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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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近日,江苏省召开学习贯彻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座谈会,表示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今后用水大户假如超安排用水,就须要多花钱了。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在宁联合召开学习贯彻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座谈会,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安排用水户超安排运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爱护。条例还有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纳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
2、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等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利用系统。此外,为了激励节约用水风气的形成,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嘉奖制度,对于在节约用水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嘉奖。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
3、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限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加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安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限制、定额管理和安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浇灌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
4、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爱护主要指标的落实状况进行考核。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连接,参加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支配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书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依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方法和详细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
5、水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扬教化活动,将节约用水教化纳入国民素养教化体系和中小学教化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学问,增加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峻奢侈水的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扬和舆论监督。其次章 用水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第八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限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
6、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限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限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安排。第九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可以制订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产品的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依据用水效率红线确定的目标以及用水需求改变、技术进步和经
7、济发展状况刚好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运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安排用水管理。其中运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安排。用水安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安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安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须要调整用水安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用水安排为依据,对安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
8、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允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第十二条 安排用水户超安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安排取水部分,根据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状况:(一)超安排取水一百零一分之五以上不足一百零一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安排取水一百零一分之十以上不足一百零一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安排取水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以上不足一百零一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安排取水一百零一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安排用水户超安排运用
9、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爱护。第十三条 安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安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安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安排用水户超安排用水一百零一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安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觉存在问题的,重点安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重点安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
10、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安排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运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安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保证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量、节水指标等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第三章 效率限制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水资
11、源紧缺、水污染严峻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浇灌方式。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国家或者省用水效率限制指标的,不得新增用水安排;安排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限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削减其用水安排。第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分类推动和规范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指导。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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