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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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省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小型餐饮店是指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供应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在和龙市内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内的小型餐饮店的监督管理,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依照法律、法
2、规、食品平安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担当餐饮服务食品平安责任。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小型餐饮店食品平安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其餐饮服务食品平安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第六条 小型餐饮店必需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特殊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选购查验、索证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八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
3、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从事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不得从事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工作。 第九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与食品平安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平安学问,明确食品平安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条 小型餐饮店禁止选购、运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平安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平安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第十一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平安标准选购、保存和运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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