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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浙江省消防条例( 年修订)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新修订了浙江省消防条例,下面是我给大家共享的浙江省消防条例(20xx年修订),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浙江省消防条例(20xx年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xx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5月27日浙江省消防条例(20xx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
2、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3、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平安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平安责任制和消防平安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平安的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平安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平安制度。第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命技能,平安用火、用电、用气,增加自防自救互救实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用等情形,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第六条 激励、支持运
4、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才智消防建设。激励、支持社会力气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扬、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激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支配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其次章 消防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探讨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安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平安检查;(五)对区
5、域性火灾隐患和严峻影响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状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状况进行检查、考核;(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平安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平安形势,刚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培训;(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消防平安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
6、,加强消防平安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刚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和措施。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平安网格化管理措施;(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消防平安检查,督促消退火灾隐患;(三)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须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四)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工作,普及家庭防火学问;(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
7、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运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刚好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三)定期分析消防平安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平安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平安宣扬教化,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
8、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平安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平安违法行为;(三)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制定防火平安公约,进行防火平安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平安宣扬教化;(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刚好报告火灾隐患;(三)帮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爱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第十三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平安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9、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落实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马上消退巡查、检查发觉的火灾隐患;的确不能马上消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平安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平安评估发觉的问题,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刚好整改。消防平安评估方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平安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平安工作;农家乐、民宿
10、的消防平安详细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肯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平安职责。第十五条 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措施;(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
11、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不能刚好消退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协作;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托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平安日常管理。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
12、防工作的实际须要,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供水、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运用。第十八条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须要的建筑密集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安排地组织实施改造,或者实行防火分隔、提
13、高耐火等级、增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平安条件,提高防火、灭火实力。不行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运用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平安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记,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实行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实力。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自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14、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其次十条 因城乡建设须要,确需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用的,应当刚好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措施,复原正常运用。其次十一条 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运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
15、当停止运用。其次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看法,或者自确定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抽查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受托付的机构应当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对其出具的审查看法负责。其次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
16、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次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运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运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命和灭火救援。其次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和消防平安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平安出口和疏散路途。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运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急品。其次十六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
17、平安要求。消防平安的详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一)发觉火灾隐患刚好消退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退;(二)对承租人变更房屋运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平安要求进行监督;(三)发觉承租人有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刚好制止;(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要求。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二)变更房屋运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三)发觉火灾隐患刚好消退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退;(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要求。其次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
18、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其次十八条 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平安要求的充电设施,实行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平安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其次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
19、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根据国家消防平安技术要求,实行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平安;对有条件的场所,推广运用自动灭火设施。第三十条 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用于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逃命的消防设施、器材。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平安教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运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刚好疏散的技能;并通过广播、电视、宣扬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扬消防设施、器材的运用方法和逃命自救等消防平安学问。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
20、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平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退火灾隐患。第三十二条 单位、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运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规定,刚好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用电、用气。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刚好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协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平安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刚好予以
21、制止,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第三十三条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消防限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驾驭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刚好发觉并精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第三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修理、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担当;保修期满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未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根据
22、约定担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峻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修理、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修理、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根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激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消遣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急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
23、单位的消防平安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平安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可以将消防平安违法行为惩罚、重大火灾隐患等状况纳入信用记录。第三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据行业特点,根据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平安工作供应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第四章 宣扬教化培训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24、年度消防宣扬教化培训安排,提高公民消防平安意识和素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培训。激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扬教化资源,建立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供应免费的消防平安常识培训服务。激励、支持社会力气从事消防职业教化和消防平安培训。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平安技术、学问的宣扬教化;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平安教化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移动通信客户端开展网络消防宣扬教化和管理服务。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学问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
25、、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平安宣扬教化活动。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扬教化工作,并将消防平安学问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学问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化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平安宣扬教化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定期开展消防平安提示性宣扬、火灾平安警示教化和自救互救学问普及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扬教化。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
26、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命自救等实力。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平安、用火用电学问和火场自救互救、逃命常识的教化,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平安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学问,经过必要的消防平安培训。激励消防平安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四十一条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平安宣扬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平安宣扬月、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平安宣扬教化活动。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
27、须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担当本单位的火灾扑救。详细单位名录由省公安机关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专职消防队的组建、管理、运用和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三版)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根据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28、。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急性相适应。第四十四条 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须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加灭火救援实力,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识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急源等基本状况,开展实地、联合演练,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消防队的实战实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实力。第四十六
2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须要,组织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并依据本地实际须要,组织建立危急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公安、环境爱护、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援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工作。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需马上疏散人员并组织力气扑救,向实施火灾扑救的消防队供应火灾现场的相关信息。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爱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与火灾有关的状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30、。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年度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缘由、建筑类型、区域和产业分布,以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安排,对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随机抽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火灾统计分析、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平安的火灾隐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消防平安文件、记录、证书;(二)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平安标记,抽查有关人员消防学问、技能驾驭状况;(三)询问有关消防平安状
31、况;(四)对发觉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马上实行措施消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照实记录监督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后归档。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刚好消退火灾隐患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平安的,应当依法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实行临时查封措施:(一)疏散通道、平安出口严峻不足或者严峻堵塞,已不具备平安疏散条件的;(二)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严峻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平安规定,运用、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纳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
32、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平安的火灾隐患。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平安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觉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刚好查处。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刚好登记、受理,并根据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
33、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刚好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消防平安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对检查中发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马上改正或者责令限期实行措施消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消防平安检查工作予以协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托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平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惩罚。第五十四条
34、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运用或者停产停业,
35、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运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变更房屋运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一百
36、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其次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平安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限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
37、告或者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一)不根据要求爱护火灾现场的;(二)不照实供应火灾状况的;(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平安检查合格的;(三)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平安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四)发觉火灾隐患不刚好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五)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六)违法实施行政惩罚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赐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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