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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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含施工工地堆放多种建筑材料、设备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和有较大火灾危险性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要求。第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要求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施工
2、现场管理工作第五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全方面负责,并根据“谁施工,谁负责”标准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逐一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及工程协议,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施逐层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
3、安全工作,并依据需要设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二)依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置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验工作,帮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理方法,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法,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验。(四)依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订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需根据动用明火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对应审批制度,并严格推行明火动用审批手续。第七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对未实施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4、进行协调。(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整改善行跟踪监督。第八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接收包含消防等内容安全培训,取得对应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九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 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二) 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三)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四) 施工进度计划;(五) 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六) 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配置清单;(七) 其它需要存档资料。第十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该立即向公安消防机
5、构报警,并快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依据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该保护现场,接收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相关情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章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第十一 施工现场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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