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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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T1888JT 15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0007-0026公布 -0008-0010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联合公布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DB22/T1888JT 154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2、同意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施行日期:0008月010日 前 言 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一)通知(吉建设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本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会同相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DB22/T1888-()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方法关键内容:1 总则,2 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总平面部署,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6 防火结构,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
3、和排烟,9 电气。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DB22/T1888-()相比,本方法有以下改变:1. 取消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反复内容。2. 取消了亚安全区术语和亚安全区防火要求。3. 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术语。4. 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容。5. 增加了裙房内是否设置消防电梯条件要求。6. 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防火要求。7. 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防火要求。8. 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房间防火要求。9. 修改了跃层式住宅防火要求。10. 增加了建筑高度超出54m住宅建筑,相邻两
4、个单元之间采取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防火要求。11. 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防火要求。12. 修改了楼梯和前室部分内容13. 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防火要求。14. 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15. 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设置要求及做法。16. 对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应实施相关规范作出补充要求。 17.修改了电气防火部分内容。本方法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负责日常监管,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实施本方法过程中,随时将相关意见和提议反馈给吉林省
5、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 )。本方法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本方法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企业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本方法关键起草人员:吴雪岭 惠群 衣建全 靳威 孙宇 靳威 张慧 赵卓 邵子平 于家义 林海 陆明 姚春燕 刘晓杰 高岩 本方法关键审查人员:赵新文 陶乐然 梁春 张乃民 赵英鹏 马可 张永全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2 坡地建筑4 总平面部署 4.1
6、防火间距 4.2 消防车道 4.3 灭火救援场地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 裙房 5.3 商业建筑 5.4 住宅建筑 5.5 社会福利机构6 防火结构 6.1 楼梯和管道井 6.2 前室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和排烟9 电气 9.1 供电电源 9.2 自备发电机组 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 供配电系统 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 电线电缆选择和敷设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 消防控制室要求设置1 总则1.0.1 为了愈加好实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处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尚不明确
7、,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处理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方法。1.0.2 本方法适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1.0.3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2 术语2.0.1 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分隔而成独立局部空间,该空间出入口应采取不低于乙级防火门和其它空间分隔。2.0.2 室内安全区域 indoor safety 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和封闭和防烟楼梯间。2.0.3 小型商铺 smal
8、l shops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内部且层数不超出二层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和其它用房不连通小型商铺。2.0.4 商业内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含和步行街连通中庭)组合建筑空间。2.0.5 住宅综合楼 residential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组合建筑。2.0.6 开敞楼梯 open 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楼梯。2.0.7 开敞楼梯间 open s
9、tairwell 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小于楼梯间周长1/4楼梯间。2.0.8 关键办公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2.0.9 关键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laboratory、archives building 国家级和部省级和有特殊要求科研、档案建筑。2.0.10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2.0.11 人员密
10、集场所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稚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员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0.12 建筑总长 the total length of building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单边长度之和。2.0.13 沿街长度 the length along the street建筑物沿街单边长度。2.0.14 隐形消防车道 Stealth fire lane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道要求车道。2.0.15 隐形消防
11、车登高操作场地 Stealth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场地。2.0.16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和坡顶相连接建筑。2.0.17 坡顶、坡底 the slope top、the slope 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图2.0.17所表示)2.0.18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bottom floor、lower part of the building、ground floor 、the higher part of
12、the building 坡地建筑在坡底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和坡顶相连接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图2.0.17所表示)2.0.19 裙楼 The skirt building在高层建筑主体外投影范围外,和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隶属建筑。2.0.200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包含疗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等其它托养机构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2.0.21 跃层式住宅 Residence of t
13、he type that jump a layer 指一户住宅内有两个或多两个或多个楼层住宅。 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3.1 建筑高度3.1.1 建筑高度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厚度可按0.30m计算。 2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出该层屋顶面积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3 除单元墙采取耐火极限为3h防火隔墙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一样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4 穹顶建筑高度应和坡屋
14、顶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其周围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多层建筑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建筑高度超出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3.2 坡地建筑3.2.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不应超出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和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
15、设有直通室外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和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显著标志。; 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大于1m 防火挑檐或在吊层和平顶层分界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大于1.2m 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和吊层分界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它和下层相通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取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抵达各层。其前室或适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出
16、口或经过长度不超出30m 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超出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2.1-1所表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2.1-2所表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2.1-3 所表示)。3.2.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确实
17、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应小于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不燃烧体楼板和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洞口,该层楼板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分界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大于1m 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 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和住宅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客用电梯
18、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抵达各层。其前室或适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30m 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大于10 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公共建筑高度小于超出24m,其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公共建筑部分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19、(图3.2.2-1 所表示)。;9 当公共建筑高度大于超出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住宅部分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类别;公共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类别(图3.2.2-2 所表示)。3.2.3 坡地建筑底层和吊层中可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底层室外场地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 每一防火分区最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3 进深方向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最大疏散距离。;4 其安全疏散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20、规范GB50016相关多层建筑要求实施。;5 底层和吊层中进深方向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最大疏散距离部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地下建筑防火要求。4 总平面部署4.1 防火间距4.1.1 经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连接相邻两座建筑连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连廊功效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它功效;2 相邻两座建筑首层不得设置连廊;3 连廊和地面之间空间应符合消防车道要求;4 连廊两端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4.1.2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或中庭分开两个不一样防火分
21、区相对墙面之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4.1.3 高层建筑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距离应不应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距离应不应小于4m。4.1.4 当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关防火间距要求。4.2 消防车道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当沿街长度超出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出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4.2.2 当建筑进深大于40米时,建筑短边应计入建筑
22、总长度。4.2.3 当建筑有多边分别沿街,其沿街长度应按其最长一边计算。4.2.4 穿过建筑物消防车道两侧墙应采取实体防火墙,当墙上设门时应采取甲级防火门,且门开启不应影响消防车道宽度。4.2.5 设置隐形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消防车道要求;2 隐形消防车道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应大于0.3m;3 应有消防车道标识;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4.3 灭火救援场地4.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高度小于50m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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