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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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为提升平安生产总体水平,制定了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具体内容。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为重点,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平安生产总体水平。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
2、管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生产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平安风险及其管控状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状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平安生产教化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化培训。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平安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
3、平安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平安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平安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实力。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行为,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理,并规定了从业人员接受教化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听从统一指挥、协作事故调查等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平安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条例规范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看法、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平安生产权利。构建五级平安生产责任体系为切实增加平安防范监管和治理实力,必需完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和监
4、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平安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人大的监督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领导责任制、平安生产巡查、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平安生产监管监察实力建设规划,强化平安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意工作须要。为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应当激励社会组织机构供应评估、认证等特地平安生产服务。条例明确,健全平安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平安生产服务制度,支持
5、发展平安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托付供应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为将平安生产各项制度要求实行到位,条例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平安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同时,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平安生产违法成本,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以下
6、是条例全文: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发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
7、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连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平安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平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支配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
8、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平安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当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担当干脆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当平安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
9、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将平安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平安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参加平安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10、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看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激励和扶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探讨与创新,促进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育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平安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科学技术保障实力和水平。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公益宣扬教化,推动平安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平安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平安非法
11、违法行为、探讨平安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平安生产考核中成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平安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12、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详细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安排。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平安生
13、产事项:(一)定期主持召开平安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探讨分析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快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协作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状况。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14、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平安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二)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以及技术探讨、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平安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平安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急源监测监控;(六)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平安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急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平安
15、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费用提取管理运用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平安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实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状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支配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状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化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
16、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平安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急源管理制度;(三)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五)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急、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危急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运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平安事故
17、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急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九)建设项目平安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十)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平安生产制度。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平安生产管理:(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平安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平安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平安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平安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平安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急物品生产、经
18、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急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平安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平安检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备设施、平安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平安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平安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运用;(五)正确运用设备、设施,娴熟驾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平安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照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刚好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其次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觉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刚好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刚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状况应当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平安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急因素,刚好消退发觉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退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经营
20、活动。其次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次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
21、平安生产的教化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其次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支配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化培训;(三)对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特地教化培训;(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化培训,对
22、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化培训;(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特地教化培训;(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技能教化培训;(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化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档案,照实记录教化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其次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
23、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平安设施设计内容。须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平安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平安设施设计;(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平安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平安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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