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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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兼顾司法公正、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而产生的一种诉讼制度,设置简易程序的干脆目的是在保证审判基本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方面确立时间短、在立法规定上不够细化,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足。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在建国初期,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未能马上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更谈不上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直到1101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但在这部法律中,并未单独设置简易程序。到
2、了20世纪90年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逐步深化、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新的社会冲突日益突显,诱发犯罪的因素也明显增多,由此出现了建国以来的第四次犯罪高峰。在这样的背景下,1101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快速审判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事实上建立了一种有别于法定一般程序的“速决程序”,在实践中又被称为“严打程序”、“从重从快程序”。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最初形式。为了满意我国司法实践的须要,11016年3月我国新颁布实施了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在条文中正式规定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后又在19101年9月起起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
3、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仅仅依靠上述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仍旧显得过于单一,无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因此,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看法(以下简称看法一)和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看法(试行)(以下简称看法二)。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四条、说明的第一条、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一条和看法一第一条的规定,以下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惩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可能判处免
4、予刑事处分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另外,依据说明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二条和看法一其次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以下五类情形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困难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我们应当留意到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备以下的特点:第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稍微刑事案件,且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其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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