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 3562-2023 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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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00.30 CCS Q 13 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23/T 35622023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2023 - 07 - 21 发布 2023 - 10 - 20 实施I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布DB23/T 35622023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5 厂区要求 26 设备设施 27 控制要求 38 监测控制 69 绿色生产评价 7附录 A(规范性) 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 8附录 B(规范性)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11附录 C(规范性) 三星
2、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12IDB23/T 35622023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23/T 1768-2016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本文件与 DB23/T 1768-2016 主要差异如下:a) 修改了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的术语定义(见 3.2);b) 删除了 DB23/T 1768-2016 基本规定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新、改、扩建的相关要求(见 4);c) 删除了 DB23/T 1768-2016 中厂址选择的内容,(见 5);d) 增加了厂区照明的相关要求及宜利用可再
3、生能源的要求(见 5.7、5.8);e) 调整了设备设施相关要求的叙述顺序(见 6);f) 增加了配料地仓宜与骨料仓保温措施的相关要求(见 6.6);g)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的供热管道的相关要求(见 6.11);h) 增加了宜选用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等环保型外加剂、机制砂、利废建材及可再生材料的相关 要求(见 7.1);i) 增加了生产节能的相关内容(见 7.6);j)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运输能耗限定值的要求(见 7.7.5);k)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运输车的相关要求(见 7.7.6);l) 删除了预拌混凝土企业需具备自检设备及能力的要求(见 8);m) 增加和调整了附表
4、 A、附表 B、附表 C 中的评价内容及分值(见附表 A、附表 B、附表 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伟业商品 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寒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 工程质量咨询中心、七台河市旗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兴华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 尔滨金皓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单星本、康永生、初景峰、赵博权、夏赟、赵晹、何会珍、李
5、瑛、李新宇、宋 洪利、牛云鹏、田野、李文彬、李宝冬、李卉玉、苍俊男、 白锐、付旭东、陈英鹏、王志禹、乔时鑫、 孙作新、张博、张冬雪、孙嘉畦、周洪淼、王熠鹏、张一恒IIDB23/T 35622023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厂区要求、 设备设施、控制要求、监测控制和绿色生产评价。本文件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6、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9142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GB/T 1017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640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 36888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7、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1245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4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 328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DB23/T 1514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3/T 1642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DB23/T 356220233.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在预拌混凝土选材
8、、设计、生产、供应及产品评价管理中,以节能降碳、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职 业健康为核心,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通过混凝土生产全过程要素的控制及优化,最大限度达到节能降 碳、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生产过程。3.2冬期施工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d 稳定低于 5 时,对工程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所进行的施工。 3.3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d 稳定低于 5 时,所进行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4 基本规定4.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绿色生产管理要求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绿色生产管 理制度,将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制度纳入内部体系文件
9、,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4.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4.3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按 GB/T 14902 和 HJ/T 412 的规定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应按 DB23/T 1514 的规定执行。4.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减少废弃料的产生,科学管理、预防质量事故发生。4.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应满足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的需要。5 厂区要求5.1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分区布置,可采取下列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 区环境的影响:a) 设置围墙和声屏障,或种植乔木和灌木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b) 设置绿化带规范引导人员和车辆
10、流动。5.2 厂区内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硬化,功能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5.3 厂区内未硬化的预留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措施,且应保持卫生清洁。5.4 生产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5.5 厂区内应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并满足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的正常使用,宜建立雨雪水收 集系统并有效利用。5.6 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应符合环境卫生、绿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5.7 厂区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5.8 厂区内宜利用可再生能源。6 设备设施6.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选用噪声低、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运输和试验设备。设备应符合 GB/T9142、GB/T 1
11、0171 和 GB/T 26408 等的规定。2DB23/T 356220236.2 搅拌站(楼)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整体封闭方式;b)搅拌站(楼)应安装除尘装置,并应保持正常使用;c)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并满足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的正常使 用,冲洗产生的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排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d)搅拌站(楼)宜在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6.3 搅拌主机卸料口应设置防喷溅设施。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应保持清洁卫生。6.4 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6.5 骨料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地面应硬化并
12、确保排水通畅;b) 粗、细骨料应分类分仓堆放;c) 骨料堆放宜建成封闭式堆场,宜安装喷淋抑尘装置;d) 粗、细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布料机;e) 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宜采用非喷淋抑尘措施。6.6 配料地仓宜与骨料仓一起封闭,该封闭仓建筑围墙及仓顶盖应进行保温处理,且保证封闭仓无漏 雨、漏风现象,其热工性能宜符合 GB 51245 的相关规定;封闭仓应有抵御仓顶盖雪荷载技术措施;配 料用皮带输送机宜侧面封闭,上部加盖且进行保温处理,并保证骨料不产生结冻现象。6.7 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设备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a) 废弃新拌混凝土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时,应具有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b) 采用砂石分
13、离机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时,砂石分离机应状态良好且运行正常,并满足预拌混凝 土冬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c) 可配备压滤机等处理设备,并满足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d) 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浆应通过专用管道排入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系统, 并满足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6.8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冲洗产生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排入生产废水处置 系统。6.9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并满足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 可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应覆盖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骨料堆 场、砂石分离机和车
14、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管道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6.10 预拌混凝土冬期绿色生产用锅炉供暖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 GB 13271 的规定。6.11 用于预拌混凝土冬期生产的供热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7 控制要求7.1 原材料7.1.1 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7.1.2 宜选用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等环保型外加剂。7.1.3 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由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境安全。7.1.4 预拌混凝土生产宜选用机制砂。7.1.5 预拌混凝土生产宜选用地产材料、利废建材及可再生材料。3DB23/T 356220237.2 生产废水和废浆7
15、.2.1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不应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废弃混凝土。7.2.2 当采用压滤机对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回收利用装置, 压滤后的固体应做无害化处理。7.2.3 经过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符合 JGJ 63 的规定,掺量应通 过混凝土试配确定;b) 生产废水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7.2.4 废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取废浆静置沉淀 24 h 后的澄清水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 质符合
16、 JGJ 63 的规定;b) 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配合比设计时可将废浆中的水计入混凝土用水量,固 体颗粒量计入矿物掺合料用量,废浆用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c) 掺用废浆前,应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中固体颗粒分散均匀;d) 每生产班检测废浆中固体颗粒含量不少于 1 次;e) 废浆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7.2.5 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 凝土。7.2.6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和生产设备冲洗。7.3 废弃混凝土7.3.1 废弃新拌混凝土可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亦可采用砂石分离机进行处置。分
17、离后的砂石应及 时清理、分类使用。7.3.2 废弃硬化混凝土可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 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消纳利用,亦可由其他固体废 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利用。7.4 噪声7.4.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 GB 3096 和 GB 12348 的规定以及规划,确定厂界和厂区声环境功能 类别,制定噪声区域控制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声环境质 量。7.4.2 搅拌站(楼)的厂界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搅拌站(楼)的厂界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单位为分贝dB(A)声环境功能区域时段昼间夜间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
18、、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5545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6050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655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7055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7060注:环境噪声限值是指等效声级。4DB23/T 356220237.4.3 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应进行降噪处理。7.4.4 搅拌站
19、(楼)临近居民区时,应在对应厂界安装隔声装置。7.5 生产性粉尘7.5.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 GB 3095 和 GB 4915 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厂界和厂区内 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制定厂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平面图,建立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 厂区和厂界的环境空气质量。7.5.2 搅拌站(楼)厂界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 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a) 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是在厂界处测试 1 h 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当地发布的当日 24 h 颗粒物平均 浓度的差值;b) 当地不
20、发布或发布值不符合混凝土站(楼)所处实际环境时,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采用在厂界 处测试 1 h 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 24 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表 2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控制要求污染物项目测试时间厂界平均浓度差值最大限值 (g/m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总悬浮物颗粒物1 h120300可吸入颗粒物1 h50150细颗粒物1 h35757.5.3 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1 h 平均浓度应符合下述规定:a) 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1 000 g/m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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