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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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为创建整齐、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具体内容。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齐、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2、管理,根据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加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依据工作须要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民政、卫生、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执法实施部门】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以及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规划体系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城市管理体系。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公众参加】 公民有
4、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激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市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第九条【市容环卫作业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敬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激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供应便利。第十条【表彰嘉奖】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责任区的概念】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担当市容环境卫
5、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肯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二条【责任人的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商住楼、办公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三)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四)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消
6、遣、巡游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尚未开发建设的村留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十)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和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一)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不能根据前款规定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责任人的责任要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齐;(二)根据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齐、完好;(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责任告知】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明确,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责任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托付其他作业、
8、服务单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考评督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并定期组织检查。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维护】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全部者、运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物装修装饰管理】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
9、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平台、外走廊进行装修装饰或者设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建筑物门牌标记管理】 建筑物的门牌标记应当保持整齐、完好,出现污损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刚好予以更新。其次十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隔离设施的设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须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纳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齐、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一条【主要区域闲置土地、村留用地管理】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
10、的闲置土地或者村留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须要可以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停车场。其次十二条【管线管理】 架设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实行隐藏措施。其次十三条【道路管理】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坦、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运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四条【道路附属设施管理】 护栏、指示牌、信号灯、照明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
11、整齐、完好、有效;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整修或者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 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力、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六条【井盖设施维护】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
12、单位应当马上实行设置警示标记、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刚好修理或者更换。违反前款规定,未刚好实行防护措施的,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刚好修理、更换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占道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临时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在特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吊挂、晾晒、堆放的管理】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
13、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其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九条【城市文明规范】 禁止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乞讨、卖艺或者进行麻将、扑克等影响市容的活动。在广场、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的祭祀和殡仪活动。第三十条【车辆停放管理】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划定,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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