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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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第三人制度 摘 要:仲裁第三人一经提出就纷争不断,反对者认为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会减损仲裁的优势,是对诉讼第三人的硬性仿照。其实不然,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符合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的;不论从仲裁的价值目标、仲裁的本质属性,还是我国仲裁实务的发展来看,其设立都具有合理必要性。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我国仲裁立法的应然选择。关键词:商事仲裁;第三人;效益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12-2589(2022)19-0127-02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在商事争议、我国国内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俨然成为了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
2、合同纠纷仲裁与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异,且依据11015年实施的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我们所论述的仲裁是商事仲裁,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争议解决方式。一、仲裁第三人的含义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仲裁第三人这一新术语的理解都还处于争辩中。那么首先我们有必要先搞清晰什么是仲裁第三人,因为对它的界定和理解,会干脆影响我们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看法以及详细制度设计的构想。从一些学者的观点和论述来看,目前国内对于仲裁第三人的定义持多数确定看法是: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字者,鉴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认为其对仲裁标的或仲裁结果存在独立恳求权,或虽无独立恳求权,但仲裁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
3、的利害关系,经过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恳求或经过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同意,在仲裁庭组庭之前或之后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案外人1。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这是目前学者对仲裁第三人阐述较为全面细致并具有探究性意义的概念。首先,它表明白仲裁第三人与仲裁原当事人之间要具有法律关系牵连性,这种联系是确定仲裁制度设立第三人规则的根源。其次在表述方式上借鉴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含义但又照看到仲裁的特点,没有盲目仿制。再者它全面地表明白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所须要的条件和时间,是以程序的角度对其进行描述的,表述中也充分照看到了商事仲裁的高度自治性。二、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第三人制度首先诞生于民事诉讼制度中,发展到今日其
4、制度设计及理念已经初详细系,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在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因为仲裁第三人的提出就是对诉讼第三人的盲目仿照。仲裁和诉讼同属于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上的程序规则,同有着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而且仲裁中涉及的商事关系同一般民事关系一样也存在着困难性和牵连性,由此这两种制度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仲裁第三人的设立及制度设计必定会结合仲裁特点借鉴诉讼第三人制度,但并非是对诉讼第三人的盲目仿制,其与诉讼第三人是有明显的区分的。首先,在第三人的身份确定的问题上两种制度考虑的因素不同。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协议签字人之外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确定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此人与当前案件是否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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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第三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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