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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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制定了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韶法审20xx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韶关市住房
2、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其次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立、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5%以上;4.出境定居的;5.离休、退休的;6.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8.失业、下岗人员;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0.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第六条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第七条
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第三章 提取时间和额度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按周期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二)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三)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四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验收1年内可申请提取。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一)购买自住房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款(以契价为准);(二)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费用;(三)租房自住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安装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五)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4、5、6、7、8、9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供应资料第十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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