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82-200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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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ICS13.040.50Z64备案号:13126-2003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822003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pollutantsfrommotorcycles&mopedsundersteady-stateloadedmode(报批稿)2003-02-15发布2003-03-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182-200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5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26其它.3附录A(规范
2、性附录)摩托车稳态加载(BM)工况排放试验规程.4附录B(规范性附录)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BP)工况排放试验规程.9附录C(规范性附录)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13附录D(规范性附录)测试设备要求.14附录E(规范性附录)测试设备标定要求.21附录F(资料性附录)测试数据记录要求.24附录G(资料性附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排放测试报告格式.26IDB11/182-200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在稳态加载工
3、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用于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DB11/1222000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美国EPA-AA-RSPD-IM-96-2(1996年)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并且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F和附录G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宪、肖亚平、王青、秦京华、林漫群、李颖林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制订。II
4、度单位10),氮氧化物仅指一氧化氮(NO)。DB11/182-2003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包括气体燃料车辆和两用燃料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930车用无铅汽油GB18047车
5、用压缩天然气SY/T7548车用液化石油气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定义。3.1BM工况指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25工况为稳定车速25km/h,BM40工况为稳定车速40km/h。3.2BP工况指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20工况为稳定车速20km/h,BP30工况为稳定车速30km/h。3.3在用摩托车/在用轻便摩托车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3.4整车整备质量指车辆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注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装有)的质量。3.5基准质量(Rm)指整车整备质量加75kg的质量。3.6气体污染物指排气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
6、氧化物。其中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表示(浓-63.7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8气体燃料车辆指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的车辆。3.9两用燃料车辆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00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摩托车,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类限值。2001年1月1日及以1删除的内容:-1999类限值冲程数BP20/BP30CO(%)6HC(10)6NO(10)二冲程6.56000250四冲程6.52000800类限值冲程数BP20/BP30CO(%)6HC(10)6NO(10)二冲程4.54000200四冲程4.51350640
7、类限值冲程数BM25/BM40CO(%)6HC(10)6NO(10)二冲程6.05500300四冲程6.012001500类限值冲程数BM25/BM40CO(%)6HC(10)6NO(10)二冲程4.04000240四冲程4.08001200DB11/182-2003后领取牌照的摩托车执行表1中的类限值。表.1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25/BM40)污染物排放限值4.2200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轻便摩托车,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的类限值。2001年1月1日及以后领取牌照的轻便摩托车执行表2中的类限值。表2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20/BP30)污染物排放限值5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5.1摩托
8、车试验采用BM稳态加载工况,试验规程见附录A。5.2轻便摩托车试验采用BP稳态加载工况,试验规程见附录B。5.3摩托车排放试验先进行BM25工况检测,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1中BM25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1中BM25限值,还需继续进行BM40工况检测。在BM40工况检测中,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1中BM4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1中的BM40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5.4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先进行BP20工况检测,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2中BP2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2中BP20限值,还需继续进行BP30工况检
9、测。在BP30工况检测中,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2中BP3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2中的BP30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2DB11/182-20036其它对于两用燃料车辆,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其检测结果均低于表1或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为合格。检测车辆BM25或BP20工况检测是全部污染物是否均低于表1中BM25限值或表2中BP20限值合格否BM40或BP30工况检测是全部污染物是否均低于表1中BM40限值或表2中BP30限值否合格不合格图1排放试验结果的判定流程3DB11/182-2003附录A(规范性附录)摩托车稳态加载(BM)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10、A.1试验准备A.1.1测试车辆A.1.1.1测试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与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a)制造厂名和车辆型号b)车辆号牌号码c)车辆登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d)累计行驶里程e)车辆类型f)整备质量g)底盘号h)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i)气缸数、冲程数和发动机排量(升)j)变速器形式k)排气管类型及数量其他需输入的参数见附录F。A.1.1.2车辆测试前的检查和准备A.1.1.2.1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A.1.1.2.2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A.1.1.2.3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对水冷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11、A.1.1.2.4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A.1.1.2.5测试前应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A.1.1.2.6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使车辆限位良好。对两轮摩托车应采用专用装置将非驱动轮(前轮)固定。A.1.1.2.7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A.1.2燃料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车用LPG、NG。A.1.3设备准备与设置A.1.3.1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A.1.3.2在每次开始测
12、试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HC残留量的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D3.2.1中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可以开始使用: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HC15106、CO0.02%,NO25106;取样系统内的HC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7106。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BM工况排放检测。A.1.3.3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30s。4车辆基准质量(R),kg当量惯量(I),kg车速为20km/h时测功机吸收功率,kW车速为25km/h时测功机吸收功率,kWR1051000.090.18105R1151
13、10115R125120125R135130135R150140150R165150165R1851700.110.21DB11/182-2003A.1.3.4取样探头应插入排气管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接管。但排气接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kPa。A.1.3.5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A.1.3.6试验时应采用冷却风机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A.1.3.7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正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30min以上,应在下次使用前再次
14、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间间隔可以延长。A.2底盘测功机上的试验A.2.1一般要求A.2.1.1在测试循环中应连续记录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或者在试验循环开始前4min内记录1次上述值。A.2.1.2在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CO与CO2浓度之和小于6%,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测试,废气排放测量值无效。A.2.1.3在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车辆制动后,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A.2.1.4整个BM工况(包括BM25和BM40两个工况)的最长测试时间为290s,单一BM25或BM40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为145s。一旦达到规定的最长测试时间
15、,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A.2.1.5进行测试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A.2.1.6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BM工况试验:1)CO+CO2之和满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2)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的现象;3)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4)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1km/h)。A.2.1.7自滚筒速度超过1km/h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从试验车辆加速到规定车速,直至完成该工况减速到1km/h,应记录并存储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未经DCF修正的)测试结果。A.2.2BM25工况测试A.2.2.1BM25工况的负荷设定BM25为稳
16、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检测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25km/h,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BM25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A1。表A.15185R205190205R225210225R245230245R270260270R300280300R3303100.140.26330R360340360R395380395R435410435R450DB11/182-2003A.2.2.2BM25工况试验车辆逐渐加速至25km/h,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
17、车速超过12km/h,底盘测功机应开始向试验车辆平稳地施加负荷。试验车辆在25km/h5km/h车速下稳定20s。如果车速连续2s或累计5s超出此车速范围,应从恢复点重新开始稳定20s的计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连续5s内滚筒的速度在25km/h1.5km/h;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如果在2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在25s的稳定时间内,车辆提前满足上述条件(稳定时间超过10s,但少于25s),则随后进行的90s
18、的平均排放取值时间应从满足上述条件的时间点计起。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少为25s(t=25s),最长可持续90s(t=90s)。连续移动测量10s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或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2s,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的持续时间超过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时发动机转速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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