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中有关问题的设想与建议] 什么是农村股份合作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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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中有关问题的设想与建议 什么是农村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章程是集体才智的结晶,也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被称之为社内的小宪法。但在基层调查中发觉,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个别股份经济合作社仅仅依照某一示范文本,致使制定的章程仍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突出问题。为此,本文现就章程的完善与规范之处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关于改革涉及范围问题。一些章程中大多规定,改革范围只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随着改革的深化,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改革范围,将现今没多少经营性资产或无法进行收益安排的也列入股份合作制改
2、革是应当予以确定与支持的,这样可以在土地征用以及集体经济处置之前制定好村收益安排规则,削减各类利益群体的猛烈摩擦。其次,关于股权管理模式问题。实践中应当依据不怜悯况实施不同管理模式:对多数土地被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已被收回或者已撤村建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静态管理,固化股权;对土地征用不多又未搞撤村建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实行动态管理,即股份享受对象和股权每年或每届调整一次。详细做法上,可以实施双动态管理方式,也可以实施单动态管理方式。第三,关于新增人员处置问题。对此问题仅适用于动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在章程中做出规定:每隔一年或固定年限的年末,由本人提出申请,供应相关证明
3、材料;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但对一些特别人员需入社成为股东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立前置条件。实行撤村建居之前新增人员的股份享有,章程规定不能享有的严格按此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予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详细额度由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新增人员的确定即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诞生人员的户籍关系在本(镇)街道范围内的方可享受,户籍关系已迁入设区的城市不能再予以享受,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经调查核实可享受人员的截止日期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村撤村建居的发文日期为准。第四,关于股东代表产生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在章程或选举方法中规定,具有社员资格的村民代表兼任社员代表,是社员代表的股东即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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