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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严格爱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制定了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严格爱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爱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概念)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包括苏仙岭景区、东塔岭景区、万华岩-四
2、清湖景区组成的区域,总面积46.09平方公里,分为核心景区(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和三级爱护区。其中核心景区(一级爱护区)面积14.05平方公里,二级爱护区面积22.02平方公里,三级爱护区面积10.02平方公里。外围爱护地带面积24.11平方公里。详细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四条(爱护原则)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爱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爱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
3、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爱护管理工作状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有关重大、疑难问题。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根据属地原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景区爱护的有关详细工作。第六条(责任分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区的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爱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参加编制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
4、府看法后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批准后的有关规划; ?(三)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爱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五)建立健全平安保障制度,加强景区秩序、环境和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运用费征收工作。市人民政府、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环保、林业、水利、文物、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协作爱护和管理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增加爱护意识,合理支配生产生活。第七条 (统
5、一管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规划、资源爱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惜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设施,并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其次章 规 划第八条(规划调整变更限制规定)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是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需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对苏仙岭-万华岩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爱护目标、生态爱护措施、重大建
6、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游量,以及具体性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经郴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决策,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法定程序报批;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规划不得缩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面积。第九条 (规划协调)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爱护地带内的镇规划、乡村规划,应当与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连接。规划审批前,应当征得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的同意。?第三章 建 设第十条 (建设总原则)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爱护地带的爱护和建设,应当符合
7、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第十一条(禁止性原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破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禁止进行违法建设。第十二条(分级爱护区限制性规定)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爱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分为一级爱护区(核心景区)、二级爱护区、三级爱护区:(一)一级爱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爱护和游赏观光无关的建筑物。禁止建设野餐点、大中型餐厅、住宿、医院、疗养院、培训中心、邮电所、采石场、养猪场等项目,严格限制新建索道、饮食点、小型餐厅、商摊、小卖部、商店、行政管理设施等建设项目。(二)二级爱护区内,严格限制建设活动,除必要的服
8、务设施建设外,严禁其它类型的开发和建设,严格限制设施规模和建筑风貌。禁止建设大中型餐厅、大型宾馆、银行、医院等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饮食点、野餐点、小型餐厅、商店、邮电所等建设项目。(三)三级爱护区内,限制建设活动,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体量、色调风格、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四)外围爱护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堵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平安的工程项目。苏仙岭景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度超过40米的建(构)筑物。第十三条(详细限制建设项目)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别墅区、住宅区、
9、度假区、开发区、采石场、畜禽饲养场、加油站等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功能不协调的工程项目。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限制程序)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外围爱护地带开展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经过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的,市、区两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应当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看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由苏仙岭
10、-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看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第十五条(配套绿化及植被复原)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爱护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当达到苏-万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应当按不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列入总投资,专项用于该项目的绿化建设和复原植被。第十六条(原有建筑物的处置)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需限期拆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原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依照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允许保留,但与四周景观不协
11、调的,应当限期改造;依照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应当迁出的单位和不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对限期改造、拆除、迁出应当赐予补偿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爱护第十七条(界桩)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和外围爱护地带的边界线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边界标记;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处置风景名胜资源和土地)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九条(重点爱护对象) 严格爱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建筑、特色岩溶地质遗迹、红色革命遗址、古树名木、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12、构应当对三绝碑、升仙石处、白鹿洞洞口等摩崖石刻群、少帅室、秦少游纪念馆、桃花居、南禅寺、景星观、湘南起义纪念馆、湘南起义纪念塔、烈士长廊、万华岩溶洞、水下晶锥、劝农碑、洞堡遗址、四清湖等主要景观资源划定详细爱护范围,作出标记说明,制订爱护措施。其次十条(重点爱护措施)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因更新、抚育须要砍伐的,应当向林业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砍伐树种、数量、地点、理由和补种方案。林业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看法,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看法书面材料之
13、日起五日内书面回复看法。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申请单位的除外。砍伐单位应当根据许可确定载明的树种、数量和地点进行砍伐,并按限期完成补种或异地造林任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施工场地四周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等资源制定爱护方案。爱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接受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需在十日内清理施工现场、复原原貌或原有功能。其次十一条 (禁止殡葬筑坟)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殡葬和筑坟。原有的坟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没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应当限期迁出。
14、其次十二条 (排污管理) 禁止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爱护地带内建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根据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其次十三条(一般性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外,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葬坟、修坟立碑、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毁坏或者擅自变更界桩或其他边界标记、损毁导览图、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在指定地点外野炊、烧烤的;(三)攀、折、钉、栓树、竹,践踏、采摘花草的;踩踏、攀爬文物古迹的;
15、(四)不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破坏景观的;(五)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违规抽取地下水;(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碍巡游的活动。第四章 管 理其次十四条(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状况和资源爱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其次十五条 (管理机构管理责任)?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巡游条件,加强卫生、治安和平安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维护巡游秩序,爱护游客合法权益。其次十六条(人口管理)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苏仙岭-万
16、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严格限制并逐步削减风景区内的常住人口口数量,严禁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外人员违法迁入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其次十七条(经营活动的限制)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纳招标等公允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文明经营。其次十八条 (资源有偿运用费管理规定) 凡利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运用费,专项用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维护。其次十九条 (车辆管理)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实行车辆限制进入制
17、度,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一般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规定惩罚:(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擅自砍伐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四周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复原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责令改正,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8、。(三)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葬坟、修坟立碑、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复原原状或实行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毁坏或者擅自变更界桩或其他边界标记、损毁导览图、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或者在指定地点外野炊、烧烤的,责令复原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攀、折、钉、栓树、竹,践踏、采摘花草或者踩踏、攀爬文物古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二十以上
19、五十以下罚款。因踩踏、攀爬文物古迹造成文物古迹损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破坏景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法建设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筑物超过限制高度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二条(违法审批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权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超越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批准机关依法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爱护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施行。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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