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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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修理、更新,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修理、更新,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设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区、县
2、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对专项修理资金的设立和运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设立)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第五条 (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托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
3、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六条 (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根据下列标准交纳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第七条 (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交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专项修理资
4、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全部权初始登记前,按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前,按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其次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其次项的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银行。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全部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第八条 (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状况的核查和公布)
5、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状况,并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条 (专项修理资金帐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托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修理资金帐户。专项修理资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十条 (开立专项修理资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修理资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开户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文件;(三)业主分户清册;(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
6、鉴;(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供应。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托付书。第十一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修理资金帐户后,应当通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将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专项修理资金帐户。第十二条 (纳入专项修理资金的收益)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修理资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全部,并设立单独帐目
7、,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理、更新。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修理资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全部,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修理、更新。第十三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用途)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修理、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修理、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担当。第十四条 (物业修理和更新的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修理、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
8、下列规定实施:(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理、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小组书面同意;(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修理、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大会书面同意。发生危及房屋运用平安或者公共平安的紧急状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马上组织物业修理、更新,并刚好通知业主委员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修理、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房屋督修)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需修理房屋的情形,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修理;逾期不修理的,区、县房屋管理部
9、门可以组织代为修理,其费用由房屋全部人担当,或者按本方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在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第十六条 (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范围和方式)物业修理、更新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物业修理、更新费用根据下列规定在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理、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根据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理、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根据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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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上海市 商品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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