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 农村出嫁女 权益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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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 农村出嫁女 权益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次、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力增加,利益安排增加,由此引发不少农村出嫁女 权益纠纷。此类纠纷牵涉面广,涉及的人数众多 。当事人之间冲突尖锐,法律关系困难,处理的难度高。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曾试图以行政手段解决,但由于缺乏政策依据而躲躲闪闪。部分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又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解决不够彻底。建议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上明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一、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
2、的详细表现(一)土地承包权在其次轮土地承包中,部分地区出嫁女不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过去安排的土地也要强制收回。如清爽县太和镇禾丰村第十一村小组陈焕芳,她是一个独生女,从小与父亲相依为命,11019年结婚,男到女家落户,但该村委会不同意男方入户。2002年调整土地时,村委会以陈焕芳已婚为由,把她的土地和宅基地全部回收,并不给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二)征地补偿款安排权在征地补偿款的安排上,许多地区都有规定出嫁女不能参与安排,或者安排比其他村民少。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村的李展红,李立桃两名妇女,她们婚后均是男到女家落户并迁入户口,与村民一样担当各种义务。然而,2002年起,该村在花兜山集体山地征
3、地款分红时,村里以她们是出嫁女为由不给分红,后经政府多方调解才分给30%。(三)宅基地安排权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许多地区在宅基地安排问题上实行了男女不同等的政策。如英德县城南居委在划分宅基地时,对一户3个男孩的就分给三份宅基地,而另一户3个纯女孩的(3个女孩尚未出嫁,仍在诞生地劳动和生活)则分给一份宅基地。(四)股份分红权股份分红权是出嫁女权益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出嫁女大多数权益受限制都是通过股份分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农村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五)村集体福利许多地区限制出嫁女在农村集体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
4、方面的权利。如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已出嫁(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人是否在本地居住),不得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包括出嫁女的子女。以清城区为例,近几年来,清城区的发展比较快。新引进的新北江工业园、碧桂园、广州后花园、毅力工业城,新兴办的民营企业:泰基工业城、雄兴工业城等尤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这些企业征用了大片土地,给付了相当数额的征地款,加上地区集体经济的大力发展,集体收益安排额越来越大,由此引发出嫁女权益纠纷。据调查,清城区辖区人口约为53万人,出嫁女5153人,占辖区人口的1%。出嫁女中,全部享有配股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安排、福利保障等权益的人数为136人,占总数的2.6%
5、;部共享有的为93人,占总数的1.8%;完全未享有的为4924人,占总数的95.6%;今年上半年上访的有10宗。二、产生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的主要缘由表面看来,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的形成缘由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观念的影响、经济利益的驱动、农村管理体制的变革、立法的缺陷、出嫁女的弱势地位以及救济手段的不足等等。但究其根本,实为传统乡土熟人社会与现代工商文明之间的碰撞,即现代化的冲击。城市化即农村的现代化。详细表现为农业土地削减、人口集中、工业扩张、商业发展、教化普及等诸多状态,其核心为商业文明对农业文明某种程度的取代。对于长期农业文明格局下的中国农村而言,城市化是一个暴风骤雨的过程,不同于西方国家在
6、长期蕴育条件上的水到渠成,因此,新事物与传统之间的碰撞势必有一个长期、激烈的过程。在调查中我们发觉,在今日,各地的状况是极不平衡的,经济更加达、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问题越严峻,而偏远地区则大大削减,甚至可以忽视不计。(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正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典型社会形态。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农村中封建宗族思想的旧观念仍旧根深蒂固。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天经地义,古今皆然,她们天经地义不能共享本村(娘家人)的利益。持这种观念的不仅包括一般村民,还包括出嫁女的家人,甚至部分出嫁女本人,这在今日的清远农村
7、仍是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这也是拒绝给出嫁女安排权的思想基础和根源。然而,另一方面,在商业文明的冲击下,人们又接受了经济利益、个人本位、法律之治的价值观念,那些发觉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出嫁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保守与开放之间,出嫁女权益纠纷浮出水面,并日渐形成燎原之势。(二)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地区不同的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肯定相同。在富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好,村民获得的分红和享受的集体福利较多,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些农村出嫁女为了能够接着享受村集体福利,结婚后本可以迁移户口的也不情愿将户口迁走。而部分已转为城镇居民并外迁的人员又将自己的户口回迁,企图以户
8、口为突破口达到参加分红和享受集体福利的目的,从而引发纠纷。(三)农村管理体制的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颁布后,农夫第一次真正享有了自己确定自己事务的权利,这当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不行否认的是,由于我市农村的普法水平还比较低下,村民们只注意“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限制,以至制定出不少与爱护妇女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明显冲突的村规民约。而政府部门短暂还无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加上我市的农村出嫁女在本地乡村终归属于少数派,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表决中无法起到有效的作用,不行能通过所谓民主决策的方式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导致了以村规民约
9、形式侵害农村出嫁女权益的事务屡屡发生。(四)法律和政策存在的缺陷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家庭及村民个人实体权利性质、内容规定不详细,往往不能相互连接,特殊是在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爱护方面,只有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相关的司法说明严峻滞后。违法的村规民约大行其道,致使大部份出嫁女权益都得不到合理的对待。(五)司法救济途径的不明确目前,法院短暂未有以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例。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行使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村民之间的地位不同等,法院难以将出嫁女告村委会的案件,按同等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来受理。同时,农村出嫁女以村委会为行政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村委会并
10、非行政案件的主体而致法院不予受理,造成受侵害的妇女投诉无门,往复求助于政府、农业、法院、妇联等几个单位之间,问题最终得不到解决。三、审理出嫁女权益纠纷案件应留意的问题审理出嫁女权益纠纷案件应坚持国家制定法的统一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应充分敬重村民的自治权和当地风俗习惯,敏捷处理。凡是以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安排原则、方法为依据,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探讨作出的安排确定、决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相抵触,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则不予支持。特殊应留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留意爱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如同等权、生存权等)当今,对
11、弱者进行特别爱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爱护也是法院和其它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鉴于此类纠纷的原告绝大部分是妇女儿童,她们属于弱势群体,缺乏法律专业学问和诉讼阅历。而她们的起诉能否被法院受理,能否获得胜诉的判决和有效的执行,往往关系到其生存权利等重大问题。面对这些特别性,当集体的全部利益、资本利益与妇女儿童的生存利益发生冲突,而爱护事由相当时,法院应贯彻爱护弱者的司法理念,依法判决原告胜诉。(二)留意爱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与农村集体利益相结合假如出嫁女的诉讼恳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特殊是那些仅仅是户口仍留在村里而事实上不在村里居住、生活,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不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判决
12、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与此同时,应向出嫁女讲解法律和政策,使其相识到单凭借户口是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的,避开她们不断上访;假如“村规民约”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且出嫁女的诉讼恳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时,不能因为部分村干部和其他村民有抵触心情而随意迁就,或久拖不办,应尽快依法作出支持出嫁女诉讼恳求的判决,依法爱护其合法权益。(三)留意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鉴于出嫁女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特别状况,单纯通过诉讼途径往往不能彻底解决这类纠纷。例如法院在判决村委会的某个详细行为违法的同时,却不能干脆宣告村委会据以作出违法行为的村规民约无效。而违法的村规民约不被法院最终宣告无效,假如政府部门监督不力,它必定对其
13、它村民的权利造成潜在的威逼,对将来的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极为不利。这些客观状况要求法院应避开为办案而办案,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并解决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可在判决的说理部分确认原告出嫁女享有村民或社员资格或者村规民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从而得出被告村委会以它作为依据剥夺出嫁女的权益违法的结论,并援引民法、行政法等一般法,判决被告村委会担当履行安排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相应的行政责任。当原告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一般法的详细规定时,可援引宪法条文,确认被告行为违反宪法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原告实际损害的,同时判决被告担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出嫁女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还应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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