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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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辩,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大量出现,如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本文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真实性审查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9-0592(2022)01-009-02 电子证据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的立法问题争辩
2、颇多,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义 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即为电子计算机产生的证据,是电子计算机依据程序指令对输入计算机的数据进行处理后输出形成的记录文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即为与电子计算机相关的证据,除了计算机产生存储的信息之外,还包括计算机模拟结果以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有些学者将电子证据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那些由计算机系统全部者及用户采集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非计算机系统本
3、身运行所不行缺少的信息。即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一切信息资料。那么,对电子证据在法律上该怎样定义呢?笔者的观点是:电子证据是指以磁性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为载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光学等高科技技术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以电子文字信号、电子图画信号、电子数字信号、电子模拟信号等为表现形式的,蕴涵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电子信息资料。常见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资料等;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各种信息卡资料等;三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闲聊记录、
4、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签章等。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广泛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与其他传统的证据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1、电子证据存在的环境具有虚拟性,电子证据是以磁性物为载体,存在于软盘、光盘、硬盘、移动盘等磁性物品中,人们不简单看到。2、电子证据简单被人为的改动和破坏,不留痕迹。3、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其生成、传送、接收、存储都必需借助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便无法保存和显现。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在对电子证据的探讨过程中,学者们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新型证
5、据说”、“混合证据说”、“物证说”、等多种观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依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在部门法律和司法说明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笔者对理论界最流行的三种观点进行分析。 (一)视听资料说 学术界将电子证据定位于视听资料的主要理论依据有:首先,国外立法已有先例。如英国11014年刑事司法法就将计算机证据归入视听资料。其次,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具有多方面的相像性,如两者都以不同于传统纸张的特别介质作为信i息储存、传递的载体,在此基础上对视听资料作广义说明,很自然将电子证据列入视听资料。再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
6、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供应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应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来看,是把电子证据定位于视听资料。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不宜定位于视听资料。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已经能够全面兼容传统的视听介质,将声音磁带或录像带转化为电脑刻录成数据光盘已经是一种最基本的技术。电子证据的内容不仅包括存储于计算机中的视听资料,还包括以模拟信号的形式进行存储的其他信息资料。模拟信号已经可以和数字信号相互转化。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
7、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如将电子证据定位于视听资料,那么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大打折扣,这样将不利于电子商务纠纷、电子网络纠纷案件的审结。 (二)书证说 学术界将电子证据定位于书证的主要理论依据有:首先,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电子证据的特点是以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物品所记载的电子文字、数据、符号、图形等信息内容及其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与书证的特点相像。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8、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把电子证据定位于书面证据的。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不宜定位于书证。首先从载体的角度来看,书证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纸张、布料、皮革、石块、金属材料等;而电子证据的载体只能通过磁性介质储存。其次书证的内容如文字、符号、图形等是以直观的形式存在于载体上;而电子证据如电子文字、数据、图形等只能借助计算机设备才能看到。另外,书证不易被伪造,即使伪造也简单鉴别;而电子证据极易伪造、篡改。 (三)新型证据说 学术界将电子证据定位于新型证据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电子证据虽然在某些方面同视听资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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