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证据资格的审查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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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证据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摘要: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在医疗纠纷中的详细化,其效力审查应侧重于原始性和完整性。受电子病历独特属性的限制,加上管理规范性不足以及患者认知度不高等主客观因素制约,其在医疗诉讼中的证据运用状况并不志向。要克服这一弊端,不仅要求法官能够娴熟运用证明责任安排规则,还要充分考虑电子病历的诸多特性。而在电子病历生成、运用环节,还应当通过强化电子病历开发者的维护责任、建立第三方机构保管制度、落实电子病历运用事项告知措施等,规范电子病历日常管理,以确保其精度和证明效力。 关键词:医疗纠纷;电子病历;证据效力;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2022年,以电子病历
2、为核心的全国范围内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22年5月卫生部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随之各地医疗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得到普遍运用,使得医疗档案尤其是病历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快速提高。与这一发展趋势同步的是,电子病历“频频进入了诉讼领域”。为此,202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给予电子数据法定的证据种类地位,使得电子病历在医疗纠纷领域的证据资格和种类归属问题得到解决。在新法施行以及医疗机构全面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如何保证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如何对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等问题,再次成为法律和医务界关注的焦点。 一、电子病历作为证据种类的技术和法律界定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
3、受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并经过特地人员的收集、加工、整理最终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当前我国医疗信息化建设使得病历的制作、保存、利用工作对信息网络技术的依靠程度更高,电子病历渐渐为很多医疗机构所采纳。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定位 卫生部在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中将电子病历定义为:“由医疗机构以电子化方式创建、保存和运用的,重点针对门诊、住院患者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信息的数据集成系统。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具体的临床信息资源。”国际电子病历协会对电子病历的定义为:“获得、存储、处理、保密、平安、传输、显示病人有关医疗信息的技术”,因此,电子病
4、历又可被称为“计算机化的病案系统”,或者“基于计算机的病人记录”。但由于所涉专业领域不同,长期以来业界对电子病历的理解存在差异,比如:“美国国立医学探讨所就认为,电子病历是基于一个特定系统的电子化病人记录,该系统有供应用户访问完整精确的数据、警示、提示和临床决策的支持系统的实力;美国病案探讨所则将电子病历定义为医疗企业储存病人信息的场所,得到数字化电脑输入的支持,并与其他信息源合为一体”。 近年来,我国卫生主管部门接连颁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等政策规范,基本建立起电子病历的技术性规范体系。而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电子病历概念同样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有的从医疗记录形式,
5、有的则从医疗信息系统角度分别进行定义。尽管电子病历的定义各有侧重,但其对于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却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从国外已有的胜利阅历来看,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电子病历应是主要基础业务、基本数据采集、临床路径、远程会诊、信息共享的起始点,也是医疗行为的前提与核心。” 在医疗实践中,电子病历通常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计算机打印病历或计算机管理化病历,比如“采纳各种方式把病历打印出来,或者科室打印,或者集中到病案科打印,然后再由医生签名”;另一种则是由计算机系统记录并通过无纸化终端显示的病历。依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规定,适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电子病
6、历。由此可见,电子病历并不是纸质病历向电子媒体的简洁移植,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得以实现医疗信息全面共享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其背后隐藏链接的是一个困难、浩大的电子病历管理数据库,是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医疗领域的详细化。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之确立 就电子病例的技术界定而言,其毫无疑问应是一种电子数据。由于202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电子证据的地位未得到我国立法的确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电子证据的内容分割并归类到其他证据种类中,诸如“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等。但是,“一条完整的电子证据包含原始电子证据、附属电子证据、环境证据三个部分,收集证据时忽视哪一部分证据,均会影响电子证据的
7、证明力。”因此,“鉴于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真实性推断和证明力等认定上存在诸多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其不宜归于任何一种传统证据类型,更不宜分解于任何其他证据形式之中”。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最终结果是用“电子数据”取代“电子证据”作为法定概念,并将其确立为独立的证据类型。202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的说明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闲聊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该司法说明还明确了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这无疑更加拓宽了诉讼中有可能作为电子数据的形式和来源。然而,事实上并非全
8、部的电子病历都能成为电子证据,只有那些在诉讼中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审查能够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才有可能成为证据,而且除了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证据的”三性”之外,还要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从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运用状况来看,对电子病历证据效力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原始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电子病历的原始性。所谓原始性就是指当事人提交法庭用以证明自己主见的证据材料必需是原始取得的,必需是原件形式。但电子病历的相关数据必需存储于磁盘、硬盘、光盘等介质系统之中,不能干脆为人所识别,唯有通过肯定技术和物质手段才能使其转化为人们可以干脆感知的信息,导致中间环节过多,电子病历的原始性常受到质疑。电子
9、病历的完整性。作为详细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应当包括电子病历本身的完整和所依靠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两层意义。这种完整性详细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所谓内容完整,是指电子病历自生成之时起即不再有任何添加或删除操作,始终如一地保持初始内容;所谓形式完整,是指电子病历始终保持生成时的原状,并未发生任何格式、结构的变更或调整。 二、电子病历证据运用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背景下,电子病历被广泛运用的趋势不行逆转,但实践状况却是,“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技术角度,现实中并不存在可以放心运用的电子病历系统”。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现实制约,电子病历在医疗诉讼实践中的证据运用状况并不非
10、常乐观。 电子病历的特性导致其证据资格易受质疑 电子病历的管理和利用工作须要依靠特定的专业技术手段,这种科技特性不仅阻隔了一般患者对电子病历制作、管理及利用过程的了解,而且还使得“电子病历较纸质病历更易被他人非法获得、利用、篡改或删除,并且只要存储介质上的电磁等物理形式变更,其代表的电子病历内容便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详细来说,这些科技特性包括:信息数字化。这是指电子病历中的文字、照片、检验数据和各种图谱等信息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特定介质中。内容多样化。在电子病历中除具有传统病历首页、病史、诊断、医嘱以及各种检查结果等内容外,还包括各种检查、检验的图像资料、会诊音频、录像视频等信息,且这些信息
11、会随着诊疗流程的推动而不断更新、丰富,渐渐形成一个诊疗信息数据库。管理科技化。在制作层面,包括病历内容的书写录入、视频采集上传都是通过计算机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来进行的;在电子病历的归档、拷贝、建立索引、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中更是离不开各种高科技设备和技术方法的运用。修订即时化。由于电子病历的管理系统本身具有即时访问特性,凡是能够访问系统并具备操作权限的人,都可能对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复制、删除等操作,甚至运用肯定技术手段还可以实现无痕操作,导致电子病历数据不稳定和不真实。 医疗机构对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性欠缺 各地医疗机构独自建立的电子病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往往在电子病历制作、管理、查询、修
12、改历史记录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障,导致诸多不规范现象,影响了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和法官对证据材料的采信:标识号码不规范。表现为一些医院未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在建立电子病历系统时授予唯一的标识号码,并且随意运用病历编号、患者身份证号或社保卡号,甚至导致同一家医院内部电子病历标识号码与纸质病历编号不一样、医患双方持有的病历内容不统一的问题。电子签名不规范。犹如一患者的电子病历中同一医师的电子签名与计算机打印的签名不一样,令患者误认为医院可随意篡改电子病历内容,进而质疑其原始性、真实性和牢靠性。病历锁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争议后,一些医院并不根据规范要求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状况下锁定电子
13、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予以封存,或锁定病历时患者不在场,或在同步制作的纸质病历上未要求患者签名等。 患者对电子病历的认知和信任程度不高 从主观角度来看,患者自身对电子病历的认可度不高对其证据效力也造成肯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医疗体制环境信念不足。这种不信任源于患者自身的担心全感,客观上与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等社会现实有关,很多患者因而望医却步、有病不治。医患纠纷频发经常使得医院疲于应付,一旦纠纷处置不力,加之“一些媒体为追求卖点而获得经济收益”,大肆渲染报道,更是加剧患者群体对整个医疗体制和医疗环境的不信任。对医疗科技缺乏理性认知。通过对大量医疗纠纷的考察分析
14、,发觉相当部分患者及其家属求医心切,对现代化医疗科技存在过分乐观甚至迷信的心理,理性认知不足,以至对医疗风险及正常医疗行为与医疗事故的相识界限不清。一旦治疗失败或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就会颠覆之前对医院、医师以及医疗技术条件的肯定信任,电子病历作为患者难以认知的新型事物自然是备受质疑。 三、电子病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要求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首先解决的是电子病历的证据地位和种类问题,同时对电子病历的证据资格审查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但是由电子病历本身具有的科技特性衍生出的双重性、多媒性、隐藏性等特征,事实上简单增加法官将其作为定案证据采信的难度。因此,在适用新法的同时,不仅要结合已有的
15、证明责任安排规则,还要充分考虑到电子病历的诸多特性,尽量消解其作为定案证据的障碍,提高其证明效力和精度。 要件事实证明与举证责任安排 一方面,充分考虑要件事实证明要求。主观证明责任理论认为:“当事人为了阻挡即将来临的败诉,他就有对某个要件事实供应证明的责任”。一般来说,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见,无论是正面支撑己方观点还是反面驳斥对方主见的证据,应做到尽量供应,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穷尽之后,若案件事实仍旧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法官依据举证责任安排规则来认定。医疗侵权诉讼中主要存在四个待证的要件事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患者受到了损害;患者所受损害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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