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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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定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司机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运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运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2、业、金融、文化、教化、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依据规划支配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
3、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省实际状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激励建设单位依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城镇新区应当根据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学问的宣扬,增加公众的建筑节能
4、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赐予表彰。其次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运用,限制或者禁止运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刚好更新推广运用、限制运用和禁止运用的技术与产品书目。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运用列入禁止运用书目的技术与产品。生产、运用列入推广运用书目的技术与产品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实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激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
5、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运用粘土砖(瓦)。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运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状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根据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探讨开发和推广运用等建筑
6、节能工作。第十三条 激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看法,并根据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扬、销售和运
7、用。详细方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编制城市、县城、镇具体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态、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看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看法,应当依据建筑节能
8、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其次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施工企业应当
9、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运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其次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觉施工企业未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刚好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运用或者安装。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
10、示或者示意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其次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刚好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其次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运用说明书中载明。其次十
11、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意分户计量的要求。其次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应当根据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七条 激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根据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其次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
12、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安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安排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安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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