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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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决定已于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9月2日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应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要求相关要求;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车辆为厢式或封闭货车; (4)车辆配置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含有行驶统计仪功效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
2、)配置有效通讯工具; (2)配置必需辐射防护用具和依法经定时检定合格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要求”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要求”。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对应调整。 本决定自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依据本决定作对应修正,重新公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依据9月 2日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要求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3、,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而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要求豁免值物品。 本要求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载货汽车。 本要求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经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作业过程。 第四条依据放射性物品特征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
4、响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和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通常辐射影响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和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目,根据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目实施。 第五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该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老实信用。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
5、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应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要求相关要求;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车辆为厢式或封闭货车; (4)车辆配置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含有行驶统计仪功效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置有效通讯工具; (2)配置必需辐射防护用具和依法经定时检定合格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驾驶人
6、员取得对应机动车驾驶证,年纪不超出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含有辐射防护和相关安全知识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方法; 4.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理放射性物品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
7、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能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相关部门依法同意生产、销售、使用、处理放射性物品有效证实; (二)有符合国家要求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含有辐射防护和安全防护知识专业技术人员; (四)含有满足第七条要求条件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数量能够少于5辆。 第九条国家激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理放射性物品单位根据第八条要求条件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第十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该向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8、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基础信息、拟申请运输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责任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实专用车辆、设备情况材料,包含: 1.未购置车辆,应该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含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和车辆外廓尺寸等相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应该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具、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说明材料。 (四)相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9、证实;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要求材料外,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基础信息、拟申请运输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责任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相关部门依法同意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理放射性物品有效证实;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实;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六)相关驾驶人员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
10、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证实,依法应该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还应该提交有效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要求和本要求规范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应该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被许可人应该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
11、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应该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且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提交了专用车辆相关材料,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对专用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应该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在道路运输证相关栏目内注明许可运输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还应该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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