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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加盟合一样本多年来,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期望了解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内容,方便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因为特许经营协议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和多名受许人签订协议,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需要,又期望和不一样受许人签订协议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所以通常来说,特许人和受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均采取特许人提供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著名连锁企业特许经营合一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明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一样本。样本开头部分内容是相关部分基础事实陈说,包含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基础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一样
2、协议会有不一样风格,为了强调争议处理方法,该样本便将争议处理总体标准也置于基础事实陈说部分中。样本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1、第一条是相关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折扣费用、延期费、隶属店面费、老受许人和新受许人另开新店增加费、转让费等。2、第二条是相关协议存续期间须定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约定。 定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通常确定为销售额某一百分比。3、第三条是相关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一些权利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使用权、对于特许人品牌作有限地和餐馆相关其它使用。4、第四条是相关特许人
3、为受许人提供一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帮助和指导等)约定。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以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能够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能够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取前一个方法,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使用仅和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和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推行转租协议情况下,假如房主和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协议而产生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假如采取后一个方法,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使用仅和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假如受许人违反租赁协议招致房主起诉包含特许人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对应赔
4、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经营活动应该一直遵遵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全部必需手续并负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提议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更新和改善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许可她人复制操作手册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负担经营活动产生一切税费,和按特许人要求投保部分保险项目。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协议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它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经营活动,和违反此项要求时应支付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支付方法。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该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汇报销售情况,并按要求方法在受许人系统中统计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
5、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经营场所检验受许人经营情况并检验、审核复印受许人多种统计。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处罚性方法。 第9款约定广告费支付方法。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全部不愿意负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风险。假如让特许人独自负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全部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极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负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假如让受许人来负担广告费,宣传是特许人品牌,付出是自己投资,能否起到促销效果、取得回报还极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个浪费,所以假如让受许人负担广告费,她们也
6、会心存疑虑。 本协议中所采取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置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七天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百分比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广告方法则由特许人依据广告基金帐户上数额和广告商协商而定。这么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全部无须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支付也采取了一个不需要本钱也不负担风险方法。假如受许人经营情况好,则付出广告费对应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法问题是,假如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话,就等于是间接提升了受许人定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利益。为处理这一问题,受许人能够和特许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广告
7、基金帐户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该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资金。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品牌标志和“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假如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品牌是因为经营情况不佳而不得已给予出售,肯定影响到特许人商誉,从而给特许人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全部付款全部必需立即。这么要求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四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商誉。 第12款是相关受许人应该根据协议及操作手册中要求来进行经营管理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该仅为经营餐馆目标
8、使用特许人品牌,而不得为其它任何和经营餐馆无关目标使用特许人品牌。6、第六条是相关经营场所变更约定。关键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该取得特许人同意。7、第七条是相关协议期限和期限届满之前协议延期约定。8、第八条是相关协议终止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要求以下: 第1款和第2款全部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协议多种情形(比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多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协议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全部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协议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在受许人转让协议权利义务后
9、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其它餐馆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该保守特许人商业秘密,并对一些不属于商业秘密具体信息进行保密。第6款约定在协议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协议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标而使用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全部。9、第九条是相关受许人转让协议权利约定。 受许人转让协议权利,应该取得特许人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全部是对受许人资质经过了审查和考虑,她们不会仅仅为了取得一笔短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特许经营权授予她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
10、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量。所以,特许人往往会事先和受许人就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需将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替换自己经营管理餐馆人,或是受许人应该要求受让人必需参与特许人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协议权利义务。 不过,有一个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假如在协议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自然人死亡或突发精神病,应该怎样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协议终止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降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假如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够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假如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该
11、享受承继协议权利义务优先权。不过,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能够由特许人和受许人事先在协议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协议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该对其提供指导和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百分比分摊。10、第十条是相关处理争议具体约定。 处理争议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处理争议方法,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很多特许人全部拥有著名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轻易被大家宣传。假如发生诉讼,尤其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案情怎样,肯定引发大家关注。假如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
12、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法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经过协商和调解来处理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和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假如是部分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和该受许人处理即可,但假如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轻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假如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轻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所以,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幺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是必不可少条款,只有有效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可能性。 仲裁地点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比如,某一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人是外国人
13、,受许人是中国人,假如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裁决,就现在现实情况看来,在实施时也会困难重重,所以又对特许人不利。那幺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著名连锁企业集团,大全部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置办事机构。这么一来,处理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11、第十一条是相关协议条款独立效力、通知、拖延付款等方面约定。12、第十二条是相关协议文字及文本约定。13、第十三条是相关适使用方法律约定。 相关特许经营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假如双方均为
14、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法律比较适宜。对于不一样国籍当事人该怎样适使用方法律问题,中国协议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要求:“涉外协议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协议争议法律,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那幺既然中国现在尚无相关涉外特许经营专门要求,所适用法律当然也就能够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14、第十四条是相关受许人不得和她人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15、第十五条是相关在餐馆经营过程中应该使用特许人所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约定。特许经营中很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统计、培训项目、经营情况汇报、通知等等现有受许人参与,也有特许人参与。比如,特许人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受许人负担高额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
15、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该自行负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相关受许人确定特许人任何职员、代理人、代表、隶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说。17、第十七条是相关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任何职员、代理人、代表、隶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18、第十八条是相关特许人和受许人对于各自偶然损失(比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因餐馆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约定。 通常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比如火灾或人为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品牌难免也会被人和经营场所发生事件联络在一起来看待,所以对特许人也一样不利。19、第十九条是相关受许人承诺了解并遵守协议约定。20、第二十条是相关受许人承诺不作其它牵涉到本协议及其附件陈说约定。 当然,特许经营协议并非千篇一律,以上协议内容介绍只能用以参考。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去具体考虑特许经营协议中应该明确事项,才能愈加好地维护本身正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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