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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人格权的类型体系 摘 要: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是当前立法面临的问题。人格权是私权、专属权及非财产权。人格权以人格法益为客体,人格法益可分为平安、自由、尊严及人格标识四类。各项人格权可按此标准分门别类,从而形成科学的人格权体系。此外,基于概念和法律体系的通盘考量,“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应为我国人格权立法所解除。 关键词:立法;人格权;体系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11-23101.2022.04.05 文章编号:1011-2310104-0052-08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编纂表现了更为热切的期
2、盼,对人格权立法的关注与探讨也随之升温。近年来,一些学者已对“人格权是自然法上的权利还是实证法上的权利”、“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开展过探讨,看法虽未统一,但从已发表的官方文本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四编及民间文本看,上述问题好像大局已定。如此,当前人格权立法要解决的主要就是技术层面的人格权的体系构建问题了。 一、人格权类型体系之“前见”:“一般人格权”之解除 在我国民法学界,“一般人格权”已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与“详细人格权”相区分的人格权的种概念,尽管对其客体相识不一,但其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好像已成通说。然而,也
3、有少数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如已故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早在余年前即对“一般人格权”与“详细人格权”的分类表示反对1,近年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2,有的学者则认为“一般人格权理论还值得进一步探讨”3。 笔者认为,“一般人格权”与“详细人格权”之间并不存在相容共存关系,我国人格权法不宜采纳这一概念: 其一,从其产生看,“一般人格权”是德国法院为弥补德国民法典未设人格爱护的一般规定的立法缺陷而创设的概念4(承认一般人格权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其他权利,使得除了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供应外在的爱护外,对内在的、精神上的利益也通过一条普遍适用的、侵权法上的一般条款予以爱护。),其本义是“对
4、名誉等各种人格法益的权利”。 尽管有学者将“一般人格权”的历史追溯到罗马法时期5,但较为可信的结论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滥觞于二战后德国判例6。(也有学者认为瑞士民法典中已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对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作了如下描述:“民法典有意识地既未将一般人格权,也未将名誉权纳入第823条第1款爱护的法益范围。因此在以前,个人名誉只能由第826条以及第823条第2款结合刑法典第185条以下条款供应爱护。此外第824条也可以用来爱护商业信誉。帝国法院虽然在某些方面将这种爱护以及特殊人格权爱护作了扩大,但却没有将这种爱护予以一般化;”7于是,在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一件
5、涉及自然人名誉的案件中承认了一般人格权。“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仅仅用一句话,援引了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将一般人格权称之为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这一权利受到了损害,因为将原告表达的内容加以变更后予以发表,给人产生一种不正确的人格形象”8。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德国法院认为,个人名誉虽不属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爱护的法益范围,但属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德国法院认为,此等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应受到民法的爱护。由此可见,德国法院之所以创设“一般人格权”,是因为在其民法典中并未确立人格权的一般概念,对详细人格法益的爱护又不能适应时代须要,因而通过这一概念实现
6、对自然人人格法益的总体性承认与爱护,“事实上是在法律实证主义影响下,为适应多种不同的并且日益增多的人格爱护供应规范层面的支持。”9因此,德国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并非指特殊人格权以外的“某一种”人格权,而是除姓名权外受民法爱护的各种人格法益的总称所谓“一般人格权”,不过是“人格权”概念在德国民法上正式确立的标记(由此看来,有学者认为瑞士民法典“开拓了一般人格权立法的先声”也无不当所谓“开拓了一般人格权立法的先声”,实为现代人格权爱护制度确立的标记。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制度的确立是在1960年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完成的。)。 其二,从其构造看,“一般人格权”不能成为与详细人格权共存的
7、民事权利。 国内学者在论述一般人格权时,一般均涉及其权利构造,包括客体和内容。但从现有论述看,学界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和内容或语焉不详,或边界不明,使人产生“雾里看花”之感。 如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包括“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和“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前者是指,作为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一般人格利益“是对全部详细人格权的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详细人格权的客体,都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中”;后者是指一般人格权作为概括性权利,在内容上是不易完全确定的,“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详细人格权的内容,但是对于详细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一般人格权之中。”10于是,有的学者一方面认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又将“人身自由权”、“性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作为详细人格权加以论述。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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