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次明确: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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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再次明确: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为
2、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街。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负责人:彭凯旋。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一审被告:薛建立,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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