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外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成功经验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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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外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摘要:国际阅历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力,而监管不力往往又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合作紧密相关。基于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次贷危机前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改革的考察,笔者分析了这些国家在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监管信息收集与共享以及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方面取得的胜利阅历,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和问题,从中得到一些重要的启示,以便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1)07506DOI:10.3969/j
2、.issn.1003-9031.2022.07.12 2022年8月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给各国经济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国际阅历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力造成的,而监管不力往往又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合作紧密相关。危机过后,很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对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进行了改革,而在另一些国家,不仅受到的冲击较小而且没有对此进行改革,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经受住了此次金融危机的考验。总结、借鉴这些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胜利阅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启示,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具有重要意
3、义。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胜利阅历 (一)加拿大 加拿大能够胜利应对本轮金融危机的冲击,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独特的、保守的、稳健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联邦和省分权、协作高度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被全世界公认为最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 1.在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方面 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有加拿大财政部、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存款保险公司(CDIC)、加拿大银行、金融消费者爱护局以及证券管理委员会;省层面上政府也设立了特地的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各监管机构分别具有以下职能。 (1)财政部。是加拿大金融系统的最高监督人,负责制订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同时协调
4、金融机构监管署与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2)金融机构监管署。依据金融机构监管署法案设立的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隶属于财政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中唯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部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主要职能是立法和监督,审慎监管在联邦注册的金融机构。此外,金融机构监管署还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行业管理中心和行业自律协会,来实现对省属监管对象的一些影响。 (3)加拿大银行。作为中心银行,专司货币发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及充当最终贷款人,从限制信用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4)存款保险公司。其也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的重点和目标与金融机构监管署不同
5、。二者共同制定了干预联邦管理的存款机构指南,明确了各自由对存款机构进行干预时的详细职责和工作机制。 2.在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方面 加拿大基本确立了以金融机构监管署为核心的统一监管模式,但仍注意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1)在金融机构监管署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监管署与财政部、加拿大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职能划分比较清楚,权责比较明确,没有错综困难的职能交叉关系。 (2)在金融机构监管署与省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一方面,联邦和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了特别的“分权”模式,二者不是垂直领导关系,而是相互协调与合作的关系。各省银行和保险公司主要由联邦的金融机构监管署监管,证券公司和投
6、资基金分别由省证券监管委员会和省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另一方面,联邦与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两级机构之间在银行的监管上,通过财政部、联邦和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签署金融监管协定。当出现冲突时,金融机构监管署会与省监管部门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调。 (3)在信息的有效共享与协调关系。为了驾驭更多的监管信息,联邦政府和各省建立了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这不仅加强了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也提高了监管效率,同时降低了监管成本,减轻了金融机构的负担,而且化解了由于因信息不畅引发的冲突。 (二)日本 在经验了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7、健全了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了金融业的风险限制实力。 1.在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方面 经过改革,日本形成了金融厅全面负责、中心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加、地方财务局受托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日本新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其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如下。 (1)金融厅。作为内阁府的外设局,是日本金融监管的专职机构,独立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金融厅设长官1人,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三个局,各局下设的总务课,特地负责检查与监督的协调与信息沟通等工作,同时帮助财务省(2001年大藏省改为财务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2)日本银行。作为独立的中心银行,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
8、行监管责任,其对金融机构的检查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须要,着眼于金融机构的流淌性。 (3)财务省(地方财务局)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依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2.在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方面 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比较注意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金融厅与日本银行、财务省建立了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 (1)金融厅与日本银行。实际工作中,二者常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协作的亲密关系。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还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作出支配。 (2)金融厅与财务省。由于金融厅未设立分支机构,财务省下属的地方财务局仍旧
9、接受金融厅托付担当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3)监管机构与其他机构团体。日本在不断推动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同时,还从多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适应金融环境发展的新要求。 3.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方面 日本主动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参与重要国际会议和主动参加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国际组织、保险监督委员会国际组织等的有关活动,刚好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动向,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三)韩国 亚洲金融危机使韩国政府相识到多元化分业监管的弊端。因此,韩国政府以统一监管为指导思想,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
10、改革,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 1.在监管法律方面 韩国政府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奉行改革立法先行的原则,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5部有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韩国银行法、统一金融监督机构设置法、金融监督机构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韩国金融监管协调供应了法律依据。 2.在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方面 经过改革,韩国的金融监管职能从财政部和中心银行分别出来,基本上形成了由政府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以及民间机构的社会监管组成的联合金融监管体系。其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金融监督委员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存款保险公司、金融监督院、韩国银行等,其主要职能分别如下。 (1)金融监督委员会。负
11、责实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集中统一的监管。 (2)证券期货委员会。负责监督证券与期货的不公正交易行为、企业会计标准、其他金融监督委员会托付的证券及期货有关的监管项目。 (3)存款保险公司。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利,重点是风险性监管。 (4)金融监督院。作为民间公益机构,依照金融监督委员会的指令,负责实施详细的金融监管和检查活动。 (5)韩国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和间接的、有限的银行监管职能。法律规定,韩国银行作为银行的最终贷款人,有权检查接受其流淌性支持的银行,可以要求金融监督院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联合进行检查或要求监督院供应检查报告。 此外,财政部有关金融监管的职权限于探讨、制定金融
12、制度和金融市场管理的基本框架,在修改金融监管法规时须要与金融监督委员会协商。 3.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方面 2001年的建立金融监管机构法明确规定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协调、合作机制,金融监管委员会和央行之间可以相互要求对方供应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若要求合理,任何一方不得拒绝供应。 经过改革,韩国实现了金融监管机构的一体化,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得到了重新划分,权限界定清晰,分工协作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形成了良好的相互协调机制。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早从全球经济衰退中复苏的国家之一,这主要得益于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的制度优势和各监管机构协调合作与共同努力,尤其是澳大
13、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实行了审慎监管的措施。改革前,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属于典型的机构监管模式。亚洲金融危机后,澳大利亚于1998年7月1日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广泛改革,建立了综合审慎监管框架。 1.在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方面 改革后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包括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其主要职能分别如下。 (1)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作为中心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负责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支付清算体系。 (2)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认可的接受存款机构、养
14、老金基金和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工作。 (3)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作为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具有监督和执行的功能。 (4)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担当维护金融业自由、充分竞争和爱护消费者的责任。 2.在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方面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财政部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均建立了有效合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共同组建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理事会(ACFR),作为一个非正式主体,其目标是致力于成员之间的合作,进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持金融体系的高效性、竞争性与稳定性
15、。理事会成员两两之间达成“理解备忘录”,形成高效的合作机制,旨在促进成员之间进行刚好、充分的信息沟通,明确各自职责,避开监管重叠或真空,以降低监管成本、确保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稳定。合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对金融风险实行共同行动、在金融审慎监管方面的协商机制和协商参加国际金融监管事务等。 2001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2001年金融服务改革法案,2002年3月11日实施,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实施新法案并保证其平稳过渡。法案为金融产品的服务者供应了一个协调的可操作框架。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分业监
16、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目前不具备采纳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为了避开分业监管的弊端,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起先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实践。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现状 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成立;同年6月银监会取代之前的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成立特地工作小组,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同年9月,“三会”通过该备忘录,并
17、第一次召开了监管联席会议。2004年6月,备忘录在银监会网站上得以公布,并据此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常常联系机制,起先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益探究。2022年1月,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旨在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的备忘录,银监会与证监会也有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同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三定方案),通知要求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协调监管的一部分,央行还将负责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交叉金融工具监管。此外,三大监管部门也逐步加强了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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