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债的分类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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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债的分类 1 第一节 债的分类的原因、目的和方法 一、原因和目的 二、方法 (刘著:P52-54。)2第二节 依发生原因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债的发生原因。类型: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二、意定之债 即由意思表示确定的债。3 (一)种类 1.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由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之债是因合同发生的债。典型如买卖行为发生的买卖关系。4 2.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因单方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单方法律行为所生的债为数极少。主要是悬赏广告等单方允诺发生的债。例如前举周生悬赏广告寻找其民法课堂笔记例。5 (二)特点 1.债由意思
2、表示发生。无发生债的意思表示,或虽有此意思表示但不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发生债权、债务。2.债的内容、形式由意思表示确定。6 合同之债的内容、形式由当事人的合意确定,一方不能决定。单方法律行为所生的债,单方意思表示即确定债的内容和形式。3.意思表示是债权债务的依据。判断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不能脱离意思表示。当意思表示无效7时,才去寻找法律的规定。三、法定之债 (一)意义 法定之债,是发生原因及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的债。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属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没有意思8表示,由法律予以直接、具体的规定。法定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责任之债等。四、分类的
3、实益 可以明确,不同原因发生的债9适用的法律不同,应依债的发生原因适用法律。(一)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适用关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法律,民法通则第57条聊可援用。10 (二)合同之债 首先适用合同的条款。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应根据合同的种类,在合同法中同类合同的规范中寻找依据;合同法没有具体规范的,逐级到合同一般规定、债法总则、法律行为的一般11规则,乃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寻找规范依据。(三)对法定之债 对不同的法定之债,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12 第三节 依给付标的差异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
4、型 标准:给付标的的差异 类型:实物之债、行为之债、智慧成果之债等。13 给付标的:即债务人当为之特定行为所结合的对象,是给付的组成要素。三种给付标的:实物、行为、智慧成果。给付标的不同,表现出“给付利益”的不同,决定债的内容和特14特点的差别。二、实物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2.种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二)特定物之债 1.意义。15 客观特定物与主观特定物。2.特点。三个特点。(刘著:P59)(三)种类物之债 1.意义。2.四个特点。(刘著:p59)16 3.标的物的两个构成条件。4.种类之债的特定化及其必要性。5.种类之债特定化的方法。两种方法。(刘著:P61)(四)区分的实
5、益 有三个方面的实益。17 三、货币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普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通常所说的货币之债,为前者。(二)五个特点 四、利息之债 (一)本金和利息的意义18 (二)货币之债的特点 (三)法律规定 (四)利息的种类 (五)利率 (六)复利 (七)债务人期前清偿 涉及到期限利益。19 五、劳务之债(略)六、智慧成果之债(略)七、损害赔偿之债(略)(一)意义和类型 1.意义。2.类型。20 (二)发生条件 两个条件。(三)特点 1.约定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特点。2.法定损害赔偿之债的特点。21第四节 依给付可否选择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类型:简单之债
6、和选择之债。二、简单之债 (一)意义和特点22 三、选择之债 (一)意义 解析如下:1.此类债,在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可供当事人选择。2.当事人依其选择权,得就多种给付选择一种。23 (二)选择之债的发生 (三)特点 四个特点。(刘著:P73)(四)选择之债的给付特定 三种方法。五、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六点区别。(略,刘著:P74)24 六、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一)任意之债的意义 (二)任意之债中的代用给付 (三)五点区别 (略,见刘著:P75)25第五节 依主体人数的单一 和多数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主体是一人还是数人。类型: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二、单一之债 三、多数人之债26
7、 (一)意义和特点(略)(二)多数人方的内部关系 (三)外部关系 (四)种类 1.大陆法系中的多数人之债。(1)可分之债;(2)不可分之债;(3)连带之债。27 2.我国法中的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六)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个人认为,是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或紧密或疏松的联合。紧密的,数人间为连带关系;疏松的,数人间是按份关系。28第六节 依给付是否可分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给付可否分割而由数债务人分别实施。(分:分享、分担)类型: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二、可分之债29 (一)意义 数人共负同一债务或共享同一债权,其给付可以分割者,是可分之债。如,甲、乙共同欠丙、丁4
8、万元,若双方约定甲、乙各分担2万元债务,即为可分债务。相反,若30约定丙、丁各分享 2 万元的债权,则是可分债权。(二)表现形式 1.可分债务。即数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的债务。如上述二债务人分担之债务。31 2.可分债权。即数债权人分享同一可分给付的债权。如上述丙、丁二债权人分享之债权。(三)特点 1.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给付。2.一般适用“平均主义原则”32确定当事人一方内部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无约定或者法律无另外规定的,各债权人平均分享债权、各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3.各可分债权、可分债务具有独立性,单独发挥其效力。各债权人得独立享受其债权,33各债务人得独立清偿消灭其债务。(四)种类 1.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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