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合同诉讼时效]合同纠纷起诉时效是几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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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合同诉讼时效合同纠纷起诉时效是几年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作者:崔建远人民法院报 2002年04期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七 条 )。如此,就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而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处于重要的地位。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判断,在有些情况下相对容易,在另一些场合则比较困难。 在合同无效场合即属于后者,需要探讨。本文拟就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问题发表 以下意见,就教于同行。 一、合同有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系按约定或法定的履行期限进行,不涉及诉讼时效 问题;但当不履行(违约)发生时,所生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
2、约金)则适用诉讼时效。 二、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履行的效果,但可发生受领的给付返还(简称为返还财产或恢复 原状)、缔约过失责任(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过失 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自有过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之时 的次日起算。 三、合同无效场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受领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在该给 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即受领人 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给付人)有权请求受领人返还该不当得利 。这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该给付属于交付有体物的形态,但在应予返
3、还时该有体物灭失 或被消耗掉了,其所有权消失,受领人亦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给付人有权请求该不当得利 的返还。这同样适用诉讼时效。 上述不当得利返还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应自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之时的次日起算, 也 就是给付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的次日起算。问题在于 ,如何认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的时间,观点不尽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 句 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 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另一种观点主张,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时,在实务中当事
4、人往往遵守“合同”,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现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不 当得利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应按如此确定的返还时 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点,此其一。其二,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 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 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 时效期间起算问题。其三,在有的情况下,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 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类似赠与),自然也就无诉讼时
5、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 日 期清晰明了,时效期间自该日期的次日起算,才妥当合理。 我原则上赞成第二种观点,尤其它的前两点理由充分、坚强。但在起算的具体日期上,尚 需再论。裁判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与裁判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日期有时一致,有时可能不一 致。不一致时以哪一日期为准?一说认为,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日,受领的利益即无合法根 据,不当得利构成,返还义务产生,受领人不履行返还义务就是侵害了给付人的债权,时效 期间应予起算。从这个角度看,该说理由充分。另一说认为,时效期间自裁判确定返还之时 的次日起算。该观点的优点是清晰明了
6、,在确定返还之日迟于确认合同无效之日场合,可视 为法院在返还期限上给了受领人照顾,也说得过去。我个人倾向于前一观点,即诉讼时效期 间自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时的次日起算。 四、受领的给付为有体物,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应予返还该有体物(返还财产 )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首先需要认定该返还财产的性质及效力,而后确定它与时效的关系 。 (一)该返还财产为物权的性质及效力。 因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无法律拘束力,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一律自合同成立时消失, 当 事人一方受领该有体物失去法律根据,他无权再占有该有体物,有义务返还;因我国现行法 无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制度,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该有体
7、物若属于动产,其所有权 重新复归于给付人,受领人对该物不享有所有权。给付人基于对该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 还。简言之,合同无效时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在性质上为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属于物上请 求权,其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在该有体物为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继续归给付人 享 有,并且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便不复存在,故受领人非但不可能 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反倒负把该不动产返还于给付人的义务,给付人享有所有物返还( 返还财产)请求权。该权仍为物上请求权,其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在给付物为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受领人无理由继续
8、 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应负注销所有权登记的义务,给付人享有请求受领人注销所有权登 记的权利。待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受领人负所有物返还的义务,给付人享有所有物返还 (返还财产)请求权。该权同样属于物上请求权,其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应予说明,相当多的人主张财产返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这值得商榷。首先,从构成要件方 面着眼,给付物的所有权因合同无效而复归于给付人,于是,给付物是给付人的财产而非受 领人的财产,换言之,它对受领人来说不是利益。显然,这里欠缺“一方获得利益”这个要 件。故就给付物而言,不构成不当得利。但“占有”给付物对受领人是个利益,可以就“占 有”成立不当得利。其次,从利益衡量方面看,
9、物上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不当得利返还 请求权是债权的性质,在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请 求返还财产,对给付人显然不利。 (二)所有物返还(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不一。 1.适用诉讼时效说。其理由大概为:其一,诉讼时效制度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所有物返 还 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不应例外。其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将它规定为民事责 任,而民事责任被责任人实际承担时就表现为义务的履行,换言之,责任人负返还财产的债 务,受害人享有请求责任人返还财产的债权。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适用债权请求权的。其三 ,有人坚持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债权或准债权,如此,所
10、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更加 理所当然。 该说的不足是多方面的:其一,把返还财产作为民事责任,它基本上属于一般侵权的民事 责任,需要过错等较多的构成要件,在受领人无过错时,给付人便无权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 物。这简直荒唐。其二,把返还财产作为民事责任,意味着给付人请求返还财产是债权的性 质 及效力,给付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在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 ,给付人便不能全部或者全部不能取回给付物。所谓“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与一般侵权行 为的诉讼时效相同”的观点,实际上是这种不正确观点的反映,混淆了物的返还请求权与侵 权 责任的界限。 只有还“返还财产”的本来面貌,即认定它属于物
11、上请求权的范畴,才能克服上述弊端, 才顺畅合理。 2.不适用诉讼时效说。其理由大概有:其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权的消极内容,为物 权的防御系统,只要所有物被他人不法占有就滋生出来,不会枯竭。物权依赖它来保持、恢 复其圆满状态。如果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丧失该防御系统,裸露着任人侵害,则物权将徒 有虚名。其二,在我国现行法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背景下,若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 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却无所 有权之实;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即使我国物权法将来规定了取得时效 ,因它与诉讼时效在期间的长短上不一致,仍会存在上述不合理的
12、局面。即使法律把两种时 效的期间规定得一样长,也因两种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照样可能发生上述不合理的现象 。其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的情况下, 不利于物权秩序的稳定,进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折中说。德国等民法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规定消灭时效的适用 与否。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其民法理由书称:物上请求 权若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则容许有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有害于交易安全。有些判 例也阐明理由: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者有侵害之 虞时,所产生一定的请求权,此种请求
13、权以特定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为内容,因此有消 灭时效的适用。 与此不同,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仍主要为交 易 安全的需要,盖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 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 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这就排除了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 4.我以前持第二种观点,近几年倾向折中说。若采折中说,在受领人基于无效的合同受领 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制度解决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受
14、领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给付人一直 未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主张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场合,似乎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 地;在受领人受领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人继续享有该不动产 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动产所有权等其他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即给付人未请求 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达到法定期间,法院便不再保护给付人。 5.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基于合同受领的财产应予返还,互相返还的 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于是便无诉讼时效问题。这反映出其法理不清、 推理有误的缺点。实际上,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时,返还财产的义务才开始产生,或者采取 判决确定返还财产的日期
15、为返还财产义务产生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该义务产生之时(其 实也是该义务应履行之时)起算,这正是诉讼时效制度发挥作用的表现。若当事人在时效期 间经过前完成返还财产,诉讼时效制度是潜在地发挥作用,发挥着法院保护给付人主张给付 物返还请求权这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当然,也可以说此时诉讼时效备而不用,而非“不 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若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完成后仍返还财产,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八条的规定,仍然为诉讼时效问题。若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受领人拒绝返还给付物,法院 予以支持,同样是诉讼时效制度发挥作用的表现。 五、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一种观点主张,诉讼时效期
16、间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这一观点存在若干不足,不采为 宜。理由如下:1.在有的情况下,合同属于无效还是可以撤销,存在着争议,当事人更不清 楚;若当事人误把无效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看待,并决定不行使撤销权,自然不发生所 给付的财产返还问题,也就不存在他或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诉 讼时效期间便不会起算。2.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从而不知道 也不愿意发生所给付的财产予以返还的后果,而愿继续履行“合同”。于此场合,时效期间 自给付财产时起算,在逻辑上说不通。3.我国法在将来若承认了无效行为的转换制度,在一 个特定的无效行为符合另一个有效行为的要件时,使它发
17、生该有效行为的效果。如此,若给 付财产,自然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4.给付人知道合同存在无效原因仍为给付, 并有意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亦不主张返还给付物(类似赠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宜起算。 (二)一种观点认为,在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多年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仍可以合同无效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判决返还财产,不符合债权的有期限性原则,使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七条的规定失去意义。这存在不少疑问,需要澄清:1.只要债权存有期间,不论它多长 ,就符合债权的有期性,所谓“不符合债权的有期限性原则”的理由不成立。2.更为实质的 道理在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是针对严重抵触、违反合同制度
18、目的的合同 而设立的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都是法律坚决不许存在的。这与外国的一些立法 例承认有相对无效的合同有区别。如此,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纯理论地说,无论时隔多久,当事人愿不愿意,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都应按无效处理, 怎 么能因“合同履行完毕多年”就不令其无效呢?(至于实际生活中相当多的无效合同未被法院 发现、处理,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并认可,属于法社会学问题,另外讨论。)3.因我国现行 法对因合同无效提起诉讼没有时间限制,故即使时隔多年当事人就合同无效起诉,法院也得 受理 并予以确认,除非我国法在未来设有无效转换制度,或者合同的无效原因在法院处理时消失 。
19、只要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得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给付财产的返还、缔约过失责任, 除非当事人无此类诉讼请求,或者不具备财产返还、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在当事人有此诉 讼请求,且财产返还、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具备的情况下,法院仅仅确认合同无效而不裁判 给付物的返还、缔约损害赔偿,意味着法院审理多日后宣告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其他的维持 不变。这是只有合同无效的名义而无实际价值的,完全违反效益原则,徒增法院及当事人的 负担。4.按照“诉讼时效期间从给付财产之日起计算”运作,在时隔多年就合同无效起诉的 情况下,果真会出现法院宣告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其他维持原状的结果。难道要重演“ 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
20、5.如同上述,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于给付财产时确实不知道合同 存在无效原因,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这正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结果,怎么说 “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失去意义”?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时的次日起算。 上述种种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自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判决确定返还财产之时的次日起 算框架下,都能得到解决。所以,我们应该采取这种观点。应予指出,如同不当得利返还中 的时效期间起算遇到的问题一样,裁判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与裁判确定的返还财产的日期可 能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哪个时间点为准均有道理,我个人倾向于诉讼时效期间自裁 判 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的次日起算。作者介绍
2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1、如果无效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则在超过诉讼时效时,请求人便丧失胜诉权。2、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3、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7、如果无效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则在超过诉
22、讼时效时,请求人便丧失胜诉权。8、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9、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0、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1、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2、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无 效合 同的诉讼 时效 史艳 利 ( 川德 阳司 法警官职 业 学院 ) 四 摘 要 民 法通 说 认 为 无 效合 同 的确 认 请 求
23、权 为 形 成 权 , 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囝 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第 条规 不适 用 诉 讼 时 效 。 本 文 认 为 合 同 无 效 的确 认 请 求 权 并 非 形 成 权 定,当事人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起诉 的,人 民法 院应予受理 。受 而是 一种 司法保护请 求权 ,民法通 则并未将其排除 于诉讼 时效 理后查明无 中止、中断 、延长事 由的,判决 驳回其诉讼请求 。 的客 体 之 外 ,合 同 无 效 的 确 认 当 然适 用诉 讼 时 效 , 以维 护社 会 可见在我 国超过诉讼 时效的民事权利 ,并非丧失程序意义上 的 经济 秩 序 的稳 定 、维 护 社 会 整
24、体 利 益 。 关键词 无 效合 同 形 成 权 诉讼 时 效 诉 权 诉权 ,而是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 我 国的 民法通 则第 条规定, 向人民法 院请 求保护 民事 无效合 同是指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不能产生当事 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 间为两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可见我 国 法律另 有规定的 除外 ”主 要理 人预期 的法 律效果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 诉讼时效 的客体 是民事权利 。 “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分 别 例 举 无 效 合 同 的 原 因, 但两 部 法 律 均 规 解为一年诉讼 时效 期问,五年诉讼 时效 期间 、二 十年最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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