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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问题研究什么是股东摘要:文章围绕公司在参与股东代表诉讼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一问题绽开论述,介绍并评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相关立法与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地位妥当并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协助参与人身份协助被告参与诉讼。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协助参与人一、问题的源泉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ive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公司怠
2、于行使诉权,不予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此时,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源于一般法国家,首创于英国的衡平法,发展完擅长美国。我国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了很多新的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它对于预防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扰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爱护股东权益,无疑有重大促进作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必需要有适格的当事人,即有适格的原告和适格的被告。一般认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原告胜诉或败诉时,公司是实际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但一般来说,原告只是股东代表诉讼的间接利害关系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真正的
3、权利人是公司而并非原告股东,因此,不行能将公司解除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之外。同时,公司驾驭了大量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公司介入派生诉讼,对法官审理案件起到主动作用。但是,公司参与派生诉讼,原委是它的权利还是义务,抑或二者兼有;公司是否必需要参与派生诉讼;法院是否具备对公司的强制追加权等等。事实上均围围着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展开。学界观点争议较大,学说林立。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之立法与学说评析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观点主要有:一是公司具有双重法律地位。真正的原告,虽然诉讼提起人是股东,但其主见的是公司的权利,而且一切有利的判决都将归于公司;名义上的
4、被告,是诉讼中必要的参与人。二是公司既是实质上的原告、形式上的被告,在特定状况下也可以成为证人或第三人。三是公司具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认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或被告,也不是第三人,而是一种共同诉讼参与人,与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一起加入原告之列。四是“公司法人资格短暂丢失说”。该观点认为公司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已被高管人员所限制,失去了独立表达看法的实力,所以,此时的公司视为无独立意思实力的组织,不给予其诉讼法上的任何地位,而只是一种事实形态上的存在。第一,公司不能单独成为派生诉讼的原告。假如公司单独成为派生诉讼的原告,就等于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此时公司的诉权与股东诉权将面临冲突,而股
5、东的代位诉权就失去意义。其次,公司也不是派生诉讼的被告。派生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公司不能侵害自己的利益。第三,公司应当是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不行能是股东、董事以外的第三人,因而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实体上的恳求权,且依附于原告与被告一方,然而派生诉讼中行使的是公司实体上的恳求权,而公司不行能为其股东的依附。第四,公司不能成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被告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恳求权而参与诉讼的人,它既反对原告的主见也反对被告的主见。而在派生诉讼中,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不是冲突,而是一样,并且股东行使
6、的恳求权正是公司对被告所享有的恳求权。因此,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对被告没有独立的诉讼恳求,不能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派生诉讼。第五,公司也不是派生诉讼的证人。对判决结果有重要参考作用的证人,必需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才可。但是公司是派生诉讼的正值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有干脆的利害关系,很难达到证人的客观性。第六,认为公司是无独立意思实力的组织,只是一种事实形态上的存在的观点,不能苟同。因为公司是真正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假如公司的利益在受到损害的状况下还仅仅是一个事实形态上的存在,无独立意思实力,则不利于爱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公司正值行使自己的诉权。综上所述,公司既非原告、被告,也非第三人
7、、证人,更不是无独立意思实力人。三、问题的解决:公司以诉讼参与人身份参与股东代表诉讼之探讨关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定位,依据不同的诉讼参与目的,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妥当并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以协助参与人的身份协助被告参与诉讼,从而防止或削减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诉讼结果发生。(一)公司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在共同诉讼中,假如公司与原告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或同一种类的或相牵连的,且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妥当并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一般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
8、任。当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公司时,公司与起诉股东之间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被告对公司的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恳求权。此时,公司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参与派生诉讼。此处,关于法院是否应当强制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问题有待探讨。在志向且应然的诉讼模式下,法院必需强制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当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公司时,公司与起诉股东之间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此时,公司与原告股东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强制公司参与诉讼可以充分利用公司供应的资料和信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假如允许公司自由选择不参与诉讼,可能会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损失,而要求公司参与诉讼,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妥当性。
9、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股东代表制度下,强制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不太现实。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公司不参与诉讼的,不影响诉讼的进行。特殊是能够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就可以充分维护公司利益时,公司也就没有参与诉讼的必要(二)公司以协助参与人的身份协助被告参与诉讼当公司发觉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协助参与人身份协助被告参与诉讼,从而防止或削减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诉讼结果发生。第一,何谓“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一是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没有从公司的根本利益角度考虑,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表现。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被
10、告的行为虽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是商业经营中的正常风险,假如原告股东起诉被告,可能会影响被告的经营决策自主权,打击其主动性,此时,原告不起诉反而对公司有利。三是原告股东与被告恶意串通而提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其次,何谓“协助参与人”?即公司既可以协助被告绽开诉讼防卫,为被告作证(相当于证人),也可以当事人的身份协助被告,参与诉讼。当原告滥用诉权或与被告恶意串通时,公司作为协助参与人参与可以更好地防卫原告股东的不正值行为。但协助参与人并不等同于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也不等同于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一方面,假如原告股东诉讼行为不当,特殊是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提起诉讼,之后又提起撤诉或处分诉讼权利
11、,公司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将不能产生独立的诉讼恳求权,不具备接着诉讼的资格,这对公司利益将是巨大的重创。另一方面,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必需对原被告双方提出诉讼恳求权,而公司是在原告股东诉讼行为不当时才参与诉讼,协助被告对原告不当行为进行防卫,并不存在对原被告双方提出诉讼恳求权的情形。因此,当公司发觉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其协助被告参加诉讼,此时公司的诉讼地位界定为协助参与人更为妥当。参考文献:1、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A.商事法论集第1辑C.法律出版社,19101.2、汤维建,戈琦.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3-033、潘璐.评析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J.经济与法,2022(8).本文系四川省教化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探讨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探讨中心立项资助的“当前社会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探讨”课题的一部分;项目编号:FZFK07-09。(作者简介:四川省犯罪防控探讨中心探讨员;西南政法高校民事诉讼法博士探讨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探讨员)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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