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年6月1日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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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年6月1日实施近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爱护条例将于20xx年6月1日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自治区人大近日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爱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子等都属于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条例明确,树龄一一百零一零一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条例激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加古树名木爱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建立了普查建档制度,规定至少每十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普查,规定依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
2、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并激励社会力气参加古树名木爱护。此外,条例在其次十六条对古树名木危害较大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陆志星:砍伐、擅自移植、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硬化地面,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总共有六条禁止方面的规定。对于砍伐和擅自移植的行为,条例除了赐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和违法所得的惩罚以外,还区分树木的爱护级别设定了额度较高的罚款惩罚。对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等其他一系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条例则赐予警
3、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复原原状的惩罚,并依据古树名木爱护级别、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小等,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惩罚。以下是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爱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爱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爱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一百零一零一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古树名木爱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
4、动乡村建设,坚持全面爱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爱护、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爱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爱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爱护的宣扬、培训、科研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爱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
5、爱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爱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爱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爱护科学探讨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扬普及爱护学问,提高爱护管理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 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气参加古树名木爱护工作。激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加古树名木的爱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爱护牌中享有肯定期限的署名权。其次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条 县级以
6、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每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并依据古树名木生长、存活状况刚好更新。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区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激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觉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刚好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第十二条 古树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爱护:(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爱护;(二)树龄在五一百零一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爱护;(三)树龄在三一百零一年以上不满五一百零一年的古树,实行二级爱
7、护;(四)树龄在一一百零一零一年以上不满三一百零一年的古树,实行三级爱护。名木实行一级爱护。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据详细状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一)特级、一级爱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二)二级爱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三)三级爱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状
8、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一百零一零一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爱护措施实行爱护。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古树名木的爱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爱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爱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机场、铁路、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
9、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运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八)个人全部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
10、责养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第十八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一)根据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二)对古树名木进行常常性的看护和视察,对其生长状况进行观测,发觉病虫害等异样状况刚好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护责
11、任人应当根据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其次十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担当。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扬和培训,无偿供应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养护责任人应当根据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询问养护学问。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觉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样状况时,应当刚好救治。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供应专业化服务。
12、其次十三条 古树名木遭遇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灾难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呈现场调查,查明缘由和责任,实行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一)特级爱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一级爱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三)二级、三级爱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在检查中发觉古树名木生长有异样状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实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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