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2年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具体内容,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实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帮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加,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第四条(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
2、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第五条(政府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支持和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赐予详细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六条(社会协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加居民区建设和治理。第七条(工作创新)激励居民委员会依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
3、居民自治实力和水平。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依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根据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安排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须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居民委员
4、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第十条(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与,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与。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探讨确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和报告;(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确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
5、旨,担当下列主要任务:(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确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二)调解民间纠纷;(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气参加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五)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平安等工作;(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看法、要求和提出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6、)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探讨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详细事项进行规范。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第十三条(自我教化)居民委员会应当宣扬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化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
7、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第十四条(自我服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五条(三会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看法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加自治事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提高来自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第十六条(居务公开)居民委员会应当刚好、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一)居民会议探讨确定的事项及其实施状况;(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
8、会的有关状况;(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状况;(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运用状况;(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运用状况;(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切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加度、满足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状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看法,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劝服、疏导等方法,
9、在自愿、同等的基础上,刚好化解与居民有关的冲突、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第十九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因客观缘由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探讨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 上海市 居民委员会 工作条例 草案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