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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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工矿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
2、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县区房产管理局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政、城市执法、环保、价格、公安、园林、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
3、和服务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区域内相关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督促本辖区内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第六条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鼓励开展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活动。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4、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5、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由县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
6、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 物业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
7、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局备案。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 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五)讨论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业主人数
8、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第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十五条 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1票。非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数;不足100平
9、方米但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以100平方米计;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四舍五入计算。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能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行使投票权。第十六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3至5名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各1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
10、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第十七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以上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截止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
11、。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
12、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
13、时会议。无故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县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14、;(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
15、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本条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县区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县区房产管理局。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16、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凭备案表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
17、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和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其筹集、使用
18、、管理办法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应坚持节俭、合理的原则,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及时将决定书面告知县区房产管理局,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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