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知识之变配电室相关要求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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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专业知识之变配电室相关要求二篇 篇一:电气专业知识之一-规范中对变配电室相关要求篇二:电气专业知识之二-配电室隐患篇一:电气专业知识之一-规范中对变配电室相关要求一、石化规4.2. 8B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5.2.装置内布置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其中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楼、办公楼到明火设备、操作温度低于(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丙类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装置储罐组等都有间距要求。间距在9-30m之间,以15m居多。具体
2、需要查询。5.2.12A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5.2.17.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8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
3、、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5.3.7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5.5.17A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8.11.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设
4、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h有人值班场所;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4.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8.12.2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9.1.2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9.1. 3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9.1.4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
5、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二、精规4.2.7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的变配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布置。8.3.1 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20 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贴邻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贴邻建造;2)无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或两面贴邻建造;11. 1.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晋或配电箱处设晋双电源自动
6、切换装置。11. 1.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11. 2. 1全厂性的2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 6m。11.2.2油浸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使用;厂房内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11.2.3电缆沟通入
7、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密;生产设施区内电缆引至用电设备的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11. 3.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1.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 PS室和蓿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箕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三、建规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
8、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这里注意:石化规中:装置变配电所.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且还有与其工艺设备的兼具要求。而精规是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20 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可
9、以一面或两面贴邻。建规是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可一面贴邻。)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厂房和乙类以下仓库)和第3.5.1条(甲类仓库),4.2.1条(储罐)的规定。4.5.1注: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
10、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4.12 .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2.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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