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诉答辩状格式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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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上诉答辩状格式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上诉答辩状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住所:宾阳县芦圩镇压建设区16号。法定代表人:叶凡朝 职务:院长答辩人对上诉人黄宗军、杨晓燕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现作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对患儿黄杨凯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手术时机、手术方法选择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患儿黄杨凯,2005年10月22日出生,因“便秘1个月,腹胀20余天”于2006年2月18日入住宾阳县妇幼保健院。查体:T37,P106次/分,wt6.5kg,神清,精神反应好,心肺听诊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专科:腹部膨胀、见腹壁静脉显露,腹软,叩诊鼓音,肝脾肋
2、下未及,无压痛、肠鸣音存在。肛门指检距肛门约3.5cm处可触及狭窄环,退出手指后有少量大便排出,立位腹平片:腹部肠腔积气、扩张、钡剂大量聚集,乙状结肠段狭窄。诊断:先天性巨结肠。2月25日行巨肠结肠根治术,术中见乙状结肠末端至直肠全段狭窄,长约12cm,移行段长约3cm,扩张段达横结肠近肝曲处,肠壁厚、僵硬、结肠袋消失,肠蠕动消失,扩张段肠管直径约3.5-4cm。升结肠发育良好,无扩张,增厚,蠕动功能良好。术程顺利。3月18日痊愈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好,无发热,精神好,吃奶好,无呕吐,大便一天约5-7次,为黄色软便,小便正常。心肺未见异常,腹部平软,无压痛,未及包块,肠鸣音正常,术口无红
3、肿,无渗血、渗液。2、术后出现腹膜炎并发切口感染,切口裂开,与患儿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月2日进行肠瘘修补+腹腔冲洗+腹壁切口减张缝合术,术后切口愈合较差,是医学上的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治愈。3月12日进行清创缝合,通过第二次手术已经治愈。以上3月18日的出院情况也说明了这一观点。二、南宁市医学会与广西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事实真实、客观,是医学专家们的智慧的结果,应得到肯定,已证明该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答辩人对患儿的疾病诊断正确,手术时机、手术方法选择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综上所述,答辩人对患儿黄杨凯的诊治已尽心、尽职、尽力,并无任何原则性过错、过失行
4、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客观、真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无理,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上诉案件答辩状上诉案件答辩状答辩人:石智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答辩人对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
5、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2004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2
6、、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04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2004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
7、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
8、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此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智坚 二00五年七月二日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传漾答辩人于2005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
9、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05年5月15日(2005)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
10、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04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04年(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1996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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