.4.3禁止使用国家和青海省裁减或限制使用材料和产品。普通项4.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70以上。不参评4.4.5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6 建筑构造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或楼层间隔采用无梁楼盖技术。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固体废弃物分类解决,并将其中可再运用材料、可再循
17、环材料回收和再运用。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状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10以上。4.4.9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建筑构件及设施。4.4.10 在保证性能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比例不低于30%。4.4.11 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优选项4.4.12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建筑构造体系。4.4.13 可再运用建筑材料使用率不不大于5%。4.4.14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4.4.15采用集约化生产建筑材料、原则化部件和设备;建筑构造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
18、产通用和原则化构造构件。4.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原则规定。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原则规定。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立外窗,房间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标建筑采光设计原则GB/T 50033规定。4.5.3对建筑围护构造采用有效隔声、减噪办法。卧室、起居室容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不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不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不大于45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声压级不不不大于70dB。户门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不大于30dB;外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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