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厂洗煤车间安全规程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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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统配煤矿总企业制订 选 煤 厂 安 全 规 程 洗煤车间 二五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选煤职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确保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加工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矿务局、矿井露天矿和各类型选煤厂全部必需遵照实施本规程。 第3条 选煤厂必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同时,必需负责安全工作,在安排计划、部署工作、检验、总结、评选时候,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关键内容。 选煤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行政或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安全工作负
2、责。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对本职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选煤厂各职能机构人员和各工种工人,全部必需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要求负责。 第4条 选煤厂必需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人员,配置含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业务能力、坚持标准、作风正派人担任安全工作。中心选煤厂、群矿选煤厂安全人员配置不得少于职员总数千分之三,矿井选煤厂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不少于2人。安全机构由行政关键责任人直接领导,其基础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具体负责本规程落实实施; (二)制订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实施; (三)帮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新建、
3、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参与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技术判定; (五)阻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参与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5条 选煤厂应该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展开,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时检验考评,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6条 选煤厂应该定时组织进行安全检验,对于检验发觉问题,必需限期整改,立即消除事故隐患,不停改善安全工作。 第7条 选煤厂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计划全部必需包含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计划。 安全技术方法工程必需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方法费用必需纳入计划,
4、并不得挪用。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必需符合本规程要求,按国家要求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计,不得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完工后,必需按国家要求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审批设计和完工验收,必需有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与。 第9条 选煤厂职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实施安全规程; (二)主动参与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提议,不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立即反应、处理危险情况,主动抢救事故; (四)有权阻止任何人
5、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收任何人违章指挥; (五)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略职员安全健康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 第二章厂区及工作现场 第一节厂区 第10条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应该平坦、通畅。夜间要有足够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需有显著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第11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坑、井、壕、池,全部要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危险处要设警告标志牌,夜间设警告红灯。 第12条 建筑物必需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如有损坏或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 第13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安全。 第二节工作现场 第14条 工作现场应常
6、常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无积煤、无积水、无积尘、无杂物),设备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电、不漏气)。 第15条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需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栏杆应拆卸方便,用后立即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如因工作需要扔运物品时,必需经领导同意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厂房内井、孔、沟道必需装置和地面齐平坚固盖板,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需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查同意。施工结束后,必需恢复原状。 第16条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常常有些人通行地板上,厂房内悬挂溜槽、管道及电缆,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第17条 厂房内关键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
7、m,次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部位,均需设置过桥或走台,其行走平面应铺垫花纹钢板。 第18条 工作场所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应有足够照明设施。工作场所照明应符合操作要求。 第19条 冰冻期间必需采取防冻方法,室外管道应该包扎,冰冻现场要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冰溜应采取方法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第20条 多种设备传动部分全部必需安设可靠防护装置。防护装置要轻巧稳固,便于装卸。 多种传动胶带选型必需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第21条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需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需严格实施“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员监护。 第2
8、2条 清理工作现场时,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和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第23条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等。行人横过铁路应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需做到“一停、两看、三经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经过。 第24条 凡操作人员全部必需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包含工作服、帽、鞋、手套等),女工发辫要盘入帽内,严禁带围巾、穿高跟鞋和拖鞋或赤脚在现场作业。 当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和在其它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全部必需戴安全帽。 第三节防火、防爆、防水和防雷 第25条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等全部应配置
9、必需消防器材和设施,尤其是干燥、浮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电石房等关键放火区,必需配置消防检、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设备应有专员管理并定时检验和更换。 各单位依据需要设置群众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26条 贮存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需符合安全、防爆放火要求,严禁在工作场所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少许润滑油及日常见油脂、油枪等,必需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27条 干燥、浮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石电房等关键放火区,严禁明火及吸烟。原煤准备、干燥车间煤尘集中地点,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或采取预防煤尘爆炸可靠方法。
10、关键放火区确因维修或其它工作需要电、气焊接时,必需经放火部门同意,并采取必需防范方法后,方可施工。 第28条 任何人不得将易爆危险物带入车间。如发觉煤中带入雷管和炸药,必需小心取出,交相关部门统一处理,决不许可私自处理。在处理从煤中清除出雷管及炸药时,严禁在厂房内点燃,必需移至离厂房较远安全地带,由专员负责燃爆。 第29条 全部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全部必需设置集水池,并装设对应排水泵,其排水能力必需超出雨季最大涌水量20%。 第30条 地下煤仓及其它地下建筑周围要开排水沟渠,以防雨水灌入。厂内全部沟渠和排水沟道,要定时疏浚。 第31条 选煤厂多种高层建筑及其它应该预防雷击建筑设施,全部
11、应安设避雷装置。全部避雷装置,必需定时检验和测定,确保符合防雷要求。 第三章原煤准备 第一节卸煤 第32条 受煤坑上必需盖有坚固篦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篦子眼孔不应大于300300mm。 第33条 卸煤工要熟悉多种形式煤车车门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尤其注意预防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煤块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及周围相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全部应挂牢。 第34条 卸煤工必需从车厢上脚蹬山冈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严禁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进行作业。 第35条 车内遇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配合卸煤机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
12、件和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应向车下行人发出警告,待行人散开后方可作业。 第36条 卸煤机工作时,在受煤坑上不准站人。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需装有闭锁保护装置。 第37条 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需绑牢或将其放倒在地上,以免落下伤人。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需预先和站调联络,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38条 翻车机卸煤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翻车机司机必需检验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要求,不准不符合要求车型; (二)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当放空车时应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三)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需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四)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
13、机房。 第39条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绞车牵引煤车,开启时首先拉风,并根据要求车数牵引,以免拉坏绞车或钢丝绳; (二)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及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 (三)卸完车后,必需清道,预防车辆掉道。 第二节贮煤 第40条 各类煤仓凡上部有些人员操作走动处全部应呈封闭状态,仓上检验孔应加盖板,入料处要加坚固篦格防护。篦格网眼不应大于200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 第41条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煤仓,全部应配置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第42条 人工清仓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进仓清理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并经安全部门同意: (二)煤仓内沼气含量不得超出2%,超
14、出时必需采取通风方法,待沼气含量降低到许可值后,方可清仓; (三)进仓清理必需设专员监护,监护人通常不应少于2人,同时仓内要有可靠安全方法; (四)如仓壁有60 。 70 。 陡坡积煤,进仓前应将陡坡积煤清除,以免埋人; (五)清理煤仓时,仓上胶带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全部必需停止作业,严禁放炮清仓或破拱; (六)进入仓内必需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应固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绳; (七)监护人员站立位置应能看见工作人员动作,听清仓内人员喊话; (八)清仓人员应视身体情况,轮番分班工作,清仓完成,清仓责任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等,一切无误后再关闭仓口。 第三节给煤 第43条 煤仓堵塞时要
15、用专用工具捅煤,不准在仓口捅煤。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完后,应立即取出。捅煤时应站在合适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44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需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45条 叶轮给煤机各转动部件销子、螺钉全部必需牢靠,如发觉有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头卡在叶轮中应紧急停车处理。 第四节筛分 第46条 不得在开车时上筛面清理筛孔及处理相关事故,如筛筐打圈、传动胶带松动、筛板松动和吊钩断裂等事故必需停车处理。 第三节破碎 第47条 齿辊破碎机必需在密闭状态下工作,运转中不得打开
16、破碎机箱盖,更不准站在破碎机上。 滚筒碎选机必需在密闭状态下工作,并有洒水、防尘及防噪设施。 第48条 破碎机保险销安装数量不得任意减小和增大,不准用其它金属销替换。 第49条 预防破碎机过载,大块煤破碎前,应有除铁器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物件落入机内。 大胶带轮和轴套配合应松紧适度,其配合应确保安全销折断时,大胶带轮能在轴套上滑动。 第50条 清理破碎机中杂物时,必需严格实施“停电挂牌”制度,必需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第四章煤炭洗选 第一节跳汰洗煤 第51条 跳汰机风阀口喷水必需立即处理,以免洗水经过压缩空气管道倒灌入鼓风机内。 第52条 在运转中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
17、探风量或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第53条 风动排料系统风压超出1.5MPa时,安全阀应能自动放风:机械排料系统保险销应合格、齐全。 第54条 跳汰机风水隔板不能堵塞,下部漏斗应留人孔,方便进行清理。清理机体时,必需先将床层筛板清理洁净。下机清理人员必需系好安全带,并设专员监护,以免掉入排料槽内。 第二节重介质洗煤 第55条 各类型重介质分选机全部必需和给料、产品脱水、介质系统闭锁运行,以免排料失灵,影响系统发生故障。 第56条 斜轮分选机不能有超出要求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以免卡住排料轮。严禁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胶带强制运行。 第57条 立轮分选机应立即检验密封板,以防密封板磨损后掉入大块矸石卡住立
18、轮而烧毁电动机。 第58条 检验、清理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需实施“停电挂牌”制度,设专员监护,并制订有效安全方法。 第59条 球磨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清除物料和钢球。 第三节煤泥浮选 第60条 浮选机开车时避免冲水管及取样器具搅进刮泡器,如有搅进,应停车处理。 第61条 清理浮选机、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将煤泥水放空,清理时不少于2人。 第62条 油管及管路堵塞时,严禁用重锤敲打。浮选机各加药点应部署于安全位置处。不准采取有害工人健康浮选药剂。 第五章脱水和干燥 第一节脱水筛 第63条 脱水筛应于空载时开启。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64条 在运转中不许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
19、擦激振器 第65条 检验设备和清扫卫生要避开偏心轮。 第二节离心脱水机 第66条 离心脱水机应于空载时开启。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67条 离心脱水机给料应保持均匀。必需采取切实有效方法清除入料中杂物,尤其是铁器,以免损坏不锈钢筛篮。 第68条 常常检验离心脱水机润滑系统,保持油路通畅。油压不得低于技术要求,并杜绝漏油现象。 第69条 运行中亲密注意离心脱水机运转是否平稳。出现强烈震动要立即检验处理。 第三节真空过滤机 第70条 过滤机操作平台及缓冲漏斗层应设保护栏杆。检修圆筒和折带式过滤机时,应系好安全带。 第71条 折带式过滤机滤布需要缝补或更换时,不能站在过滤机卸饼处,必需搭设安全架。 第7
20、2条 捅滤饼时,不得用金属铲等尖利工具,应预防把工具掉入煤仓或溜槽内造成人、机事故。如有掉入,必需立即停机处理,并通知相关岗位。 第73条 折带式过滤机跑偏时,应立即调整调偏滚筒,处理时不准将脚踏在溜槽口上。 第四节压滤机 第74条 操作人员不准将手、脚、头、工具伸入压滤机滤板间、压滤机拉钩架上及滤板把手上,严禁从拉开滤板缝间观察下面胶带输送机或溜槽。清除滤饼只能用木铲,严禁用手扒滤布和煤泥。 第75条 操纵开关,不准带手套。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些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时,必需将传动拉钩打平。 第四节火力干燥 第76条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压力不准超出表1要求最
21、大许可值。 注:1mmH 2 O=9.80665Pa 第77条 干燥机控制系统中必需配置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报警仪表,以警示机构内温度超出安全极限,并发出闭锁信号使干燥系统降温。多种仪表应定时校验。 第78条 干燥车间必需设置有效除尘系统,产生煤尘设备和转载点必需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空气含尘量不超出10mg/m 3 第79条 和干燥机直接连接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需采取耐火材料结构。 第80条 干式除尘器必需设置爆炸泄压孔。 第81条 干燥车间建筑必需设有爆炸泄压孔,其位置应直接通到室外,并要求能快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第82条 预防干燥机轴承过热、胶带过滑、摩擦和电线、电缆破损漏电等,以免
22、引发火灾,造成煤尘爆炸。 第83条 当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以免干燥机内存煤过干燥引发燃烧。 第84条 在干燥车间内使用电、气焊时,必需有可靠安全方法,并经车间主任和主管厂长同意方可进行。 第85条 干燥机司炉工操作时必需戴防护眼镜,并配置有其它高温防护用具。 第86条 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验或检修工作时,必需先停炉降温,将机内存煤排净,经除尘通风后方可进入。 第六章澄清和浓缩 第一节水池及煤泥池 第87条 选煤厂循环水池、角锥池、捞坑、深锥、沉淀塔等大型容器,必需建筑坚固,通常应呈封闭式。其检验孔必需用盖板盖好。检验孔下面应装脚蹬或固定楼梯。 第88条 工作人员进入池内检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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