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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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要求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专业分包第四章 劳务分包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第六章 协议管理第七章 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 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考评评价和责任追究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深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久有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和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署施工承包协
2、议含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完成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专业分包商完成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劳务分包商完成活动。施工承包商能够对所承接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能够对所承接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劳务分包商。第三条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
3、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含有法人资格及对应资质,经济上实施独立核实,含有对应施工企业资质,并和施工承包商经过协议组成承发包关系。第四条 企业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严禁转包或违规分包。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协议中明确本要求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许可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需自行完成主体工程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出施工协议总价30%,不然视为违规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有约定,在协议许可范围内,施工
4、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含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无约定, 施工承包商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选定应严格实施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并立案。第六条 企业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推行工程协议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协议范围内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协议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5、分包商(包含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协议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并应该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系统投资、控股建设工程和企业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施工企业承接企业系统以外工程项目同时应遵照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中国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企业基建部负责企业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企业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负责对企业系统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
6、分包安全工作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评价和考评。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对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十条 各区域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及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企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单位全方面落实企业相关分包安全管理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验、考评、评价;负责立即上报分包安全信息。各网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根据企业要求对本单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7、)全方面落实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立案,定时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时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验;监督检验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评评价。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依据协议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立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经过文件审查、安全检验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人员配置、施工机
8、具配置、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觉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关键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评、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企业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时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统计。企业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网省企业立案。第三章 专业分包第十四条 企业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一)送电线路工
9、程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含直流换流站接地极线路)工程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含换流站)工程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硐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三)火电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四)其它工程主体工程范围界定: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考火电工程,风电
10、建设项目参考输变电工程,非电力类工程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需含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和施工承包商签署专业分包协议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推行报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劳务分包协议和安全协议。第四章 劳务分包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需含有对应专业资质条件,其本身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稳定。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商必需自行完成所承包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收施工承包商及
1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理、监督和检验。第十九条 严禁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率领情况下独立负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和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致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施工作业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明确其它危险性大、专业性强施工作业。第二十条 有劳务分包人员参与施工作业,施工班组责任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标准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需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其中上款明确危险性大、专业性强施工作
12、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需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第二十一条 各网省企业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订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在对潜在分包商资质业绩进行审查基础上,建立各网省企业统一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在施工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批分包事项等步骤,对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施工分包商,可不再对其资质业绩进行单独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分包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应在每十二个月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关键审查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
13、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和分包商建立长久稳定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需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要求。分包商必需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含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第二十四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一)含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证实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统计;(五)确保安全、质量施工技术素质(包含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
14、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置;(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配置;(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标分包计划严格实施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立案。施工承包商依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尽可能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对应资质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对未在年度分包商名册中选择分包商单独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专业工
15、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将拟选择分包商资质文件和拟签署分包协议、安全协议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协议、安全协议审查内容关键包含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协议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方法。第六章 协议管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立即和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商签署分包协议。分包协议中必需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施工分包只能签署劳务分包协议。在签署协议同时,必需根据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依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署分包安全协议。第二十七条 签署分包协议、安全协议发、承包双方必
16、需是含有对应资质等级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需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协议中约定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含材料供给等非劳务作业内容。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签署协议、安全协议必需遵照施工承包协议各项标准,满足承包协议中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一)根据国家及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确保金和扣除安全、质量确保金相关条款。(二)工程款、劳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结算方法和支付条款。专业分包结算方法采取“工程量(定额直接费+管理费)”进行协议计价,劳务分包结算方法采取“预算工
17、日工日单价”或“工程量综合人工单价”进行协议计价。(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责任方。(四)专业分包承包工程范围,劳务分包作业分包范围和提供劳务作业具体内容。(五)分包商关键管理人员配置,明确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责任方及管理要求。(六)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法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七)严禁分包商将所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严禁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施工分包。第二十九条 分包商必需在分包协议、安全协议签署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协议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署后分包协议、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立案。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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