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识实习报告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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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认识实习报告17篇篇1:司法认识实习报告参考一、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二、法庭调查阶段(一)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金都市场)与张德成、石静、白淑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金都市场承担。事实和理由:联发公司称刘智万系该公
2、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刘智万每年向联发公司缴纳承包费,其额度为第五工程处承建的年工程总造价的2%。4月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了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由联发公司和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94月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联发公司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事后也未征得联发公司的追认,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金都市场的诉讼请求:撤消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金都市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颠倒
3、了事实真相。金都市场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系刘智万个人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而非与联发公司共同投资。年4月2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金都市场内的4、5、6号摊位售与三被上诉人,建筑面积均为73.18平米,每平米造价4000元,三人共计878160元,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交付总价款的50%,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再交付30%,剩余部分于1998年8月20日之前交清。合同订立后石静交付了10万元,张家珍(系张德成与白淑琴之女)为张、白二人各交付了10万元,此后三人又陆续交付了一部分购房款,至
4、1998年8月20日三被上诉人均未交清剩余款项,其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三被上诉人交清剩余款项共计73452.92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退还多交款项。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4号摊位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4.62平米,5号摊位少了14.85平米,6号摊位少了14.6平米,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同时,被上诉
5、人实际取得摊位使用权的期限比合同约定推迟了97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违约。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6万元而非73452.92元。三、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法庭辩论:(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2.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的文件。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交纳剩余款项73452.92元;2.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6、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定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金都市场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73.18平米还多,根本谈不上少给的问题;3.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
7、市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订立,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5.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单位,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
8、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三)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从1998年4月26日至199月14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明细表;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6万元购房款的帐目。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善意地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合同效力及于联发公司,请求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9、第二轮法庭辩论:(一)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上诉人自行委托测量单位测量房屋使用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认为其未经金都市场的许可,况且又未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方法计算,测量结果非法;针对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其内部帐目提出指证,金都市场的内部帐目只是为了内部结算之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该帐目已经失窃,金都市场对被上诉人取得该帐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当时刘智万因急等钱用向三被上诉人提出如果三人当时立即交付6万元(减免13452.92元)双方之间的购房款视为结清,三被上诉人当时并未立即交付6万元,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即未生效,所以三被上
10、诉人尚欠购房款73452.92元。(二)审判长经询问当事人刘智万查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就他一人,因承包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挂靠联发公司,且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工程开工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在销售房屋时亦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其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系木兰县政府各部门协调不力的结果,迟早会给办的,只是时间问题。四、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限第一上诉三日内向法庭提供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经合议后择日宣判。案例分析综观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11、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是共同投资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只是挂靠联发公司,每年向其缴纳管理费,二者之间并无实际资金往来;2、三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整个法律关系就明晰清楚了,我们根据现有的证据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一1联发公司称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是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联发公司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共同投资关系,如果休庭后联发公司仍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不能认定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
12、第五工程处之间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则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来划分二者的收益。2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工程的建设,其内部承包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仍是一个整体。联发公司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其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建设金都市场的工程而非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出售金都市场的摊位,所以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越权代理。我们知道联发公司尚不能证明其是否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
13、设金都市场工程,如果完全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投资,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建设金都市场工程,那就根本谈不上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二如果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那么二者都对金都市场拥有所有权,构成民法上的共有关系,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以自己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告知联发公司则侵犯了其共有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标的在1200余万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销售摊位是必然的,联发公司应该关心自己的收益与利润,依此推定联发公司应该知道二者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做出否认表示则应视为同意;如果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而由自己单独
14、投资,则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三对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案讨论的范围。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是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刘智万,二者为同一主体,刘智万想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我的思考本次为期两周的认识实习活动我们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有关民事、刑事的一些案件,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下初步的探讨:一、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影响。法院审理案件除法院有特殊
15、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公民个人和各新闻媒体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鼓励公民旁听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的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三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只由审判长一人来审理的情况,其他审判员不是翻阅别的案卷就是在审理过程中随意离开审判位置,或是心不在焉
16、,损害了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使法庭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同时也难以发挥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讨论案情做出公正裁判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普遍实行独任审判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我们要完善合议庭审判制度,使合议庭审判的作用真正体现出来。三、有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对当事人蛮横,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对法律知识系统、深入、扎实的学习,甚至还不如律师的业务素质高,出现了这样反常的倒置现象,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必须不断地充实法官队伍,输送专门的法律人才,同时还应加强对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实行优者上者下的竞争机制,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17、。四、通过本次认识实习活动,我们要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同具体的案情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善于抓住其中的法律关系,锻练我们认识案情、分析案情的能力,为以后走上法律工作岗位积累经验,我想这才是我们开展这次认识实习活动的真正目地之所在!篇2:司法实践认识实习报告司法实践认识实习报告在省高院的实习匆匆结束了,真希望能再多些日子。我有一种体验,在生活过得充实、有意义的状态下,时间流逝特别快。我实习的部门是组织干部处,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日常事务十分庞杂。下设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法官管理处、法官培训中心。组织干部处的工作包括:人员的调配,工资的制定,人事档案,人事任免、推荐、考核等。由于我们
18、是认识实习,处里开始只交给我们一些简单的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全院干警的公务员登记表,主要目的是按部门分类,以一定顺序装定成册。表面上工作很简单,真正做起来才感到难度不小,全院380份公务员登记表,要找到指定的一份需要花一番功夫,“事倍功半”。看来简单的工作还要创造性的做,才会提高效率,节约人力,于是我先按部门整理,然后再排序,工作速度就快多了,最终我用了很少的时间顺利完成了工作。随着我和处里老师相互认识加深,我们的工作安排多了起来,内容各种各样:统计工资表、分发文件、收发传真、打针文件等,实习变得紧张而忙碌,对工作的态度由开始的新鲜亢奋转入倦怠和懒惰,每天都是简单重复的工作,逐渐产生了
19、审美疲劳,可后来的一件事给了我的触动特别大。一天刘科长叫我拿一叠文件,要我去办公室盖章,然后发到各个科室。我立即赶到办公室找小粱(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小梁面有难色,因为她马上要出去办公,来不及给我盖章。我便自告奋勇把活揽过来,“你先去办事,把章给我,我帮你盖。”小梁忙称谢后匆匆离开了。于是,我自己拿起的印章胡乱的盖起来。盖完章后我按刘科长的要求把文件下发到全院20多个科室,一趟下来,身上也冒了汗。不过总算完成了一项任务。回到组织干部处,我把发剩下的几份文件交给刘科长,有些邀功似的说:“刘科长,文件发完了,只剩下退休办的啦,他们办公室没人。”刘科长笑笑说:“小李,辛苦了!”可当他拿到我给他
20、的文件,笑容马上停滞了。他马上拿起听筒拔号,同时吩咐我说:“小李,你赶紧把发下的文件取回来,出错了。我跟他们打声招呼。”我没有说什么,心里感到一阵紧张,匆匆跑去收文件。从20楼跑到3楼,真让人难以想象我心里不停的抱怨,怨天怨地,怨刘科长不近人情,甚至想撂摊子不干了。但理性告诉我,文件一定有问题,否则怎么会轻易收回呢?我一定要坚持住,小不忍则乱大谋。凭着这种信念,我把100多份文件全部收回,其中的周折真是一言难尽。因为管内勤的人员已经把文件到自己部门下面的科室,再收回工作量就大多了,我还要对此进行解释,表示歉意。到最后我是口干舌燥,腿肚子直打颤。当我收回文件并放到刘科长的办公桌上时,刘科长才向我
21、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我在使用印章时方法不对,印鉴模糊不清,字的方向各有“千秋”。刘科长还把他们以前盖过章的文件拿来对比。我立刻看出了错误,脸色刷的一下变红了,对刘科长表示道歉。刘科长安慰我说:“不怪你,一定是小梁偷懒,让你自己盖的。机关里做事最讲认真二字,事情不大,却能看出一个人的工作态度。你想,如果江院长或者其他庭室的人拿到这样的文件,看到落款上的印鉴七扭八歪,心里会怎么想呢?他不会认为是你个人的失误,他只会说你工作没做好。你说呢!”我信服地点点头。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事情和工作都是简单而重复的,我们对此会变得熟视无睹,甚至于变得麻木起来,从而失去了对工作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于是问题开始
22、出现。还记得一个有趣的问题,把一页16开的纸对折50次的厚度是多少?有一些人对此不以为意,答日:“不过几米而已。”可是正确的答案却是:可以达到地球到太阳距离那么厚。是啊,我们不应该轻视细节,抱怨生活总在重复,要相信,只要坚持目标,认认真真的做事,终有一天会达到理想的彼岸。当然,更重要的,司法实践认识实习使用我对法院系统有了深入的认识。我在做完的工作后经常到各个庭室去走动、访问,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比如:法官的日常工作是哪些,他们之间是如何分工,书记员又是如何开展工作的,他们需要具备哪些素质,等等。如果有开庭审理的案件,我每场必到,观察整个庭审的过程,看法官如何断案,欣赏律师的唇枪舌战、纵横捭阖
23、。前后共旁听了四次庭审,三件民事案件,一件行政案件。每次都有不同的收获,不同的感受,真正达到了实习的目的。下面是我重点谈谈这次实习的认识:一、初步了解了法官这个职业和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方法。法官也属于公务员,特殊之处在于他要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比较丰富的人生阅历,一颗公平正义的良心。据我所知现在要想加入法官队伍,基本条件是硕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年龄在23岁以上。可以说条件是非常苛刻的,一些中级法院公开招录法官,却难觅良才。很多人以为,法官的形象应该是手持法律之剑,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冷漠无情的。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法官应该有抵御各类纷扰的能力,不受利诱。我所见到的法官在法庭上同
24、样是表情严肃,不怒自威。但在庭下或业余,他们和普通人一样。法官要为人父母,为人子女,他们的内心世界十分丰富。在办案中,他们既是有情的又是无情的,他在无情中伸张正义,在有情中彰显人文关怀。那么法官是如何断案的呢?法官审判案件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适用。法官拿到案件就好比拿到一道证明题,首先要弄清楚其中的已知条件,即案件事实。但案件事实要比证明题的已知条件复杂得多,因为案件事实是不充分的,不明确的,不像证明题的已知条件那么一目了然。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对立的,供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都是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谁真谁假在时难以判断。这时法官就要动用智慧和司法技巧,进行甄别、认定。将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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