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事证据之电子数据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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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民事证据之电子数据的探讨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进入司法实务之中,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问题渐渐成为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构建系统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既是解决当前法院应对电子数据证据难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现代科技和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就以此为背景,从基本理论和司法运用两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绽开探讨,以期对推动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及完善证据制度产生有益促进。 【关键词】电子数据;基本理论;司法运用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现
2、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近年来,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相关数字信息也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这些“数字信息”的认定带来了许多难题,因而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在202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被理论所探讨的电子数据正式被立法确认,成为了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是相关法律规定的非常简略,只是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至于其概念、证据力、证明力、司法运用等则都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不便,因此加强电子数据证据的探讨,逐步构建起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则体系,是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立法的必由之路。
3、一、电子数据证据的基本理论 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电子数据还未形成一个广泛接受的概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1016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界定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从上述界定看,电子数据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其产生于电子技术,二是其功能是认定事实,三是其
4、表现形式为电子信息。本文认为,电子数据是伴随着人类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新事物,指的是借助于现代化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形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与现代通讯技术有关的电子数据,如传真资料、手机短信资料、IP电话记录等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资金划拨、电子闲聊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域名、网页以及电子痕迹等等;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摄像技术以及幻灯技术有关的电子数据。1由此可以得知,电子数据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需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
5、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状况。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实力的探讨 证据实力,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要求。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实力是指电子数据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当电子数据具备了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就具有了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形式、内容、收集、供应主体及手段都符合法律的规定。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是指电子数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们臆想或捏造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时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能
6、够证明案情状况的一部分或全部。 首先,具备合法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第一、电子数据的形式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必需符合法定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其次、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程序必需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特殊体现于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它在以上各环节简单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扰。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凡是其生成、取得等环节非法,且其非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对其加以解除。3因信息系统的困难性和多样性,法律还无法对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取证程序和方法做出
7、正面的规定,一般只要不违反取证所列明的非法情形就推定取证合法。在取证时须要留意相关的问题:一、通过非法软件形成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二、通过非核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三、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通过安装窃听装置等方式窃录获得的证据,采纳了法律所禁止的方法,往往也侵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具备客观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为证据运用的材料,必需具有客观性。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牢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牢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牢靠性;其他相关的因素。”这一规定参照了联
8、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此外推断电子数据的客观性还应当考虑以下内容:一、计算机硬件合格性,指计算机的硬件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系统的稳定性,指在生成、储存和传递数据电文的过程中,计算机系统要处于正常稳定的状态。三、计算机的平安性,指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时候,要保证计算机内储存的数据的平安。四、鉴别人的适格性,在鉴别发件人是谁的时候和真实与否时,不只追求用的方法是否恰当,还要看鉴别人是否适格。 最终,具备关联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推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一、这个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问题,二、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无实质意义,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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