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股份制饭店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股份制饭店怎么开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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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有股份制饭店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股份制饭店怎么开始摘要:文章首先对国有股份制饭店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探讨成果进行了回顾和评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有股份制饭店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指出了国有股份制饭店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股东大会内部结构失衡,董事会和监事会身份不够明确,经营者不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等一系列问题,对上述问题出现的缘由从产权主体、股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性建议。关键词:国有饭店;公司治理结构一、引言11019年以后,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的公司管理改革成为中国的一个主要优先领域。第一项改革是将国有企业转化为在法律上独立的股份公司,建
2、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用法律界定两会和经理们的责任即公司化,通过建立单独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削减了对企业的干脆干预。其次项,也是越来越受重视的一项则是是公司化的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和其他各种途径实现产权多元化,从而使董事、监事和经理受到更多的纪律约束。国有饭店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三会四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二、文献综述学术界在该领域的探讨比较少。戴斌教授在中国国有饭店的转型与变革探讨一书中对国有饭店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问题进行了较详尽的探讨,尤其对国有饭店的产权变革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有饭店应当
3、依据自身状况选择产权的变革之路或通过产权整体性交易退出国有资产序列;或通过引入法人资本和社会资本重组企业,促使股权结构多元化;或成立专业型资产经营公司,保持产权的国有控股地位。另外,他还提出了实行职业董事制、变革薪酬制度等完善国有饭店激励-约束机制的策略。戴斌教授在国有饭店产业重组与集团化管理一书中对国有饭店集团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探讨,认为国有饭店集团只有实现董事会构成多元化、引入外部董事才能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冷志明(2002)在探讨旅游集团化时提出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才能从组织机构方面保证公司全部权和经营权分别。谢朝武、陈岩英(2022)对国有饭店股份制改造下如何变革饭店
4、股权拥有者、经营者、员工的激励机制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只有通过经理人市场公开聘任饭店经营者,建立国有股份制饭店的双审监控机制,确立国有股份制饭店经营者酬劳的综合评价指标,增加饭店负债等才能对阅历者产生有效的激励。饭店业理论与前沿问题(2022)从全球化的视野树立了管理理论发展简史和饭店业管理实践演进之间的关系,对饭店作为企业的本质特征应具有的现代企业制度入手分析中国国有饭店业面临的逆境和出路,对中国国有饭店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进行了剖析,该书还探讨了饭店管理中最热点的一些前沿问题。戴维奇、林巧(2022)认为社会资本可成为国有饭店竞争优势的来源,但是假如没有公司创业活动,则社会资本难以转化为竞争优
5、势。公司创业活动是“社会资本-绩效”关系当中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探讨者将公司创业作为“社会资本-绩效”之间的重要中介变量,建构了相关理论,并在国有饭店的框架内对理论进行了初步验证。杨云(2022)通过对湖南、广东两省的114家中高档星级饭店总经理实力特征的问卷调查和深化访谈来比较不同全部制总经理实力特征的异同,发觉不同全部制类型的饭店总经理在组织实力、沟通实力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在学历和行业任期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认为将来我国国有饭店和民营饭店在选拔总经理时,要重点考察其学历和行业阅历等表示总经理实力的指标。其他关于国有饭店企业(集团)的文章中也有不少触及到了该领域。不少学者论证了建立现代企
6、业制度对国有饭店的主动意义(郝索、王保伦、马聪玲,2000)。有的学者给出了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赵志元,2022)、人力资源专业化(魏新生,2022)、产权重组(张东祥,2022)、创新激励机制(刘战慧,2022)等对策性建议。但这些探讨比较粗泛,多集中于产权变革和对经营者激励机制方面的探讨,很少涉及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以及内部制衡机制如何构建的问题。三、国有饭店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现代企业制度试图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实现必要的约束,营造出一种恰当的机制以协调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和界限,降低由于经营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出现的各种“代理成本
7、”,维护出资者的全部者权益,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支配。我国国有饭店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尤其是对经理层的监督弱化。详细表现为以下方面:(一)股东大会内部结构失衡,各股东权力弱化首先,从股东大会的人员构成上看,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股东代表占绝大多数,处于肯定的支配地位;代表非国有资产的股东比例严峻不足,数量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民营企业法人等机构投资者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中处于缺失状态。这种人员构成比例事实上是将“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会”,必定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爱护。其次,股东限制权弱化。
8、我国国有饭店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形成了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等相互分割的股权结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据肯定比重。根据有关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协议转让又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最终必需通过政府机关审批。可见,国有股股东所持的股份难以借助市场干脆行使自己的限制权,这干脆导致国有股股东权力的弱化。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股东有最小持股数量的限制,大多数持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无权参与股东大会,这样中、小股东也不能干脆行使限制权,权益得不到保障。(二)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国有饭店中身份不明确,其独立性有限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饭店董事会成员大多是由原酒店的经理、书记和担
9、当重要职务的副职人员组成的,来自公司管理部门内部的董事占绝大多数,即使是有外部董事参与,也多由上级任命。董事会作为投资人利益代表,对经营者的制约通常有两种限制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行政上,除屈指可数的几个大型国有酒店集团由董事会高薪聘请有任期限制的总经理外,我国绝大多数国有股份制饭店的董事会不能真正确定总经理人选,国有饭店高层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多由地方政府和官员任命;在经济上,董事会也无权确定经理人员的工资水平。这种独立信托责任的缺失使得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使董事会代表股东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也被弱化。这样,经理只对确定其命运和前途的领导人负责,而不是对国有饭店出资单
10、位的增值目标负责。这就是我国国有饭店中普遍存在着“法规型董事会现象”,即董事会是为应付法规要求而虚设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其职能更像是管理层的延长,只是充当管理层的“橡皮图章”。我国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需设立监事会,那些设立了监事会的国有股份制饭店,其成员大多由过去分管一般工作的副职干部组成,由于习惯的上下级关系使得监事会成员集监督和被监督于一身,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制衡作用。可见,改制后的国有饭店中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企业中的身份还不够明确,其独立性有限。(三)经营者不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在职消费现象严峻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严峻的短期行为和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即经营
11、者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发展,不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只考虑自己眼前的成果、地位和利益。现实中,经营者的行为目标不是国有饭店利益最大化,而是如何表现自己的政绩,如何让上级主管满足,如何能够得到更好的提升,这引起了一系列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上市公司中,酒店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刚好、不真实,酒店设立两种账目,虚构成本,少报利润以躲避审核和税收的行为大量存在。除此之外,经理人员过分的在职消费,包括公款吃喝、公费出游、购买高价轿车、豪华办公设施等。部分酒店内部人蓄意提高进货价格或高息融资,以提取回扣。这些行为充分反映出我国国有饭店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者约束机制的缺失。四、上述问题出现的缘由分析(
12、一)国有饭店产权主体缺位国有饭店原委为谁全部?原委谁是国有饭店的最终拥有者?这一问题的模糊定位是影响国有饭店公司治理绩效的重要障碍。目前,国有饭店被一系列的部门和政府实际拥有,存在众多资产管理者既有政府部门,也有大型国有企业,面临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清晰而且相互冲突的全部权问题。从国有资产管理权的角度看,这些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都受国有权利机关的托付(初始托付或多级托付),都富有国有饭店保值增值的责任。好像他们都有权利以全部者的身份对饭店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干预。但在根本上他们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产权拥有者,最终的产权拥有者是国家。国有饭店的资产管理者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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