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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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共35项)第3项: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目录(共35项)第3项。(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 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1.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三、许可条件(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 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初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用 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中级民办职业技能
2、培训学校教学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 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同一时段培训内生均教学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 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 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 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 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二)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 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1名理论课教师和1 名实习指导教师,其中至少1名教师为专职教师。初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3、至少具有四级国家 职业资格,中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 教师至少具有三级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至少 具有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 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四)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 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五)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六)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
4、 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七)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 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 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 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A)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 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 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 学管
5、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 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初、中级民办职 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 以上;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 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十一)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 技工学校,设立民办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十二)学校由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审批。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国家技能人员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 果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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