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40修改论用人单位处罚权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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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40修改 论用人单位处罚权法律规制经典专科、本科、硕博、探讨生、期刊毕业论文 仅供参考 细心整理 仅供参考 勿用作商业用途 论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法律规制 摘 要 关键词: RESEARCH ON PROPERTY PRESERVATION OF THE LABOR CASE Abstract Keywords: TOC o 1-3 h z u 书目 TOC o 1-3 h z u 前 言 3 一、用人单位惩处权在现行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 详解现阶段劳动纪律 4 1.人们对劳动纪律的理解 4 2.理解的劳动纪律的范畴 4 3.制订落实劳动纪律应当留意哪几点 4 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惩
2、罚权规定的缺失 5 1.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惩罚权 5 2.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惩罚权 6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用人单位惩罚权 6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滥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7 小结 7 二、用人单位惩罚权的基础理论分析 8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概念和类型 8 1.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概念 8 2.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类型 8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罚款权 10 1.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10 2.劳动者对罚款权的应当持有的看法 11 惩罚权的实施限度 11 1.劳动者何种违纪行为才具有可罚性 11 2.用人单位行使惩罚权的限度 12 3.用人单位行使惩罚权限度的实质 13 三、规制用人单位惩
3、罚权的详细制度设计 14 用人单位惩罚确定权的法律规制 14 1.实体要件方面 14 2.程序要件方面 15 (二)用人单位惩罚执行权的法律规制 15 1.执行原则 16 2.执行制度 16 (三) 劳动者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制 16 1.给予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惩罚监督权 16 2.保障劳动者申辩、申诉的权利 16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16 结 语 18 参考文献 19 前 言 新法规更多的强调对劳动者的爱护,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同等协商;在涉及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法制建设方面,国家废止了实行了20多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种理念和立法及政策导向的改变使得理论界对原本就充溢争议的用人单位内部惩罚权
4、接着存在的合理、合法性的争辩更加激烈,用人单位在这种管理措施的运用上也变得迷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在此背景下,在理论上精确的界定这个问题,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供应明确的指导是新形势下用人单位管理的当务之急。探讨这个问题,主要探讨两个重点,一是在现代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同等的今日,用人单位有无必要和有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实行惩罚措施来实现管理目标;二是假如用人单位享有对职工的内部惩罚权,这样的管理手段应当如何进行规范,包括对围绕这样的惩罚措施而进行的规章制定、措施执行和在此过程中必不行少的劳动者权利救济制度等问题的探讨。 一、用人单位惩处权在现行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详解现阶段
5、劳动纪律 1.人们对劳动纪律的理解 姜颖的劳动合同法论中劳动纪律又称 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是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劳动及相关行为。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 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需共同遵守的规则。从其内涵可知,劳动纪律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劳动纪律的本质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劳动纪律的作用是实施于集体生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 2.理解的劳动纪律的范畴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担当的 责任。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
6、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3依据生产、工作 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平安卫生规程。 5节约原材料、爱惜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 6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隐私和技术隐私。 7遵纪嘉奖与违纪惩处规则。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 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 3.制订落实劳动纪律应当留意哪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是合理的。一些雇主在劳动纪律观念钻法律的空子,设置一些虽然不违法但违反人的原则。在本质上,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无效。例如,一些企业的规定:他们不主动打招呼的人员看,赐予警告或者嘉奖惩处。劳动纪律
7、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需明确,不留漏洞。”劳动纪律的“劳动法的效果,因此在制定应特殊留意紧集设计,防止条款之间的冲突。有许多劳动纪律如:“有其他严峻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条款,该条款是语焉不详,看似扩大管理范围,但事实上它是无效的。一旦有这样的员工依据雇主,其结果往往是把自己放在程序的失败。 3、劳动纪律应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劳动纪律应当是详细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生产管理,不应过于原则,广泛。更要留意避开涉及员工的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纪律应依据企业的实际状况确定,不能应用。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劳动纪律应当制定实际操作部门。在起草联合工艺劳动纪律,员工
8、代表应当征求看法。劳动纪律草案应实行适当的方式。 5、劳动纪律应当予以公示。包括公共方法:出版,培训,员工签名,商业文件,办公会议探讨,国会,通过内部局域网,释放公证,刊登在报纸杂志厂等。 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惩罚权规定的缺失 1101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标记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成熟时期;此后,我国的劳动立法又有了很大的发展;2022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调整劳动关系和完善劳动法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立法的宗旨一向贯彻“宜粗不宜细”,在劳动立法中也是如此。 1.劳动法中的用人
9、单位惩罚权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尝试这样解读:此处的“应当”表明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而用人单位惩罚权的依据是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但这终归只是该法条的引申解读,法律并没有用类似“惩罚权”的字样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因何享有该权利; 劳动法其次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说明的也仅是用人单位行使其惩罚权的表现之一,那就是与严峻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无干脆规定惩罚权的表述; 2.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惩罚权 劳动合
10、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1、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两条法律完全可以看做是劳动法第四条和其次十五条第项规定的扩充和重述,因为对其的解读也与上述并无不同。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用人单位惩罚权 纵观上述我国主要的两部劳动立法,我们很缺憾地发觉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笼统和模糊的,惩罚权的规定更是无处寻找。但是我们却在地方性法规中发觉了一些关于用人单位惩罚权限的规定,如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的罚款规定。此项规定中仅仅说到了用人单位并不具有经济惩罚权,但是对于人事惩罚权还是没有做出规定,对于何为“严峻违反”或“重大损失”亦没有明确规范,可见
12、地方立法的创新在肯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劳动立法的不足之处,但是这终归只是地方性法规,并不具有全国普适性。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滥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见过这样一个案件,案情很简洁:原告是某市公园的售票员,由于她将手头余票私自出售,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公园认为原告的行为严峻违反公园的规章制度,于是将原告开除。原告不服,先是仲裁再是起诉,均以失败告终。且不论该公园是否滥用了手中的惩罚权将劳动者开除,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何为“严峻违反”何为“重大损失”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何为“严峻违反”和“重大损失”或者是指导性规定。因为立法缺乏对用人单位关于“严峻违规”内
13、容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对诸如此类状况解雇劳动合同旳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司法的指引裁判标准不统一。另外,现行法律缺乏对惩罚权限的规制使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难以依据职工违纪违法事实和情节做出适度的惩罚,也因此简单产生适用上的随意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受损。 小结 在现实中,惩罚权被用人单位滥用、亵渎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惩罚时有发生。对劳动者惩罚不按程序进行,没有调查取证,也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申诉的权利。对劳动者的惩罚畸轻畸重,惩罚和劳动者违纪行为不相适应。执行惩罚则采纳一些非法的手段进行。除了上述列举的一些现状外,用人单位在行使惩罚权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合法,侵扰劳
14、动者合法权益的方面。这些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和我国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有关。长期以来,我国从立法到司法及执法等部门没有足够重视用人单位的惩罚权问题,因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督,再加上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也是不完整不完善,所以造成了这种局面。我国曾有过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惩罚的重要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但是今日来看,其适用范围到惩罚的种类和条件及程序的设定都带有深厚的安排经济体制烙印,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也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所以要解决这样的现状,就要对用人单位惩罚权进行全面的、合理的规制。 二、用人单位惩罚权的基础理论分
15、析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概念和类型 1.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概念 1、不得超越规范随意惩罚。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单性条例的废止,对职工惩罚的规范将严格限制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2、惩罚时必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惩罚无效。 3、经济惩罚必需遵遵守法律定的限度; 劳动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缘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
16、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惩罚权的几种类型学说 1、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 2、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
17、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三条其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101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缘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
18、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对几种学说的评析 上述学说均有肯定合理之处,但是都存在着片面的地方。比如固有权说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否认劳动关系的同等性;而契约说和集体合意说虽然强调劳动关系的同等性,但却忽视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和实际不同等的一面,从而夸大了契约的功能;而法规范说则否认了用人单位在惩罚权上的自主性一面;否定说则无视现实而干脆否认了用人单位惩罚权的存在。 孙持明:用人单位惩罚权探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7月第四期。
19、本文认为,在用人单位惩罚权的性质为何的问题上应当借鉴上述学说中的合理观点,特殊是固有权说和契约说的观点,须要对其进行综合并修正其片面的地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若要想按安排正常运转,就必需有肯定的规章制度与组织纪律。没有规则不成方圆,正常良好的秩序的体现就须要有一套规章制度和纪律作为约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正是如此。如何保障制度纪律对人产生约束力,就得明确违反纪律所要担当的不利后果,即惩罚。假如光有制度而无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制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无人会遵守。所以用人单位拥有惩罚权就是必定的了。因为只有拥有它,用人单位才能够按秩序运转,才能够持续生存与发展下去。所以用人单位必定
20、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拥有惩罚权,它是用人单位当然拥有的权力。但是劳动者终归是这项权利行使的干脆对象,对劳动者权益定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用人单位不行随意行使。同样,它从产生之时就必定要受到社会的习惯、道德和法律等因素的制约,也要受到来自它干脆影响的另一方劳动者的制约。近现代以来,人的自由同等观念的觉醒,对劳动关系的同等及对劳动者权益爱护的强调,所以尽管用人单位惩罚权是用人单位的固有权利,但其行使运行的过程要有劳动者或其代表参加其中,并要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用人单位惩罚权的行使是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脆保障的,所以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私权,不同于国家刑事惩罚权和行政惩罚权。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罚款权 1.
21、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1101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指责教化不改的,应当分别状况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惩罚:”。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赐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赐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干脆法律渊源,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给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2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确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1015年1月1日起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22年1月1日起先实施的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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