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与完善]简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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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与完善简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的状况下,他人不得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其中个人数据最重要,个人数据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干脆或间接地,特殊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识别”。 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的某种禁止。因此,法律在对隐私权进行爱护的同时还会带来相应的权利冲突。 我国网络隐私权爱
2、护现状 我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从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文没有明确提出公民的隐私权,但却从不同角度爱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私人空间、活动不受侵害,并且为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说明爱护公民个人隐私留下了广袤的空间。 我国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同时,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应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供应者实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应者接到通知后未刚好实行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3、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担当连带责任。网络服务供应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实行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担当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2条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同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供应者的侵权责任,并把网络侵权单独列出,放置在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这一章中,凸显了网络侵权问题急需规范的迫切性。 除此之外,还有民法通则、司法说明、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爱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确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都有规定。但也存在不足。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中隐含着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爱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对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详细法律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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