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大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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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科华恒盛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研发大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年 月 日一、协议书3二、通用条款8三、专用条款 34四、协议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揽表)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关键材料品牌选择表及主材价)附件4(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报价表)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承包人(全称):_厦门华炀装饰工程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_厦门科华恒盛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研发大楼装修工程_ 工程地点: _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 工程内容:
2、 _研发大楼室内1至6层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一楼展厅及六楼健身房不包含在内、空调系统配电不包含在内)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一至六层室内装修工程(一楼展厅及六楼健身房不包含在内);2:一至六层室内水电安装工程(不含空调系统配电);3: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招标相关文件及答疑、相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_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 以工程经过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日期为准。协议工期:工期 150 日历天。(除因发包人原因引发停工、不可抗力以外,工期不得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工期要求完工,工期延误在10
3、天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工期延误超出10天,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4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 工程质量须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经质量评定为优良。五、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_人民币伍佰伍拾伍万元整(5,550,000.00)。 5.1协议价款及调整:5.1.1本工程采取总价包干协议,本协议价款是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人民币伍佰伍拾伍万元整(5,550,000.00)承包方进行总价包干承包。5.1.2包干价为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所约定全
4、部内容,承包人在报价文件中未做尤其说明或漏算、错算项目标价格,均视为包含在已列项目标价格中,总包干价及费率不再作任何调整。不管市场和政策调整造成上述费用上涨或下跌,也不管上涨或下跌幅度有多大,双方均不对该协议价作调整。报价包含3%总包配合管理费。5.1.3协议价款为包干价,除非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协议总价不得调整。承包人应以该价款完成图纸范围及招标文件内全部工程内容(除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叙述未列入报价范围内容),不得以预算漏算,图纸不清等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价款。5.1.4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而引发工程量增减,须以发包人确定同意书面通知或签证单为准,调整工程量按工程变更
5、要求程序凭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以下5.2中标准计算调增减总价;若属新增项目按以下5.2中标准调增减总价。5.2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等造成协议价款调整,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调整单价和总价:(1)报价清单内有项目,以该子目最终优惠报价折算后综合单价计算;(2)报价清单内有类似于变更及增减项目标价格,以该子目最终优惠报价折算后综合单价计算;(3)没有类似项目标工程量套用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消耗标准,材料价格参考同期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消耗定额进行计算,综合单价同时下调6%,此价格不再计取任何费用,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消耗定额没有所需材料价格,双方依据市场行情共同协商确定。六、工程款支付和结
6、算: 1、经和发包人协商,协议签署施工进场后且提供工程预付款保函后十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额度按协议价款15%,即人民币捌拾叁万贰仟伍佰元(832500.00);2、除工程预付款外,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0%,承包人在每个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在五日内给核定并于次月五日前支付;3、工程完工,经甲方和监理根据相关规范验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后,十日内支付至工程量造价90%(包含协议价款调整金额);4、工程完工验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二十八日内给核实并确定后,在十日内付清工程余款至结算款97%(除保修
7、金外)。5、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结算总造价3%计算。保修期押金使用、支付及返还按保修协议实施。若承包人对其施工完工工程质量提交本工程结算总价3%质量保函给发包人(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使用期到保修期满为止)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质量保函后,将保修金结算支付给承包人。七、组成协议文件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本协议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协议专用条款、本协议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
8、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十一、协议生效协议签订时间: _ 年_ _ 月_ _ 日协议签订地点: _厦门市望海路65号楼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本协议双方约定_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9、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1.1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
10、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1.11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12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1.16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
12、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1.21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2.1
13、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1)本协议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协议专用条款(5)本协议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协议推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2.2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
14、理。、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域,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3.2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
15、两份约定标准、规范。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
16、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二、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施工程监理,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和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
17、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予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协议推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5.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5.6不实施工程监理, 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1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
19、能立即给书面确定,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20、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
21、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汇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取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7.5发包人能够和承包人协商, 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3
22、)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担相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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