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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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措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法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组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
2、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验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
3、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节 其它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一节移交程序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三节其它处理程序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五章附 则中国农业银行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四处理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 本措施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是指未推行或未正确推行职责,对违规事实发生负有责任职
4、员,包含各级行领导班子组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通常职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责任人(包含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责任人及运行主管。通常职员,是指除领导班子组员、主管人员以外其它职员。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处理标准:(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失归责,保障职员正当权益;(三)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四)视违规后果,量纪合适。第五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行全部职员,包含外派境外机构人员和内退人员。第六条 已和本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按本措施提出处理提议,移交相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由本级行留存备查。第二章处理方法
5、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处理方法:(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开除。开除处分适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员。给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协议。(二)其它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相同。纪律处分和其它处理能够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 本措施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
6、险或损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情节轻微是指:首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屡查屡犯;严重渎职。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除根据第七条要求处理外,要根据相关要求,负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十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方法。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免职处分,从处分决定
7、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处分,降一级聘用职务;受到免职处分,降两级聘用职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视情节轻重给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处理。第十二条对同一职员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按其违规行为应给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第十三条职员涉嫌犯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应该给对应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理。国家有特殊要求,按国家特殊要求处理。第十四条 本措施要求纪律处分,警告、记过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处分期为12个月,免职处分期为24个月。受到纪律处分职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
8、人员任职资格高管人员,不得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免职处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第十五条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违规行为,自动解除。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尤其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能够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二分之一。受到降职、免职处分,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恢复。受到纪律处分职员,在处分期内,发生新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
9、动协议。第十六条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依据风险资金大小给对应处理;给上级行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副行长、行长对应处理。取消支行领导班子组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该受到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组员当年评先资格。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责任人
10、、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依据风险资金大小给对应处理;给上级行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副行长、行长对应处理。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组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该受到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组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需作出检验。待案件查结后,依据风险资金大小给对应处理;给上级行主管部门责任人对应处理。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组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该受到奖励
11、;取消上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对经确定属自查发觉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相关人员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处理:(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二)受到暴力胁迫时失当行为;(三)有证据证实,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汇报;(四)因法律要求不明确、外部法律环境改变、错误执法或司法行为形成风险。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在第三章要求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坚固施违规行为;(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关键责任;(四)干扰、妨碍、
12、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五)指使、教唆、强迫她人实施违规行为;(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七)推卸责任,诬陷她人或违规后逃匿;(八)对检举人、证人、判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九)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四处理后再次发生;(十)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方法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十一)其它含有从重、加重情节。 本要求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在第三章要求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二)主动汇报或检举揭发
13、她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三)有证据证实,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汇报;(四)自查发觉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五)自查发觉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六)案发后主动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立即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七)主动汇报,主动采取补救方法有效避免、降低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八)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很好,能主动检验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九)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已按业务操作步骤操作,但以本行现有科技手段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票据等,形成风险或损失;(十)其它含有从轻、减轻情节。本要求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
14、;减轻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级次进行减轻处理,可给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等其它处理;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根据领导干部问责措施相关要求实施;解除劳动协议,根据劳动协议法和本行劳动协议管理相关要求实施。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领导班子组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组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给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组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要求、通知、指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落实和组
15、织实施,造成严重后果;(二)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三)发觉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立即汇报或未立即采取防范方法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四)对职员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阻止、不汇报或有意偏护,造成严重后果;(五)发生重大事故,未按要求汇报;(六)未经授权或取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敏感类信息,造成严重后果;(七)和有业务关系用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组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至免职处分:(一)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二)业务主管人员
16、未按要求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验,未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专题检验; (三)有意隐瞒或显著低估风险情况,资产质量反应严重不实。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组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至记过处分:(一)对违规人员应移交未移交;(二)对违规人员应处理未处理;(三)私自将绩效工资挪作她用。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一)贪污、挪用资金; (二)偷窃、私藏、截留用户资金、银行资金或权利凭证;(三)偷窃、套取、伪造、变造、私自印制、销毁关键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四)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五)用户未落实足额资金前为
17、用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或挪用其它用户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六)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及以此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七)为用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实、存款证实或其它资信证实。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给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推行或未正确推行管理、审核及授权职责;(二)代用户办理业务; (三)未按要求设置柜员操作等级和权限;(四)未按要求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五)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未按要求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判别票据真伪,造成资金受骗。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案件或造成资
18、金风险,给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审核网内往来系统及大、小额支付系统等业务;(二)未在要求时间内核销预警信息或其它违规核销预警信息。第二十八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一)为无证件用户开立账户,利用虚假证件、资料开立账户;(二)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她人账户;(三)未按要求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全部权有争议存款过户、支付业务;(四)明知或应知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单位资金,或单位卡资金未从单位本币基础账户转入。第二十九条 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要求审核用户有效身份
19、证件;(二)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部门批文用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三)违反要求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五)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七)违反要求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八)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要求,为用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九)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要求收回出售未用关键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负担由此引发一切经济责任确保书;(十)有意泄露用户存款或账户、账号、用户身份资料等信息。第三十条在办理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
20、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实施分级审批制度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造成严重后果;(二)发生空存资金行为。第三十一条在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离岗后现金箱未加锁或虽加锁未妥善保管钥匙,造成不良后果;(二)玩忽职守,造成大额记账差错;(三)柜员代用户办理业务或自办业务,造成不良后果;(四)非数据移植错误、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点等原因引发反复付款;(五)违反要求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第三十二条在办理密码业务中,未按要求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且造成不良后果,给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三十三条
21、在有价单证、关键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丢失有价单证、关键空白凭证;(二)柜员代用户签发、填写应由用户办理关键空白凭证,或代用户编制、约定支付密码;(三)用已作废或停用关键空白凭证办理业务;(四)有价单证、关键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印章。 第三十四条在有价单证、关键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给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有价单证、关键空白凭证使用、登记、销号违反要求; (二)营业终了,未按要求查对、清点和入库保管关键空白凭证;(三)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四)未按要求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五)未立即上缴、销毁已
22、作废或停用关键空白凭证;(六)领取关键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七)撤并网点有价单证、关键空白凭证未立即清理上缴。第三十五条在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柜员印章未入箱加锁或午休、营业终了未入库、入箱保管被盗用;(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交接人代为保管;(三)未按要求使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四)印、证未按要求分管分用,造成严重后果;(五)未按要求封存上缴或立即销毁已停用、作废印章,或未妥善保管结算印章被盗用。第三十六条 在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要求办理用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
23、;(二)违规向她人提供预留印鉴;(三)未按要求保管用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四)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用户办理取款业务;(五)对采取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核验未经过,验印操作员未按要求经过人工辅助方法进行核验和换人复核,造成严重后果;(六)验印操作员离柜(岗)未按要求退出电子验印系统。第三十七条 在电子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岗位制约建立、维护印鉴库;(二)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要求传输、保管预留印鉴卡;(三)违规下载、导出或打印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四)未查对印鉴或未按要求核验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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