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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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运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肯定时期支配,具有特地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心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
2、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方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须要设立,体现统筹支配、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运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担心排专项资金。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看法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干脆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
3、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供应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探讨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看法。第七条 中心财政转移支付方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支配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看法后报省政府批准。第九条
4、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资金管理方法,包括资金运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安排方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方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安排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一)依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运用方向、用途和运用范围进行调整的;(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三)对运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须要归并整合、统筹支配的;(四)专项任务已完
5、成或中止,以及管理运用中出现严峻违法违规问题,须要撤销的;(五)依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六)其他须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书目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书目,报省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支配建议。财政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看法和
6、统筹运用安排,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支配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务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详细管理方法安排运用,坚持先定方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亮。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详细管理方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安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详细管理方法执行状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方案,征求相关部门看法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支配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
7、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安排。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支配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方式,应依据资金运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安排;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安排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详细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安排。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安排为主、竞争性安排为辅、项目法安排为补充的安排格局。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纳因素法安排的,应选取干脆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安排公式,必要时征求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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