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分析] 山东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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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分析 山东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通知离婚案件是一种很一般的民事案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妇女的多项权益,如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尤其是诉讼实力较差的农村妇女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切实爱护好农村妇女的权益是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任务,同时也体现出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对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权益爱护的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在离婚案件中爱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对策。 一、离婚案件中爱护农村妇女权益的难点问题及缘由 (一)婚姻家庭权益爱护不力 1、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从现
2、状看,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通常是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妻子留守持家务,照看老人孩子,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沟通沟通少感情生疏。而男方因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很简单受外界感情的入侵,如此,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改变,直至夫妻分手。从审判实践看,但对男方与他人同居(即所谓的“第三者”问题)这一事实的认定很难。因为女方举证困难,法官往往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高,除非像相片、录像等能干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外,其他的证据法官不敢轻易采信。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同居事实,也不敢在判决书上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保证。 2、
3、家庭暴力客观存在。据统计,近10%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妇女都会提到男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但法官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而判令男方赐予妇女损害赔偿的极少。从审判实践来看,很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受害妇女伤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刚好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妇女供应不了相关的证据,而知晓案情的证人大多是男方的亲属或邻居,知晓案情的证人大多不愿为受害妇女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因无法认定侵权事实,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受害妇女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二)合法财产权落实难 1、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女
4、方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没有显性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驾驭,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简单,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法院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当缺少财产爱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须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见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2、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农村妇女中离婚丧偶是弱势群体,土地权益更简单受到
5、侵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赐予其承包土地。此外,由于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很少提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益,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而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动身,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 (三)抚养权、探视权实现难 目前,“传宗接代”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盛行,因此,离婚男女在抚养权问题上,集中体现在对男孩的争夺上,尤其男方显得更为迫切。现实中,女方取得对男孩实际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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