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3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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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3000字【内容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爱护向爱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记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终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相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 我国于19101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起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惩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
2、为的,不得定罪惩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供应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爱护权,或加以放逐、损害、搜寻或逮捕。”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
3、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当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接受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意大利闻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提倡“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惩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惩罚。”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罪刑法定思想由学说转变为
4、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应受到阻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8条规定“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惩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原则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能处以违警罪。”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
5、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而且有丰富而精深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说。洛克最早提出三权分立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认为这些权利必需由不同的机关执掌,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影响下,提出了完整的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认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中任何两种权力合而为一,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掌控,都有可能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造成严峻破坏,导致极端不公正。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不受干涉的状况下独立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对于防止滥用立法权与司法权,保障公民的正值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防止审
6、判中法官的擅断,在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把罪刑法定原则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得以确立。 (二)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假如人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实施犯罪后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就会权衡利害轻重再确定是否实施犯罪,当他认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感到的苦痛小于因实施犯罪受到惩罚所招致的苦痛时,将会放弃实施犯罪,这样的心理强制在预防犯罪或中止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有肯定的抑制作用。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气,起到心理强制的作用。由此,费尔巴哈主见刑法应当具备确定性和肯定性,即只有罪刑法定原则才能满意其要求,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心理强制说的
7、必定结论。 (三)人权保障说。随着时代的改变,敬重人权的思想得到加强,现代社会人们日益重视对人权的爱护,这就要求无罪的人不受追诉,有罪的人在被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犯罪人不能受到法外追诉,其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爱护,能够依法享受法律所给予的各种权利,而要保证犯罪人享受到这些权力,就要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明确规定下来,使人们清晰哪些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权利是法律所给予的,哪些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样人们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本大谷实教授指出,罪刑法定主义“以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特殊是自由权,必需将犯罪与刑罚
8、事前对国民明确,以能够预料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惩罚的人权敬重主义的要求为依据。”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需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惩罚,定罪惩罚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或者说派生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排斥习惯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需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的应有之义。排斥习惯法就是指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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